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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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 是指国家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社会成员取得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税收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即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某种税收的有效期的开始,税收开征权行使的结果是某部税法法律效力从即日或有明确规定之日起有效,税款开始实施征收。税收的停征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某种税收的有效期的停止。税收的停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停征,即在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某种税收在某时停止征收;二是间接停征,即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2、法规中规定的税收,在后来制定、发布的新税法中作了新的规定,根据后法否定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其相抵触范围内视前法规定的为停征。退税 是指将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需要退税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是因税务机关的失误而多征或者不应征而征的税款,需要退还给纳税人;二是在实行预缴或者预扣税款的情况下,最后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要退还给纳税人;三是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比如为鼓励企业出口而实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等。补税 是指对纳税人应缴末缴的税款予以补缴。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对应征收的税收减少征收;免税是指对实施征收的税收予以免征。税收减免主要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及临时减免。纳税人 是指法律、

3、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 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必须是与纳税人之间有支付和收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充当扣缴义务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代扣代缴 是指扣缴义务人从其待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应纳税款并代为缴入国库的行为。一般来说,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有关款项时或者办理业务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以便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收代缴 是指扣缴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人国库的行为。一般来说,扣缴义务

4、人在收取纳税人有关义务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以便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种类主要包括: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征税比例)、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又分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和超倍累进)、累退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低)、定额税率(即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回避 所谓回避制度,一般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比如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5、、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关系等)的案件回避而不承担办理任务,以防止徊私舞弊。回避制度是执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组织上的保证,是专门为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原则而设计的,因此被广泛运用于几乎所有的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甚至不少非执法领域但又需要保障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业,也采用这种回避制度。税务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行为。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需要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法令,对税务活动进行指挥、计划、组织征收、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这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就是税务管理。税务登记 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

6、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记录的一项管理制度。税务登记的种类一般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范围,主要是属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税务登记则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账簿 又称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并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对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分类、系统、序时地登记和反映的簿册,是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和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会计账簿的种类,按

7、照账簿的用途可以分为三类,即分类账(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日记账(也称序时账,是按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的时间顺序,逐日逐笔连续登记的账簿)和辅助性账簿(又称备查账簿,是对某些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凭证 又称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谓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填写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所谓

8、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加以归类,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在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凭证是第一个关口,如果使用的凭证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那么整个会计核算就不可能是真实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是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财务活动和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方面财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即对资金的获得、使用、耗费、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遵循不同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工作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

9、循的规范和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依据和准则,单位内部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和程序,单位之 1 司开展经济业务、提供会计信息的方式、方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取得和限制,会计档案的范围和保存期限的规定,以及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等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和借贷记账法,确定对应的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以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在联系的待有的会计方法。会计处理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自主选定某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经选定,必须保持其连贯性、一致性,不得随意变

10、更。会计核算软件 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以及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数据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应当经过相应机关的评审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必须保持会计软件的相对稳定性,不允许任何人随意修改。发票 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一切从事生产经营

11、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方开具的销货票据或营业收款凭证,当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的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宇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是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12、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既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凭证。由于其具有的特殊重要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不同于一般发票的特殊的监督管理。税控装置 是指由国家生产、安装、维护和监控的带有计算税款功能、税收监控功能的电子结算装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最常见的税控装置就是计税收款机。这种收款机带有税收计量仪,在收款的同时可存储 510 年的产品销售及应上缴税金的记录,并有严格的物理和电子保护,由税务机关铅封,使存鸽的数据无法人为地修改和破环。纳税申报 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

13、手续,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业务,核实应征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之一,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申报期限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

14、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查封 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之一,多用于保全有关财物等待行政决定处理或者等待法院判决处理,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有关财产逃避执行给付义务。有关财物被查封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扣押 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之一,多用于保全和强制执行,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为逃避执行给付义务而转移、隐匿有关财产的行为。与查封不同的是,扣押一般是转移被扣物品的存放地,而不是就地扣押。拍卖 即通

15、过国家认可的拍卖机构,以集中竟价的方式成交的买卖行为,也是行政和司法中用作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一般适用于经扣押有关财物后仍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以拍卖所扣押财物所得抵交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给付义务,多出的部分要退还给当事人变卖 将已经扣押的物品变现的行为,一般用于无法采用拍卖方式变现的物品。行政和司法中也多用作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欠缴税款 亦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税收优先原则 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

16、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无担保债权 是指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作为抵押物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债权之用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押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质押权 是债权人占有留置债务人交付的质押物而担保债权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 是指依照经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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