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的杂班官与元代的杂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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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代的雜班官與元代的雜職官发布日期: 2015-07-02 原文刊于A Study on the Subofficial Rank (Za-Ban-Guan)in Jin(金) Dynasty and the Subofficial Post (Za-Zhi-Guan)in Yuan Dynasty 關樹東在中國官制史上,金代的雜班官和元代的雜職官頗具特色,但迄今對之缺乏明晰的認識。陳高華先生等校釋元典章戶部祿廩“雜職官俸米”條,認為:“雜職官,確切含義不詳。從本條內容來看,地方教官、庫官顯然包括在雜職官範圍之內。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內外文武職品所列元朝前期職官設置,外任官包括民職、軍職

2、、軍民職、匠職、諸職幾大類,其中諸職一類包含有教官、庫官等,應當屬於雜職官,匠職似亦屬於雜職官。又同書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將元代職官區分為十二類:流官、軍官、投下官、教官、醫官、陰陽官、倉庫官、局院官、場務官、站官、首領官、捕盜官。其中,教官、倉庫官應當屬於雜職官。據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投下職官公罪,投下官亦屬雜職官。醫官、陰陽官、場務官、局院官、站官與以上三類官員性質相近,當亦屬雜職官。”1筆者不揣淺陋,試對雜班官和雜職官的源流、性質、特點提出些淺見,以就教于方家。一唐代有“雜職”,是對一類職役的總稱。宋天聖令雜令所附唐令第15 條對流外諸色職掌有以下概括:諸司流外非長上者,總名番官。其習

3、馭、掌閑、翼馭、執馭、馭士、駕士、幕士、稱長、門僕、主膳、供膳、典食、主酪、獸醫、典鐘、典鼓、價人、大理問事,總名庶士。內侍省、內坊閹人無官品者,皆名內給使。親王府閹人,皆名散使。諸州執刀、州縣典獄、問事、白直,總名雜職。州縣錄事、市令、倉督、市丞、府、史、佐、計史、倉史、里正、市史,折沖府錄事、府、史,兩京坊正等,非省補者,總名雜任。其稱典吏者,雜任亦是。2據考證,唐代的習馭、掌閑等庶士是供事於中央機構的胥吏,輪番赴任;雜職和雜任是主要供事於州縣的胥吏,雜職分番執役,雜任則否。天聖令雜令所附唐令的規定證明,唐代比較嚴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現,使用的概念是流外、庶士、雜職、雜任、典吏等 3

4、 。通典謂“今州縣官有雜職者,掌行鞭撻,每官出,則執楚導引,呵辟行路,殆其職也” 4 。李春潤先生認為典獄守囚,問事行杖,即系“掌行鞭撻”之任,執刀、公廨白直所任即系“每官出,則執楚導引,呵辟行路”之役5 。趙璐璐著文對唐代的雜職、雜任作了研究,指出:其所包含的人員,唐以前即有,但這兩類專名卻始見於唐代。雜職、雜任是唐代州縣胥吏的主體,是州縣日常事務的主要承擔者。以上縣為例,有流內官5 人,雜職 53 人,雜任 94 人。雜職、雜任屬於役,不屬於流外官。四種雜職的執掌雖有一定的不同,但並不以此為限,實際承擔著州縣各類雜役。唐中後期,雜職轉化為資課之一,其稱謂則流傳于宋元明清各代,“其間含義多有

5、變遷,或單指某種服役人或涵蓋某類人員,每朝不盡相同,不過基本上都是代指政府機構內品官以外的低級辦事人員。”6宋代的“雜職”是一種職役名。宋史食貨志役法記載:“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戸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7 宋代雜職的職責,與唐代“掌行鞭撻”的雜職是有一定的淵源的。據淨德集 卷二奏乞降詔舉郡守狀:王子文知華州,因雜職行杖生疏,子文下?親決一杖作示範。又據侯鯖錄卷六:元祐初章惇出知汝州,錢穆父作詞諷之,惇責备他言辭過甚。

6、穆父笑曰:“官人怒,雜職安敢輕行杖。”8明清時期,“雜職官”是一類卑官微職的總名。明會典卷七六禮部三十四行移署押體式載:“各處倉庫、司獄、巡檢、稅課司局、遞運、河泊所、驛、埧等雜職衙門申府,如內有各州所屬,申州,俱牒呈各縣。”9 續通志依次列舉了明朝巡檢司、驛丞、稅課司、倉庫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金銀局、鐵冶所、醫學、陰陽學、僧綱、道紀司各部門的編制後,概述道:“臣等謹按:自巡檢以至僧道各司皆雜職也,各府、州、縣有無多寡不同。”10 據大清會典等文獻的記載,清代的雜職官制度一仍明制。柏樺指出,明清的州縣雜職官,“諸如巡檢司、驛、稅課局、庫、倉、織染雜造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冶鐵所、

7、閘、壩等,分別設巡檢、驛丞、大使、副使等官進行管理。其官高者為從九品 ,大多數則為未入流。雜職雖然各有所專掌,但是要接受所在地州縣正官的領導。此外,各州縣還設有一些不給俸祿的雜職官。如醫學(州典科、縣訓科) 、陰陽學 (州典術、縣訓術)、僧正司會(州僧正、縣僧會)、道正司會(州道正、縣道會)等。”在州縣官吏等級結構中,雜職官低於州縣主官、佐貳官、首領官(屬官)和教官,而高於吏典11 。雜職官不僅存在於地方州縣,也見於京內。如明會典卷四四禮部二常朝御門儀記載洪武二十四年令:朝參,將軍先入,近侍官員次之,公侯、駙馬、伯又次之,五府、六部又次之,應天府及在京雜職官員又次之。同書卷一二吏部十一考功清吏

