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重点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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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行重点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与查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重点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与查验工作制度的通知生成日期:2007-9-27 公开日期:2008-4-17 发布机构:56索引号:JJ502-D0000-2007-009文件编号:亭工商200732 号内容概述:制定进场商品商标备案与查验的组织领导、主要范围、工作标准和细则、方法步骤。各科、室、队、会、工商所: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企业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重点商场(市场)商标备案、查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

2、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遏止假冒侵权现象的发生,从现在起至明年将在全区重点商场(市场)、超市、购物街等实行商品商标备案和进场查验工作,将重点查验进入商场和超市的所有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审查其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范围等并登记备案,从而对全区流通领域的商品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控。二、组织领导局成立重点商场(市场)商标备案、查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冷培基,副组长:赵洪平,成员由监督科、消保科负责人和各工商所长担任,各工商所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洪平同志兼任,日常工作由监督科承担。三、主要范围亭湖区范围内的重点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并逐步向其它商场、超

3、市,包括购物街、中等商业企业延伸。四、重点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查验工作标准重点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备案工作标准:1、商标在引进注册商标标记的新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商标注册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生产厂家与商标注册人名义不一致时,须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其他商标授权、委托或转让、变更等文件,并进行备案登记。2、商品进场时,要对商品所标注的商标进行备案,并认真填写备案记录。3、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要安排专人归档管理,并留存备份,以备商品验收时核对。重点商场(市场)进场商品查验工作标准:1、商品生产者与商标注册人名义是否一致,商品生产者与商标注册人名义不一致时,是否持

4、有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商标转让证明,或是否持有商标使用许可等商标授权委托手续。2、商品生产日期是否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3、商品是否在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范围内。4、商品上标注的商标图案文字等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图案文字等一致。5、未注册的商标和已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是否标注注册标记,是否明显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五、工作方法和步骤:1、各工商所结合自身辖区情况,首先筛选出重点商场、小商品市场、超市、购物街名单,于 8 月 15 日前上报监督管理科邮箱,城中工商所列为省局必考单位。2、认真做好商标备案工作。各工商所要督促相关超市(商场)对进入超市、商场的商品商标证明材料要进行登记备案,认

5、真填写“ 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与查验情况表”和“ 商场(市场)商标查验登记台帐”(见附件),并于每个季度末的前十日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局监督管理科年终就此项工作将进行条线考核。3、抓紧落实商标查验工作。各工商所巡查人员在进行查验备案工作时,要求相关超市(商场)对进入超市、商场的每一种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交商标注册证或经工商部门签章的复印件,并对其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标明驰名、著名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的,审查其相应证明。同时,还要查验进入超市、商场商品商标的合法性、有效性。4、补充事项。各工商所应仔细研究“ 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与查验情况表

6、”和“ 商场(市场)商标查验登记台帐”,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请相关商场、超市人员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在重点商场、超市设立专门的商标查验员,各重点商场、超市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进场商品商标备案、查验、填表工作并担任商标查验联络员,以方便沟通联络。附件:1.重点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与查验工作细则2007-32 附 1.doc2. 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与查验情况表2007-32 附 2.xls3. 商场(市场)商标查验登记台帐2007-32 附 3.xls上海市商业企业经销商品商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商业企业经销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企业经销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自觉抵制销售

7、假冒、侵权商标商品,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树立商业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上海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是指商业企业从事商品经营销售的方式,包括自主经营、联营销售、柜台租赁、代理销售、特许经营等具体经营方式。第三条 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商业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商业企业应落实商标管理职能。大中型商业企业应配备商标管理人员,一般商业零售企业应配备商标兼管人员。第五条 进场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业企业应查验商标注册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商标注册证影印

8、件,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商标所有人名义、地址一致;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一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内。第六条 进场商品的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商业企业应查验被许可人提供的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合同副本影印件,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商标许可使用时间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许可使用商品应在合同规定的许可使用商品范围内;商标标识或商品包装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第七条 进场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业企业应审核以下相关项目:

9、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标识上不能擅自标注“注册商标”、“注”、“”等注册标记。商业企业应与商标使用者(或商品供应者)签署承担法律责任的协议。第八条 进场商品属进口商品的,商业企业应查验海关报关单、税单、商检证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等有关证明,并应审核以下相关项目: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及商标使用商品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一致;商品由代理商提供的,代理商须出具商标所有人签名(盖章)的授权证明(中文译本)或影印件;商品包装上应标明商品的真实产地。进口商品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审核

10、管理。第九条 进场商品的商标属许可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审核管理。第十条 进场商品属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组织定牌生产剩余产品的,其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应去除商标标识或出具商标所有人签名(盖章)的授权证明(中文译本)后方能销售。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应注重商品与服务商标的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商业企业自有商标组织定牌生产的,应严格按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及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应监督商标使用人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第十三条 商业企业应履行商标管理职责,加强对经销商品商标的进场审核与售中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经销商品商

11、标进场审核资料和售中监督管理材料的档案制度;对经销商品商标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经销商品的商标未经审核不得上柜销售。发现假冒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商业企业应拒绝其进场,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款处罚。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罚。第十六条 商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经销冒

12、充注册商标商品的;经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商标商品的;经销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经销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品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责令商业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月 日起执行。重点商场(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与查验工作细则1、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企业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依据商标

13、法 、 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亭湖区范围内的重点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商场) ,应当执行本制度。2、各商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进场商品商标备案、查验工作。3、商品在进场前,应当要求生产商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并进行备案登记。4、商品进场时,要对商品所标注的商标进行查验,并认真填写查验记录。5、经查验,商品所标注的商标与其商标注册证一致的,方可入场销售。6、经查验,商品所标注的商标与其商标注册证不一致的,应当向生产商说明情况,如生产商能提供新的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的,可以入场销售,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得入场。7、对已入场的商品,经查验后

14、发现其商标过期后,应及时要求生产商提供新的商标注册证明,不能提供的,不得再补进新货。8、商场发现商品有商标侵权、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9、商场在组织货源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进标有注册商标、绿色标志、环保标志、安全标志等有利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商品。10、商场在组织货源时,不得购进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11、商场对进场商品的商标备案、查验等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以便查验。鄞州区商品专业市场品牌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商品的商标依法使用行为,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侵权商品,切实保护商标所

15、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辖区商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分局决定在宁波新世纪家居装饰商城推行商标备案准入办法. 一、目的 为把好商标这一品牌的市场准入关,建立市场商标管理长效运行机制和真正一流的家居装饰品牌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倡导诚信经营,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准入范围 (一) 准入对象:将宁波新世纪家居装饰商城作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本次品牌准入对象。 (二)准入范围:首先纳入本次商标备案的为宁波新世纪家居装饰商城的所有经营品牌家居装饰的经销单位及品牌商标。 三、工作方法和目标 建立和健全五个制度 (一)建立进场索证制度。重点是“一证、二照、三书”。

16、经营者进场经营前,必须向宁波新世纪家居装饰商城举办方提供其所经营的家居装饰商品的相关证照。 1.一证:家居装饰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属商标许可使用的,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证明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转让或尚在申请中,则提供相应证明) 2.二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的商品生产者(或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三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具检测质报书;如属品牌专卖、代理的,则提供独家代理授委托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 4.其它有关材料: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已取得国家认证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企业历次国内外大型展览获得的相关品牌荣誉证书复印件;国家环保机构检测证明复印件;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及照片和工艺说明等。 (二)建立商标品牌备案制度。为了便于索证查验,以每一经营主体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的书式商品商标标识、商品的包装装潢、广告宣传等档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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