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与公共利益-以飞利浦专利无效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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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池与公共利益以飞飞利浦专专利无效案为视为视角北京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一、全球企业专利战略趋势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专利权人控制的市场 少数大企业的垄断公共领地的缺失 影响创新价格的垄断 限制竞争多标准并存 消费者受害标准使用的成本增加 产品价格提高带来的问题专利池的诞生以及演变专利申请拼比激烈 专利授权激增 专利权间重叠问题突出 专利实施之间的依赖关系错综复杂 专利实施成本大幅增加“专利灌丛”( Patent Thicket)形成。专利诉讼“爆炸” 产业发展因此越来越受控于很多分散的、独立的专 利权,专利技术往往无法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于是 ,专利池诞生了。 专利池的概念 专

2、利池:Patent Pool,实际上是一种专利联 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协议向 对方或第三方许可一项或多项他们的专利。 典型的专利联营中,对专利联营各方,集结 的所有专利都是开放的。对于专利联营协议 之外的第三方,专利联营一般提供标准的许 可合同。专利联营所得的许可费通常按照事 前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成员。专利池与技术标准专利池的组建常常基于特定技术标准: 欧盟DVB标准的“必要专利池”( Essential Patents Pool),3G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平台”( Essential Patent Platform),MPEG-2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组合”( Essential Pat

3、ent Portfolio),DVD标准的3C和6C专利联营。专利池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必要专利的评估程序和实质条件质疑:评估专家 专利披露的不确定性:内部专利及外部潜在的专利 必要专利不清晰:专利权人的诚信问题 捆绑许可:非必要专利搭售嫌疑 许可费计算充满陷阱:科学性质疑 回授条款不公平:改进技术的独占性回授 权利不质疑条款:无效专利的掩盖 解决纠纷的管辖问题:强势谈判地位 限制竞争、阻碍创新、产业发展问题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1、对专利联合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2、对专利权人的诚信质疑 3、对知识产权制度良性实施的研究体会 4、对大陆企业专利意识和应用能力的担忧 5

4、、对国家反垄断立法及产业利益保护的建设性考 虑 6、对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社会需求结合的尝试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1、03年酝酿的花旗银行专利无效 2、03年数码相机专利论证数码相机:会成为DVD第二? 3、05年DVD专利全球诉讼开始 4、随后东进案、东正案、东强案 5、决定以3C专利池为切入点 6、对 “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 收机” 中国专利CN95192413.3提起公益无效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将其定义为公益性专利无效请求的基础: 第一, 希望透过本案,分析专利联合许可中存在的 限制竞争以及阻碍创新问题,推动国家在知识产权 反垄断方面的法

5、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反垄 断法的规制下进行,这是全世界的经验,而大陆在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上有制度缺失。 标准是公共产品, 知识产权是私权 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是“掺有杂质的公共物品” 政府必须建立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第二,启发大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 能力。专利制度本身无法保证专利质量的“纯 度”,加上国外专利权人在法律利用和市场扩 张上的强势和优势,使大量“问题专利”以合 法的形式在谋求垄断利益,目前国际上也在 反思专利制度对创新和竞争的影响,开始讨 论专利制度的改革。大陆企业应当学会利用 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和发展自己。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

6、提起无效的动因 第三,倡导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与国家产业发 展的结合。在构建技术标准专利池和利用国外 专利池的问题上,涉及到对国外反垄断制度的 研究以及如何借鉴与应用,只有对国内实践充 分了解时,才能把握学术研究的方向。专专 利利 池池DVDDVD音频光盘音频光盘DVD-ROMDVD-ROM播放器播放器DVDDVD音频播放器音频播放器A A DVDDVD音频播放器音频播放器B BDVDDVD音频播放器音频播放器C CDVDDVD音频播放器音频播放器DVDDVD视频视频播放器播放器DVD-ROM DVD-ROM 光盘光盘DVDDVD音频光盘音频光盘A A DVDDVD音频光盘音频光盘B1B1 DV

7、DDVD音频光盘音频光盘B2B2 DVDDVD音频光盘音频光盘B3B3DVDDVD视频光盘视频光盘单层 双层单层 双层三、三、3C3C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三、三、3C3C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uu不同专利池间专利有交叉不同专利池间专利有交叉uu专利池中的数百项专利实际专利池中的数百项专利实际只涉及只涉及几十项发明几十项发明uu同族专利技术特征同族专利技术特征基本基本相同相同(国际申请),(国际申请),部分部分不同不同,原因,原因: :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或为适应不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或为适应不同国家专利法而作的修改同国家专利法而作的修改uu

8、飞利浦代表飞利浦代表3C3C进行联合许可,联合许可的专利为:(进行联合许可,联合许可的专利为:(1 1)3C3C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拥有或控制的;(2 2)专利)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某一日期之前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某一日期之前的;(3 3)符合)符合DVDDVD标准所必需的专利,专利的必要性由美国和欧洲的独标准所必需的专利,专利的必要性由美国和欧洲的独立专家来判断。立专家来判断。uu在联合许可协议中,飞利浦给予被许可人非独占的、在联合许可协议中,飞利浦给予被许可人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许可。被许可人有权在指定地域内按照不可转让的许可。被许可人有权在指定地域内

