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公积金向园区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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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公积金向园区外转移园区公积金向园区外转移发布日期:2009-11-25浏览次数: 481字号: 大 中 小 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园区外用人单位流动,应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立是以个人帐户为主,而园区外社会保险是以统筹为主(如苏州市养老保险制度,总缴费比例 28%,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 8%),考虑到园区公积金制度只是在园区范围内推行,为了和园区外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接轨,在向园区外转移时,要将园区公积金帐户重新按照区外(我们统一采用苏州市区的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及比例计算分配,即将园区公积金以个人帐户为主的方式换算成以统筹为主的帐户,在帐户总基金不变的情

2、况下,原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基金会有部分转入统筹,公积金个人帐户折算为区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款额部分转移到会员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定帐户上。即按照 8%缴纳的比例养老金要从个人帐户中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 20%缴纳的比例养老金归入园区公积金统筹基金中,但中心会在养老保险手册上记载会员按照苏州市养老保险办法所缴养老金的金额、年限,接受地社会保险机构会根据国家政策认可会员在园区缴费记录,在会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视同养老保险办法,从当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出一块用于会员的养老。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省内用人单位流动,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3、移根据会员历年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帐户入帐比例,计算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的本息和。计算所得的总额,扣除其已入帐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后,从其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并将抵扣的金额归入园区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然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加公积金 A、B 类计划的会员公积金医疗专户存款,可根据转入地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作相应的转移。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参加公积金 A 类计划的会员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苏州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推算所需的转移金额,根据会员转入地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4、转移所需金额从其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中抵扣。参加公积金 A 类计划的会员,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普通专户存款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应由会员本人用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积金转移结存额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园区外用人单位流动,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后,其公积金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应暂予封存,“中心”向会员出具公积金转移结存单。会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凭结存单原件、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本息额的一次性提取手续:一、 会员办理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

5、公积金医疗专户、特别专户结存额。二、 已办理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向区外转移、且住房公积金基金未转出的公积金 A 类计划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普通专户结存额的本息:离退休;死亡;因病或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公积金养老保险关系向苏州大市以外统筹区域转移;购房;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二年;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其他特殊原因。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01-01浏览次数: 4131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社会保

6、障关系转移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设 A、B、C 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一)A 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 A 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专户。(二)B 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 B 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专户。(三)C 类综合保障计

7、划(以下简称 C 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等四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特别二个专户。 第二章 园区内公积金转移第四条 会员在园区范围内就业岗位流动,须由用人单位(聘用方)为该会员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未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的,该会员公积金个人帐户将予以封存。第五条 会员在园区公积金同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之间转移,其个人帐户各专户不作调整。第六条 会员从 A 计划向 B 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医疗专户,取消普通专户,另设特别专户。转移时,按该会员历年缴费基数、B 计划养老专户、特别专户入帐比例和应计利息,计算转移金额。计算所得金额,分别计入其 B 计划的养老

8、专户、特别专户。原 A 计划下养老、普通专户合计金额在转移后如有余额计入其特别专户;转移金额不足的,须由其本人用现金补足差额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医疗专户余额不作调整。 第七条 会员从 A 计划向 C 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取消普通专户,另设特别专户,并封存医疗专户(医疗专户如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续使用)。会员养老专户、特别专户转入金额的计算同本规定第六条办法。第八条 会员从 B 计划向 A 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医疗专户,取消特别专户,另设普通专户。会员原 B 计划下养老专户、特别专户的存储额,分别转入 A 计划养老专户、普通专户内。第九条 会员从 B 计划向 C 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

9、特别专户,封存医疗专户(医疗专户如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续使用)。各专户存储额不作调整。第十条 会员从 C 计划向 A 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取消特别专户,另设医疗专户和普通专户。会员原 C 计划下养老专户、特别专户存储额分别转入 A 计划下养老专户、普通专户内。第十一条 会员从 C 计划向 B 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特别专户,另设医疗专户。各专户存储额不作调整。第十二条 会员在园区公积金与园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以下简称农保)转移,须办理关系转移手续。会员从园区公积金向园区农保转移,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另设农保个人帐户。园区农保参保对象从农保向园区公积金转移,另设公积金个人帐户,其农保

10、个人帐户予以封存。第三章 区外社会保障关系转入第十三条 会员从园区行政区域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向园区用人单位流动,应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员参加园区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视其本人参加公积金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第十四条 从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用人单位流动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含 5 年)以上,且在园区办理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必须连续缴费满 5 年以上。(二)符合园区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经园区组织人事或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动或引进,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

11、园区公积金的。(三)户籍在园区并实际居住,与园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第十五条 会员从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向园区用人单位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基本养老保险需同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及个人账户存款额转入手续。转入的个人账户存款额计入其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内。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额;以及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出地区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年限的证明,并可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视

12、其本人参加的公积金社会保障计划类型,记入其本人公积金医疗专户(A 计划、B 计划)。(三)住房公积金由转出地区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入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其本人参加的公积金社会保障计划类型,转入其本人公积金普通专户(A 计划)。第十六条 会员从园区外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款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款,于转入后的下一结息期起,按园区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利率按年计算利息。第四章 区内公积金向区外转移第十七条 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流动,应办理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员参加公积金 A 计划的,可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

13、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根据会员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帐户入帐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的本息和(个人账户本息和计算口径同第十五条(一)款规定)。计算所得的总额,扣除已入帐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后,从其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然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会员在办理关系转出手续时,还应将计算所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和同时转出。(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加 A、B 计划的会员公积金医疗专户存款,可视转入地区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作相应的转

14、移。(三)失业保险社会统筹转移。会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须同时办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转移手续。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计算根据本条(一)款推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比例,推算出应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本息和。计算所得的金额,从其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款中抵扣。(四)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参加 A 计划的会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所需的转移金额,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推算。转移所需金额从其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中抵扣。(五)参加 A 计划的会员,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普通专户存款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应由其本人用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

1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 会员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不含 5 年)以下,且户籍在园区并实际居住,从园区用人单位向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流动时,不符合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条件,需在园区保留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并办理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的,须连续缴纳园区公积金直至规定的退休年龄。第十九条 会员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或)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后,个人账户仍有余款的,应予暂时封存。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封存的本息。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及会员欠缴公积金的,须补缴后方可办理园区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于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修订,二六年七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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