卫生监督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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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库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职业卫生 序号 法律 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 职业 病防 治法 全国 人大 2002 年5月 1 日 县卫 生局 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六十二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 10 至 50 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行职业病危害作业。 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 施及公布案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二万元以下。 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 案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2、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二万元以下。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案 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二万至五万元。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系统案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二万至五万元。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真实情况案 第三十条 第六十四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二万至五万元。 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二万至 五万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卫生 标准案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五万至二十万情节严

3、重的责令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 品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2 库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职业卫生 序号 法律 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 职业 病防 治法 全国 人大 2002 年5月 1 日 县卫 生局 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评 价案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 医疗诊治案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4、正的罚 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措施不当案 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五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 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 警示说明案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警告并限期改正罚款一万元以下 罚款二万元至五万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 施不当案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使用国家

5、禁用的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案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 库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职业卫生 序号 法律 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1 职业 病防 治法 全国 人大 2002 年5月 1 日 县卫 生局 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

6、 业的上岗管理案 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八 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违章指挥案 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六项 第六十八 条 罚款五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 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罚款十万至三十万元责令停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 放射 诊疗 管理 规定 卫生 部 2006 年3月 1 日 县卫 生局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的 设置与批准规定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六 条 第一 项 、 第 十 一条 、 第 十 六条 、 第 十 七 条 第三十八 条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 元以下

7、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 工作 第七条 第三十九 条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安 全防护与质量保证规定 第 十 九 、 二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四 至 三 十 二 条 、 第四十一 条 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 放射 工作 人员 健康 管理 办法 卫生 部 2007 年 11 月1日 县卫 生局 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十九 条 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库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医疗卫生 序号 法律 法规

8、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4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传 染病 防治 法 全国 人大 年 月 日 县卫 生局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案 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条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 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案 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 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9、5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献 血法 全国 人大 1998 年 10 月1日 县卫 生局 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 织他人出卖血液案 第二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 偿献血的血液案 第十一 条 第十八条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库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医疗卫生 序号 法律 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10、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6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 健法实 施办法 全国 人大 卫生 部 1995 年6月 1 日 1995 年8月 29 日 县卫 生局 非法从事婚前医学检 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案 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 三条 第三十五 条 实施办 法 第五十 七条 责令停止警告处以 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案 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 三条 第三十五 条 实施办 法 第五十 七条 责令停止警告处以 500 元以 上 5000

11、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出具婚前医学证 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 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案 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 三条 第三十五 条 实施办 法 第五十 七条 责令停止警告处以 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6 库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医疗卫生 序号 法律 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7 人口 与计 划生 育法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12、全国 人大 国务 院 2002 年9月 1 日 2001 年 10 月1日 2004 年 12 月 10 日修 订 县卫生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 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 不育症案 条例第 二十四条 条例第 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 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项目案 条例第 二十二条 条例第 三十九条

1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 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 床医疗服务案 条例第 二十九条 条例第 四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 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元的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

14、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7 库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医疗卫生 序号 法律 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 幅度 强制 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 人大 1999 年5月 1 日 县卫 生局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第八、十二、十三、十四、三 十九条 第三 十九 条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 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 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 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 度或者技术操作规

15、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 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行病学等证明 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 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 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 药剂和医疗 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 患者进行实验 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 者牟取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 亡事故 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 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 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 十七 条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 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 责任。 8 库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项目一览表医疗卫生 序号 法律 法规 颁布 机关 施行 时间 执法 主体 违法项目 违反 条款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强制 措施 9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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