9、按照DVDDVD标准制造被许可的产品,以及在全球所有国家销标准制造被许可的产品,以及在全球所有国家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产品。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产品。u 三、三、3C3C专利池联合许可政策分析专利池联合许可政策分析uu根据不同的被许可产品提供不同的许可协议,每类根据不同的被许可产品提供不同的许可协议,每类许可协议又根据许可地域的不同分为美国、亚太地区许可协议又根据许可地域的不同分为美国、亚太地区及其他地区及其他地区3 3种版本。种版本。3 3种版本的条款大致相同,主要种版本的条款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区别在于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uu许可费按件计而不按售价百分比,许可费

10、不随被许许可费按件计而不按售价百分比,许可费不随被许可产品的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改变。许可费不以专利数可产品的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改变。许可费不以专利数为基础,不随专利数的增加或移除而改变。为基础,不随专利数的增加或移除而改变。三、三、3C3C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三、三、3C3C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uu被许可人先付被许可人先付1 1万美元,其中万美元,其中50005000美元为许可费预 美元为许可费预 付款。付款。uu20002000年年7 7月月1 1日前销售的日前销售的DVDDVD播放器,每台收取净售播放器,每台收取净售价价3.5%3.5%或或5 5美元的许

11、可费,以较高者为准。美元的许可费,以较高者为准。uu20002000年年7 7月月1 1日当天或以后销售的日当天或以后销售的DVDDVD播放器,每台播放器,每台收取收取5 5美元的许可费。美元的许可费。uu如果被许可人完全履行许可协议的义务,并提交符如果被许可人完全履行许可协议的义务,并提交符合条件的审计报告,可以适用每台合条件的审计报告,可以适用每台3.53.5美元的许可美元的许可费。费。 自合同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之日起1010年,年,或者最后一 或者最后一个到期的被 个到期的被许可专利在 许可专利在许可地区内 许可地区内的到期日,的到期日,以先到之日以先到之日为准为准。许可费条款许可费

12、条款许可期限条许可期限条款款3C3C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专利池及许可政策分析uu美国地区美国地区的播放器许可协议,适用美国纽约州的播放器许可协议,适用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在飞利浦为被告时,只有的法律,在飞利浦为被告时,只有纽约州的州法纽约州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院或联邦法院有管辖权有管辖权,被许可人不可撤回地放,被许可人不可撤回地放弃管辖权异议弃管辖权异议。uu亚太地区及其他地区亚太地区及其他地区的播放器许可协议则适用的播放器许可协议则适用荷兰的法律,在飞利浦为被告时,只有荷兰的法律,在飞利浦为被告时,只有荷兰海牙荷兰海牙的法院的法院有管辖权。有管辖权。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条款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条款3

13、C专利许可协议接受美国司法部的审查 美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谢尔曼法第1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 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 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 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3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 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谢尔曼法第2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 、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以下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 三年以下监禁。

14、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谢尔曼法第7条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 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 机构的区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 损害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3C专利许可协议接受美国司法部的审查 1998年,美国司法部按照商业行为审查程序,对3C专利池许 可协议进行审查,3C的联合许可安排通过两组许可协议来实现 ,一是3C其他成员对飞利浦的许可协议,二是飞利浦代表3C 与DVD光盘或播放器制造商签订的许可协议。 反托拉斯审查思路为:衡量专利联合许可(或称专利池)预期 的亲竞争效果和潜在的反竞争危险。具体分析步骤为,先审查 专

15、利池是否为互补专利(complementary patnets)的结合,如 果是,继续审查由此导致的竞争效果是否大于反竞争效果。 司法部对3C专利池的审查以所许可的专利都是有效专利的假设 为前提。3C在给司法部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声明放弃被许可的 任何专利的有效性假设。如果以后司法部收到了削弱此种假设 的信息,那么,司法部对于3C联合许可安排的执行意向将会改 变。3C专利许可政策接受的美国司法部的审查但是,美国司法部发现,3C的联合许可安排缺乏 剔除无效专利的机制。因为,飞利浦所聘请的外部 专家只是审查入池专利的必要性,而不审查有效性 。并且,许可费的分配不是以入池专利的数量为基 础,因而3C成

16、员之间缺乏挑战他方专利有效性的动 机。3C专利许可政策的司法部审查链接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美国诉讼 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 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起诉3C联盟, 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 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 部法律。 同年12月,香港东强电子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无锡 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 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DVD播放机生产商 、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四、飞利浦在全球的专利纠纷 香港诉讼 2005年5月23日,飞利浦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香港东 强电子集团公司及其13家附属公司,指控它们漏报产 品数量并欠交CD、DVD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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