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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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初探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初探黄世蛟 摘要摘要 近年来我国精神类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些案件反应了当前我国在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上的一些问题。一时之间,我国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大讨论,大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笔者也跟着前人步伐,浅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相关问题。本文首先从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出发;再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比国外的相关理论,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完善司法精神鉴定出一份力。 关键词关键词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主体;判断程序;判断标准;强制医疗;引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

2、日新月异、瞬息万变,在面对现今信 息大量传递,竞争异常激烈的社会,不免造成大量的心理问题,引发精神疾病, 造成社会不安。2009 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 者在 1 亿以上,重型精神疾病超过 1600 万;世界卫生组织也预计我国未来精神 疾病人数还将上升。精神疾病的大量增长不仅带来了社会的负担,还造成社会 的不稳定。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新时期,正是各类案件的高发时期。根据公 安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精神障碍者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就已经上万起。加上近年 来,多起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如:邱兴华案,杨佳案等,使得公众对精 神病人更加关注。 随着公众对精神病人案件的广泛关注,对精

3、神病人的研究与讨论也愈发增 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2006 年邱兴 华案件后,社会和学者都开始对申请精神鉴定展开大讨论;而随后的研究调查 表明,法官审理精神病人案件时对精神鉴定的采信度高达 80%,甚至 90%以上。2随着大家关注度的增高,社会各界也对此展开大调查、大讨论。在众多争议后, 新刑事诉讼法 、 精神卫生法相继开始实施,这不仅完善了精神病人相关 的法律规定,也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了一个新的参照。现在 就让我们立足相关的法律,用新的视角来观察和讨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有 关问题。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概述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概述 (一)精

4、神病的基本含义 1.精神病的医学概念 我国对精神病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广义到狭义的转变过程。20 世纪 50 年 代以前,精神病通用广义的概念,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 疾病。将精神病按照病情程度划分为“重性精神病”与“轻性精神病” 。前者如 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严重精神障碍,后者如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 障碍。1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广义精神病概念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 要求。首先,由于许多轻性精神障碍者被冠以“精神病人”的称呼,使得一些 原本较易治疗和康复的患者产生了很大的压力,甚至加重了病情;其次,广义 精神病下的“重性精神病”与“轻性精神病”分类不科学。它即掩盖了

5、二者之 间的本质区别,又不利于精神医学的理论研究,更不利于临床实践。2 因此,在 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精神病概念多采用狭义概念,即专指以前 所说的“重性精神病” ,而将“轻性精神病”改名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或 “轻性精神障碍” 。3在我国严格区分广义与狭义精神病,并将“精神病”限定 于狭义精神病,是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的事情。 需要明确,目前在我国精神医学上, “精神病”不同于“精神疾病”及“精 神障碍”的含义。 “精神疾病”和“精神障碍”是当前精神医学上通用的疾病总 称,相当于广义精神病,既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也包括非精神病性神经障 碍。4而在我国的精神病学教材中“

6、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 会环境影响下,大脑功能活动法神紊乱,导致认知、情感、意识和行为等精神 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5而精神病则是其中最严重的一类,仅指狭义精神 病的概念。 2.精神病的刑法概念 对于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 ,也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概括来 讲,主要是狭义说与广义说。1950 年刑法大纲(草案) 第 12 条的规定: “犯罪人为精神病人,或系一时的心神丧失者,不处罚;但应施以监护。犯罪 人精神耗弱者,从轻处罚。 ”条文中“精神病人”与“其他病态的人”并列,此 处的“精神病”是狭义概念。在此后的刑法草案与 1979 年刑法中取消了“其他1郑瞻培:司法

7、精神医学基础 ,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2 页2张爱艳,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 2 月第一版,第 166 页 3林准主编: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页 4张爱艳,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 2 月第一版,第 167 页 5沈渔邨主编:精神医学 (第五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 页3病态”的表述,只保留了“精神病人”一词,此时应将条文中的“精神病”做 广义理解,相当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的概念。而从目前我国使用的 97 年

8、 刑法中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上的精神病应做广义理解,即包括 精神病性障碍,也包括非精神病性障碍。因为即使是严重的精神障碍,若处于 早期或得以控制,行为人并不一定完全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一些非精神 病性精神障碍者也有可能因为发病而使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因此, 采取广义说的解释与司法精神医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符合。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辨认能力是行为 人所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辨别能力。即行 为人是否有能力认识到行为产生的后果被刑法禁止、处罚的能力。而控制能力 则是行为人是否能自主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

