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44670169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195.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4年的分值为15.5分。自2012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最近最近3 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6分16分12分合计12分19.5分15.5分2015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

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本章基本结构框架本章基本

3、结构框架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一单元第一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考点1】1】物的种类(物的种类(P33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

4、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2009年多选题)【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

5、009年新制度)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D【考点考点2】2】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P35P35)()(20132013年多选题)年多选题)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A.月

6、球表面B.药品C.土地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答案】BCD【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考点考点3】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6P36)1.物权法定原则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解释2】(20

7、15年新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亊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仅具示例意义,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合法的无名合同。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

8、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该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案例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9、(只是质权未设立,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3.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解释】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2)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

10、,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考点考点4】4】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P3

11、8P38)1.原始取得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第二单元第二单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考点考点1】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P4

12、0P40)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09年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

13、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A.合同尚未生效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答案】C【例题2单选题】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

14、同尚未生效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答案】D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2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0万元。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在本案中:(1)地役权自4月1日(而非4月10日)设立;(2)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