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执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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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卫生监督员培训 职业卫生部分职业卫生有关基础行业举例: 有害因素名称 行 业 工种 硫化氢 腌鱼、 腌菜、池糟、窑井、污水泵站、下水道 清理 紫外线 医药卫生 消毒 滑石尘 日用化工 粉饼制备、香饼压制 汞 医药卫生 补牙 氯气 自来水 加药 二氧化硫 饮料制造 加工果汁 氨 食品制造 发酵 正己烷 食品制造 粗油浸出 汽油 加油站 加油工 三氯乙烯 服装干洗 干洗行业工种举例炭采选业 采煤 采煤凿岩、岩巷掘进-矽尘、噪声、振动 岩巷爆破-矽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物、噪声 煤巷打眼-矽尘、煤尘、噪声、振动 煤巷爆破-矽尘、煤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物、噪声 采煤打眼-煤尘、一氧化物、噪声、振动

2、 机械采煤-煤尘、硫化氢、甲烷、噪声 采煤装载-煤尘、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 选煤 煤块破碎-煤尘、噪声 选煤运输-煤尘、噪声电力上煤-煤尘 磨煤-煤尘、噪声 司炉-煤尘、高温、噪声 汽机发电-高温、噪声 水处理-氢氧化钠、盐酸、氯气炼焦l原煤输送煤尘、噪声l炼焦干馏-煤尘、一氧化碳、焦油、高温l煤气制备l煤气净化一氧化碳、甲烷、3、4苯并笓、焦油l煤气脱氨氨、一氧化碳、甲烷l煤化工l煤焦油制取-苯、3、4苯并笓、吡啶、酚、焦油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可能产生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 害项目。例如:职业性铅中毒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 病名录所列的职业病,蓄电池生产、红丹生产和使 用、彩瓷等项目

3、都可能产生职业性铅中毒,职业性 中毒性肝病也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录所列的职 业病,三氯乙烯、氯仿、二甲基甲酰胺等化学品可 能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因此三氯乙烯中毒属于 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性汞中毒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录所 列的职业病,重金属冶炼、医药工业汞制剂 制取、医疗卫生业补牙等项目都可能产生职 业性汞中毒,采用这些化学品的项目都是职 业病危害项目。职 业 危 害 因 素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 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化学、物 理、生物等因素。 前 提 存在于工作场所 与特定职业相伴随 后 果 健康损害 发病 健

4、康影响 降低生活质量职 业 危 害 因 素 分 类生产工艺过程中有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l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 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 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 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 害因素。职业卫生监督的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 2、职业卫生行政法规和相关法规 3、职业卫生规章 4、职业卫生标准 5、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l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l2、宪法l3、劳动法l4、工会法l5、矿山安全法l6、乡镇企业法l7、刑法l8、民法通则l9、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l l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会常务委员会第242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l l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l l自自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目录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1-12条)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

6、查(5561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7779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劳动者义务: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

7、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要求

8、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l l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l l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l l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用人单位)织(

9、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l l参照执行: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l l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职业卫生行政法规和相关法规l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保护条 例l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l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l4、工伤保险条例职业卫生规章l l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20号)号)l l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23号)号)l l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

10、生部令2424号)号)l 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31号令)号令)l l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36号)号)l l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49号)号)l黑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l l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2002 63号文)号文)l l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2002 63号文)号文)l l职业病目录(

11、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卫法监发2002 1082002 108号文)号文)l l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2003142号)号)l l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l l卫生防疫手册(劳动卫生分册)卫生防疫手册(劳动卫生分册)l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l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 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 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l第十九条(四

1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 毒事件的。l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 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时内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 l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 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 案。

13、内容包括: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 、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防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l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 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 行以下职责: l(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 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l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 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 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 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计划并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4、卫生部令(第36号)l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 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l(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 作。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l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l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 到以下要求:l(一)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l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 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 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 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 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职业卫生标准分类l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防护标准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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