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中华民族文化产业大观园”项目投资合同书-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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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民族文化产业大观园”项目 “中华民族文化产业大观园”项目 投 资 合 同 书投 资 合 同 书 连江县人民政府 中国正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7 页第 2 页 共 7 页甲方:甲方: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职务:职务: 乙方:中国正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正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职务:职务: 基于乙方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阳镇西南考察后, 认为该区域的环境适合建设复合型的文化产业园区,拟在该区域投资兴办“中华民族文化产业大观园” ,甲方表示欢迎。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

2、法律法规和闽政20071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和榕政综201082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现就乙方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阳镇投资新建“中华民族文化产业大观园”项目的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投资协议, 1. 项目名称1. 项目名称 “中华民族文化产业大观园”项目。 2. 项目选址及建设内容 2. 项目选址及建设内容 2.1 项目用地面积及选址:项目征地约为 1500 亩(以实际测量用地面积为准,其中一期用地 500 亩,二期用地 500 亩,三期用地500 亩) ,分三期交付。选址在福建省

3、福州市连江县丹阳镇行政区划区内,具体位置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阳镇,四至边界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2.2 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古典民俗建筑群及书画院展示、 创作厅、第 3 页 共 7 页第 3 页 共 7 页人工湖、综合配套建筑群、文化创意产业园(动漫基地) 、电影主题乐园、体验式素质教育基地、影视基地、旅游风情演出基地、文化小镇等八大主题功能区。 3. 项目用地性质与出让方式 3. 项目用地性质与出让方式 3.1 该项目用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其中一期为旅游用地,二期为工业用地,三期为商业用地) 。乙方取得土地后,应按协议要求使用土地,不得倒卖土地及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与用途。 3.2 甲方以挂牌

4、出让方式依法出让土地给乙方。 4. 土地正式挂牌出让的工作 4. 土地正式挂牌出让的工作 4.1 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出让。本合同签订后 3030 日内、甲方帮助乙方取得项目立项批文,协调争取用地指标,乙方着手项目规划、设计,在甲方认可或审批后建设。 4.2 本合同签定 90 0 日内,甲方将项目一期用地交付给乙方建设使用,甲方保证乙方的地上建设合法、有效,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扰。甲方提供两路 KV 供电专线至项目区红线外部分,费用由甲方负责解决。 5. 建设周期和投资规模 5. 建设周期和投资规模 5.1 项目总投资 1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2.5 亿元。一期工程投入 8 亿元,其中

5、固定资产投资 6.5 亿元;主要建设古典民俗建筑群及书画院展示、创作厅、人工湖(约 300 亩湖面) 、博物馆、展厅、专家楼、酒店、体验式素质教育基地及景观绿化配套等,建筑面积在 8 万平方米左右;二期工程投入 3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5亿元,主要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动漫基地) 、电影主题乐园、影视基地等,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左右;三期工程投入 4 亿元,其中第 4 页 共 7 页第 4 页 共 7 页固定资产投资 3.5 亿元,主要建设旅游风情演出基地、文化小镇等,建筑面积在 12 万平方米左右。 5.2 项目产出规模:项目全部建成后,年产值达到 20 亿元,年创税 8000

6、万元,安置就业人员 3000 人。 5.3 项目建设工期 5 年,其中一期工程 1.5 年,即从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进场建设时间)起 1.5 年;二期工程 1.5 年,即从甲方交付二期土地之日起 1.5 年;二期工程 2 年,即从甲方交付二期土地之日起年。 6. 甲乙双方的责任 6. 甲乙双方的责任 6.1 甲方的责任 6.1 甲方的责任 6.1.1 甲方以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出让土地给乙方,在乙方缴入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30 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到乙方项目公司名下,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6.1.2 甲方为此项目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派专人协调,根据乙方需要,办理土地及项目

7、建设过程中有关的一切手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项目的报建、规划审批等各项工作。 6.1.3 鉴于乙方项目投资额较大,甲方承诺积极争取将该项目列为连江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并由连江县向省市上报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甲方对该项目奖励扶持实行一事一议,为乙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6.1.3.1 土地方面:对乙方所缴纳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扣去上级财政相关政策性基金后, 立即将剩余部分作为基础设施配套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给乙方,作为对乙方开发投入的扶持。 6.1.3.2. 税收方面:为鼓励、扶持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甲方承第 5 页 共 7 页第 5 页 共 7 页

8、诺乙方享受以下“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即:该项目自投产经营年度起,第 1-3 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扶持,第46 年按 50%奖励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自乙方取得首笔经营收入之日起享受上述所得税同等奖励扶持政策; 土地使用税前三年先征后全额奖励扶持。 建筑安装税另行协商; 其他按照 中共连江县委、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共连江县委、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照条款的上限执行。 6.1.3.3 建筑、行政规费方面:按照甲方奖励扶持办法对照条款的上限优惠标准执行,积极争取全免。 6.1.3.4 供电容量:甲乙双方共同协调,满足项目

9、需要的供电要求,即一期用电负荷为 万 KVA,二期用电负荷为 万 KVA,三期用电负荷为 万 KVA。供电方式及价格: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争取福建省电网直供销售方式供电,乙方享受一般大工业供电电价政策。该投资项目供电设施应在合同签订半年内交付使用,先期确保乙方施工用电。 6.1.3.5 用水价格:按照自来水公司规定的自来水价格执行(在符合甲方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也可由乙方申请取水许可证自行取水或打井,乙方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 6.1.3.6 其他方面:甲方积极为乙方提供项目融资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6.2 乙方的责任 6.2 乙方的责任 6.2.1 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缴

10、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第 6 页 共 7 页第 6 页 共 7 页6.2.2 在甲方协调办理立项、规划、施工报建等批文、手续前,乙方应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规划、可研报告、施工方案、图纸等相关基础资料。 6.2.3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与投资规模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原则上,乙方应于一期项目用地交付之日后两个月内动工建设,半年未动工的,乙方按国土部门相关规定向甲方缴纳土地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甲方无条件收回土地并取消乙方所能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 6.2.4 乙方应守法经营,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按时申报企业财务报表;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各种资料,安全、消防

11、等生产要求应达到行业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6.2.5 该项目应依法取得环保部门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甲方同意乙方在未取得环保审批前建设、开发经营。 7. 违约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相应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2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到乙方项目公司名下时,自超期之日起至土地证办理完毕期间,甲方应按乙方实缴的该宗地土地出让金总额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给予利息补偿。 7.3 项目土地供应、供电电容等,如未能及时按期到位,影响乙方施工进度和正常开发建设, 甲方应对乙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

12、利息补偿。 8.8. 其他约定事项、协议文本与协议生效 其他约定事项、协议文本与协议生效 8.1 乙方的项目规划建设应符合连江县用地详规,即按照所签定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使用土地, 原则上项目规划方案应经连江县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项目规划建设必须遵守连江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条款。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发生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8.3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8.4 本合同书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相关部门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 8.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代表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签署。 (以下无正文) 甲方:甲方:连江县人民政府 乙方:乙方:中国正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章) (公 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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