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阶段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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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阶段法的运行立法阶段法的运行立法阶段法的运行一、立法(一) 立法的定义所谓立法,是指法的创制。 “从现代立法的意义讲,广义的立法主要是指法的制定,即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法动,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无论是广义的立法,还是狭义的立法,都具有

2、如下特点:1.主体特征: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能进行的活动。2.运行特征: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技术特征:立法是制定、修改、补充和盲目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三)立法与立法权的本质立法的本质是法的本质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1.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进行立法活动最终的决定因素,在现代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商品经济是最主要的内容。3.经济以外的其它因素对立法活动亦产生着强烈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等。立法权是本质上是代表权,也就是人民主权。立法权是在选举

3、的基础上,人民把自己的权力转交给自己的代表,并以这样的方式授权代表机构实施国家政权。即是说,立法权是人民授予自己代表的国家权力,它通过颁布立法法令以及主要在财政领域中对行政机关的观察和监督来集体行使。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立法权主要是一个国家政体结构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存在以分权学说和分权制度为前提;它的归属以立法机关为主体;它的功能既包括立法,也包括议决预算、监督、调查、宣战媾和、质询、弹劾等。立法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 “主权是政治社会中的一种最后的和绝对的政治权威” ,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有对内和对外属性。 “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

4、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等权力上” 。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主权归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而创制法律。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宣告,凡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立法就是主权的行使,公意的宣告,立法的权威是主权权威派生的东西。但是,由于大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可能人人都参与国家的管理,所以产生了代议制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就是主权对专门的立法机构的一种委托,立法机构在行使代理权。根据美国学者斯蒂芬斯的观点,立法权“是主权权力的具体化和派生”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

5、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宪法确认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的原则,这是国家权力具有合法性的渊源。依照人民主权原则,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权,都产生或者渊源于人民主权。人民作为主权者,行使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有立法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四)立法的分类立法的分类,实质上就是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1.以社会基础为标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民主的立法与专制的立法;也可以划分为义务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等。2.依各国抽象的法的形态为标准:依照世界上所有国家都适用的分类方法,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

6、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3.以立法主体的性质和地位为标准:法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中央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等。4.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与普通法律的立法;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各部门的立法,如民事立法、商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5.以法的特殊分类为标准:法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依此种分类方法,法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五)立法的职能立法的职能是法的职能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是法的职能的组成部分。指引职能:通过立法活动,

7、国家可以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提供法定的模式。评价职能:国家可以为判断、衡量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或违法与否,提供法律上的尺度或标准。预测职能:可以使法律关系主体预先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二、近现代立法(一)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在西欧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开始出现了一些资本主义经济的因素。这些因素反映到法律领域,就是在封建制法中出现一些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立法,如城市法、海商法以及罗马法的复兴等。但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立法,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才开始的。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最早的国家,其特点是以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而告结束。英国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经过较

8、长的时间,直到 18 世纪上半叶至 19 世纪初才完全形成了国王“统而不治”的“虚位国家元首制” 、议会内阁制和政府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和政党政治的模式。这一过程和特点反映在立法领域,就是“把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就象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 。法国大革命是最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1789 年法国大革命完全摧毁了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同时也彻底否定了封建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或审订的民法、刑法、商法等,统称为拿破仑法典 , “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

9、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 ,对法国的法律体系是根本的改革,影响遍及欧洲大陆和其它几大洲。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本质特征及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原则中:1.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根据这一原则,人们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非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干涉其财产权的行使。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和公平的赔偿,任何人的财产不爱以剥夺。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为防止对财产所有权的滥用,国这立法开始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名义,对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做出某些限制。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一原则的

10、真正受益者是富人。2.契约自由。根据这一原则,人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依据自由意志订阅的契约的基础上,人们不仅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且交往各方在合意的条件下可以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为减少社会矛盾,国家不再对契约自由采取放任的态度,从立法上开始予以一定的限制。3.实行代议制民主政治。根据这一原则,要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代议制的政权,所以立法要确认每个公民有参政的权利,要以民主的方式按照民主的原则产生议会和其它国家机关。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国家,掌握政权的只能是少数人。4.维护自由、平等和人权。根据这一原则,人人生

11、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加上民主,又可以归结为人权,即作为人应当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思想言论权、追求幸福权和反抗暴政权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平等和人权是有局限性的,只是法律上和形式上的,不可能获得彻底和真正的实现。5.法治。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根据,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实行“法的统治” ,要依据法律至上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治只具有形式公正的意义。(二)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比较西方立法与东方立法,可以概括立法发

12、展本身的一些规律:1.由专制立法到民主立法:立法活动的特点取决于国家的特点。西方国家议会政治的传统影响到立法带有民主的特点。议会政治是指各社会等级推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的政治形式,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拥有立法权,政府由议会产生,必须对议会负责,国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西方议会政治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古典遗产。主要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政治的遗风。西方国家由最早的雅典公民大会的民主政治,逐渐发展到近现代议会政治。其二是基督教传统。恩格斯曾说过,基督教给封建制度蒙上了一层圣光。基督教“涉及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决断” ,实行选举制,红衣主教等都通过选举而产生。其

13、三是日耳曼的传统,主要是指军事民主制。军事民主制是古希腊荷马时代(英雄时代)部落及其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议事会,由氏族长老组成;人民大会,由氏族成年男子组成。其军事首长,即“巴塞勒斯” ,尚不享有阶级社会中国王的权力。古罗马人、日耳曼人、西徐亚人(斯基泰人)等,一般均经历过军事民主制,历史学上有时也用以指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个阶段。议会通常是由教会贵族、氏族贵族、城市市民、农村自由人包括骑士等等级构成,最初的职能是批准国王征税,这在古代的中国是不可能存在的。后来议会权力逐渐扩大,赢得了立法权等。封建专制制度在中国和东方的绝大多数国家存在过,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14、帝王通过专制来加强自己的权力,达到控制臣民以及国家的目的,并且保证中央政府以及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历朝历代都不断从财政,政治,司法,军事等制度上不断完善,在立法方面也表现出行使主体的高度集中和统一,封建皇帝“言出法随” 。由于古代中国和其它东方国家实行集权制,不存在类似“民主” ,或者至少是同一阶级内“民主”的基础,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以皇帝为首的官僚集团手中。近现代大多数国家将立法权赋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也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运作,较多地体现了民主的要求。2.由享有特权的立法到权利平等的立法:在古代东方立法过程中,君主或少数贵族寡头在某一具体立法事项上的决

15、定权是不受限制的,立法是一种特权。在近现代立法过程中,大多数国家享有立法权的个人在某一具体立法事项上都实行一人一票制,任何人没有特权。3.由无制约的立法到有制约的立法:古代东方国家立法是专制的,对垄断立法权的君主或少数贵族寡头的立法行为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制约,无法控制滥用立法权的现象。近现代的立法是民主的,任何立体主体的行为都要受到按照民主原则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制约。4.由无序立法到有序立法:立法经历了没有法定程序到有法定程序的演变。古代东方国家往往由少数几个人编纂完成法典,经君主首肯后便成为法律,或者君主出言即成法律,无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也没有经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

16、。近现代立法则是由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进行,立法须体现民意,同时须按一定程序对立法活动本身进行制约,这些程序由宪法或专门的法律规定。三、我国社会主义立法阶段法的正式运行立法阶段法的正式运行是指,在立法阶段,根据立法法所规定的程序,我国立法的活动。1.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原则2000 年通过的立法法将我国实践中的形成的基本原则规范化与法律化了,并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法治原则:立法法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民主原则: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科学原则: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由于我们当前所处的阶段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不可避免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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