9、能力,即能否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完 成触犯刑法的行为。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二者缺一不可, 若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无法认识自己的行为,那么刑罚处罚对于行为人则 没有任何意义,不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同理若行为人不具备控制能力,虽 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引发刑事处罚,但由于病变或其他情况导致行为人不能 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由此惩罚一个心地善良的人,也与法律的目的相悖。所 以在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时候,往往要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为基础,然后再 讨论应付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判定原因(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判定原因 精神病作为一种在行为、心理活动上紊乱为

10、主的神经系统疾病,在临床上 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及认知功能等方面的障碍。对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究其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首先,判定的现实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精神病人的刑 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从法律规定上讲,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全部刑事责任;限 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 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就单以法律 规定,而不考虑其它因素,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是一种有利于被告 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鉴定。 其

11、次,判定的理论意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在行为人主观恶性和 客观结果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判断精神病患者在行为时的是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正确定罪量 刑的作用。 总的来说,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即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刑法 基本理论的要求。 二、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二、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1.我国目前的判定标准 我国刑法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第三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7 年版,第 95

12、页。4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每一个理论的背后都是历史不断沉淀,而做 出的选择。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各国立法也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发展,主要是:第一,医学(或生物学)标准。 根据此标准的立法仅以医学为出发点,表 明影响责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即判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患有刑 法规定的精神病为唯一标准。医学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说能维护法的安全性,而且 随着现代精神病医学的发展也为其提供了支撑。然而,采用此种标准立法的国家 却很少。首先,就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情缓解期,其意志和行为并不一定因其精 神耗弱而完全丧失或降低,而采用此标准不能反映出意志和行为之间的实际情况; 其次,仅以医学标准来判定

13、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过于狭隘,患病并不意味着 刑事责任能力的降低或消失,谨以医学认定来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放 纵犯罪的嫌疑,在司法实践中也屡遭诟病;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应付 刑事责任,是法官审判权力一部分,按照医学标准法官却只能依照鉴定结论依 章办事,变相将最终判决权赋予鉴定人,与法官的职业和法的本质相悖。 第二,心理学(或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仅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即辨认或控制能力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医学标准不同,心理学标准 是以心理状态,而非生理状态为标准。由于心理学标准很难客观描述意志和行 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被各国刑法采用,但其确实存在过。并且,在司法实践

14、 中难以操作,心理学标准强调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此点难以进行客观 评价,所以将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此逃避法律的追究。再者法官并不具 备心理学专业知识,仅凭法官法学知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作为判定案件的标准, 具有相当大的恣意性,不利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此标准未广泛被采纳也有其 现实原因。 第三,医学与心理学的混合标准。混合标准指在判断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 能力时,兼采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行为人不仅必须患有刑法规定的“精神病” 而且所患“精神病”必须引起法定的心理状态,才能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 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19 世纪时精神障碍者以生物学标准理论,以行为人是 否具有精神障碍

15、作为判断标准被大陆法系国家区分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 责任能力两种。但随着现代精神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发现精神障碍患者还存 在着多种复杂的生理障碍。现在的生物学标准判断,并不能包括所有情况,继 续以医学标准判断,会放纵某些类型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嫌疑,随之产生了心理 学标准的刑法理论,但正如前面说到心理学标准在实践层面上存在一定困难。 20 世纪中期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将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混合起来。自此产生 了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 对比以上三种立法,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16、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 事责任。 ”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釆用的是混合标 准。而且学界对这种判定标准基本持支持态度,根据此条可以看出判定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能力首先运用医学标准的基础之上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保证了法的 安全性的同时也避免了单纯的医学标准对责任能力判定过于绝对和抽象的缺陷。1参加张爱艳,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 2 月第 1 版,第 62 页5这样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成为一个医学条件和法学条件相互作用的过程,充分运 用了精神病鉴定专家的医学知识和法官的法律知识,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刑事责任 能力判定的准确程度。 2.存在的问题 (1)精神疾病与精神病 诚如笔者开头对“精神病”在医学和刑法上的概念介绍一样。我国精神病 在刑法上通用的是广义概念,而在医学上则是狭义概念。这就导致一个概念在 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 从精神医学角度来看,正如在文章开头所说, “精神病”的概念经历了从广 义到狭义的变化。所以精神病在精神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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