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知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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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经济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1-03-01 从历年试题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主要集中于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另外,本法试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这是考生在复习本法和做题过程中应当主动注意到的。【重点法条】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意思分解】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即只适用于“消费者

2、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个领域,故不适用于商事领域。2、注意第 54 条的“参照执行”规定。参照执行与适用某法是两回事。【重点法条】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

3、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

4、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思分解】1、本法第 2 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1)安全保障权(第 7 条);(2)知悉真情权,又称知情权(第 8 条);(3)自主选择权(第 9 条);(4)公平交易权(第 10 条);(5)获得赔偿权(

5、第 11 条);(6)成立团体权(第 12 条);(7)获取相关知识权(第 13 条);(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第 14 条);(9)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第 15 条);2、考生应熟读以上条文,达到十分熟悉且能够灵活自如地应用的程度。1996 年律考有一道多项选择题: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要刘某买下这双鞋。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刘某的哪些权利?A 自主选择权 B 公平交易权 C 维护尊严权 D 保险安全权本题答案定为 A、B 项。由此可见,考生能从一些日常交易案例中判断出消费者被侵犯了哪一种或

6、哪几种权利的能力特别重要。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经济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2011-03-02 【重点法条】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意思分解】本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分解如下:1、

7、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人身保险、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商品或服务;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意指商品或服务本身性质决定其固有地存在危险性),经营者负有警示义务:(1)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2)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重要特征: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1)报告有关行政部门;(2)告知消费者;(3)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真题回顾】 (2005 年江苏真题 A 类)48、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经营者应当( BCD )。A 不得

8、销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 B 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C 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 D 说明正确使用方法【重点法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意思分解】1、第 20 条第 2 款应理解为:租赁经营者不能冒用他人(出租者)的名称与标记,而应当标明自己的身份(名称与标志)。如司考中有这样的一道多项选择题: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针织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

9、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A 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针织衫B 以丙商场的名义进行销售,而不标明自己的标记C 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D 标明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 A、B、C 项。其中,A 项即是违反了第 20 条第 1 款,而 B 项恰违反了第 20 条第 2 款。至于 D项,则是符合第 20 条的行为。2、注意第 21 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义务:(1)一般情形下,经营者应依法或惯例出具;(2)消费者索要之情形下,经营者必须出具。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经济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经济法-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2011-03-18 【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意思分解】1、第 1 款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此,合同法第 153155 条有更周详的规定,考生可参考一下。2、特别注意第 1 款有但书规定,即消费者购买时明知的,经营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可免责。3、第

11、2 款规定的实质上是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意思分解】我国法上关于“三包”的规定颇为完善,我们在这里一并讲解。1、“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在合同法上是作为违约责任之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种方式规定的(合同法第 107、111 条)。2、“三包”之适用是有先后顺序之别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始包换或包退(本法第 45 条第1 款)。3、“三包”大件商品时发生的运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本法第 45

12、条第 2 款)。4、行政机关认定不合格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本法第 48 条)。【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意思分解】1、有关消费格式合同的效力,可参考合同法相关重点法条的“意思分解”去理解。 2、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亦归无效。注意:是该条款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真题回顾】 (2005 年江苏真题 A 类)27、某超市“购物须知”载明:

13、“所售物品有质量问题,超过 15 天概不负责。”某消费者在此购买胶卷 20 天后因质量问题找超市交涉被拒绝。该超市的做法( D )。A 合法,因为“购物须知”是与消费者的明确约定 B 合法,因为胶卷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C 不合法,因为消费者没有对“购物须知”书面认同 D 不合法,因为“购物须知”的保质期与产品三包相抵触(2008 年江西真题)100、江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电动榨汁机,1 个月后出故障要求超市处理。但超市“购物需知”规定:“本超市购物有质量问题请及时解决,自购物之日起超过 15 日的概不退换。”超市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要求江某与生产厂家联系处理。对本案纠纷的处理,下列观点错误的

14、是( B )。A 超市的规定的是“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无效B 超市的规定是要约,消费者的购买是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规定有效C 超市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但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无效D 超市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无效。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经济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之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2011-03-21 【重点法条】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七项职能略)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

15、品和服务。【意思分解】1、特别掌握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的三类行为(第 33 条)。这三类行为具体为:(1)从事商品经营;(2)从事营利服务;(3)以牟利为目的推荐商品、服务。2、注意消费者协会的法律性质(第 31 条):民间社会团体。3、了解一下第 32 条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4、参考产品质量法第 58 条,掌握推荐行为的连带责任承担。【不要混淆】若消费者协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 32 条第 1 款第(二)项)某企业并作出了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诉讼的,消费者协会应是诉讼第三人而非行政诉讼被告(第 31 条: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而非行政主体)。【重点法条】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

16、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意思分解】本条所涉及的问题-产品质量责任及其追偿,相对而言比较难。从历年真题来看,几无涉及,且内容十分重要,务必重点掌握。1、就本条内容而言,分解如下:(1)第 1 款规定的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受损害的情形,此时生产者不在被告之列,消费者只能起诉销售者。若实属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之责任,则由赔偿后的销售者向其追偿。这里坚持了合同之相对性规则(合同法第 121 条)。我们要切记,消费者不能径直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之规定,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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