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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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通过公司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 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使我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在现在市场经 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至少, 在认识公司的相关的层面上得到了提高。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 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 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 财产权,依法享有

2、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3)公司 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 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 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 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 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 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 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 念.然而,公司

3、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 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 出.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 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 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 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 展公司、经营公司,

4、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 也已经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 松股份回购限制等。现在对公司这些方面的运作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 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 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 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 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

5、联 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 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 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 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 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对于自己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知识.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6、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 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 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 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 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 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 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 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

7、而是明 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 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 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 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 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 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 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 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8、。3、发起方式 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 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 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 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 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 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

9、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 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 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 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 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 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 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 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

10、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 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 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 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 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 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 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 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 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

11、批的规定,新法 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 “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 规定。 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 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 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 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 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 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

12、适当的减少,即人 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 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 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 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 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 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 照法律、行

13、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 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 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 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 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 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 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四

14、、投票制度和民主 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 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 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 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 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 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 规定中

15、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 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 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 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 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 能轻视。 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 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 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 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

16、法的艺术和法 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 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 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 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 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已经从 06 年就要开始实施了。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 91 年成立以来,经历了 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 99 年 7 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 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 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 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 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 更快、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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