8、司杂职官入流仓官洪武二十六年令: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者,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12 。這裏所謂“內外”就是指京官和外官。二元代的雜職官,與唐、宋的“雜職”顯然不是一回事,它是明清雜職官制度的源流。就筆者所見 ,學界對明清雜職官的研究還很粗疏。本文試對元代的雜職官提出些不成熟的認識。1、雜職官是區別於流官即常調官的一類官員。既有九品以上官,也有流外官。其任命出自投下主或其他有權自選官員的衙門,以及中書省、吏部、地方政府任命的流外雜職官。元代的雜職官與流官,同是官,但身份地位截然不同。元典章吏部六吏制職官吏员“職官補充吏員”、“選取職官令史”兩條,規定中央和行省、宣慰司等機構“有出

9、身”的(指任滿後有資格出職流官)高級吏職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一半由職官充任 , 任滿後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使用, 但必須從沒有過錯的“文資流官”內選用,“雜職不預” 13 。元典章吏部五職制二封贈流官封贈通例(418 頁)規定“封贈一品至七品流官等第,雜職不與”。至正條格條格廄牧抽分羊馬记载:“(後)至元六年 (1340)十一月,兵部議得:今後但系抽分羊馬,省、院差官,不許委用雜職官員、白身之人, 合於類選或見任流官內選委廉幹人員。”14類選或即吏部依據吏能分類備案以備重用的官員15 。類似的差別對待雜職官與流官的規定還有很多。與雜職官相對的還有常調官、常選官。至正條格斷例職制漏附行

10、止條(斷例 37 頁)的內容是,官員任滿,持上級部門的評語“解由”到中書吏部考核,省部官在其行止(履歷)簿上書寫考核意見,規定如果有關官吏在行止簿上“改換雜職、常調,隱蔽過名”,“即同詐偽”治罪。可見常調官与雜職官涇渭分明,不可混淆。元典章吏部二官制二承蔭禁治驟陞品級(262 頁)記載:“各投下、各衙門裏應著他每自選人麼道,腹裏、江南白身的人每,虛捏著怯薛,詐冒著籍貫、姓名,作弊欺誑朝廷,受了宣敕,近上名分委付了的多有。, 常選裏人每循著資格,兩考、三考才得陞轉。這等僥倖人每,白身裏做三品、四品,雖是不入常調,各投下、各衙門委付呵,是一般受了國家宣敕,管著軍民人匠等戶。”16 不入常調(常選)

11、官,還有土官。如元史選舉志載:“凡蠻夷官,議播州宣撫司保蠻夷軍民副長官,系遠方蠻夷,不拘常調之職,合准所保。其蠻夷地分,雖不拘常調之處,而所保之人,多有氾濫。今後除襲替土官外,急闕久任者,依例以相應人舉用。”17宋制,參部注授的常調官員分為常調京朝官和常調選人兩部分,堂除和特旨除授的高級官員謂之“出常調”18 。金制,“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19元制,“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三品以上職,不拘常調。”20元代的常調官、常選官,即流官,是指正三品以下、循資流轉的入流官、流內官。元典章吏部三官制三流官銓選官從元籍保勘(285 頁)謂:“常選流官各有應任地方。”

12、21流官稱謂當兼具流內品官與循資流轉之意22 。元代的流官由都省、吏部銓選,“曰省選、部選”,“由一品至五品為宣授,六品至九品為敕授。敕授則中書署牒,宣授則以制命之, 武官、雜職亦如之。”23 这里的官品指散官阶。帶九品以上散官的雜職官,任命出自後妃、太子、諸王、公主諸投下或其他有權自選官員的衙門,官誥則受敕牒或宣命。九品以下的雜職官,受省、部、院、寺、監、行省、宣慰司、路等部門的官劄付身或投下主的令旨、懿旨。“投下差放達魯花赤不拘常調。”按規定,各路府州縣的達魯花赤由蒙古人擔任。但各投下多“差設本投下梯己戶匠敬受令旨或宣敕有姓達魯花赤”24 。有姓人即指漢 、契丹、女真等民族人。管領本投下大

13、都等路怯憐口民匠總管府,“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俱受御寶聖旨 ;同知一員 ,副總管一員 ,俱受安西王令旨 。”下屬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受安西王令旨 ;同提舉一員 ,本府擬人 ;副提舉一員 ,都目一員 ,俱受安西王傅劄 。”25詹事院(掌東宮事務)柴炭局,“設官三員,俱受詹事院劄。”西山煤窯場,設官四員,“俱受徽政院(掌太后位下事務)劄。”26 宣徽院,“所轄內外司屬,用人則自為選。”所轄抽分場提領所 、圓米棋子局 、軟皮局 、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及其所轄提領所等衙門的官員,“俱受宣徽院劄付。” 27隨路諸色人匠都總管府大都等路諸色人匠提舉司盒缽局,“受(本都總管) 府劄。” 28 腹裏諸

14、路行用鈔庫,“庫使,受都省劄付,任滿從優遷敘;庫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為滿,於本處上戶內公選交替。”29 又如“站赤頭目,卻是通政院、行省、各路官委付的人有。今後大都、上都在城站裏,於到選雜職人員委付受敕官二員,其餘站裏各委付受敕官一員”30 。以上這些衙門都屬於雜職衙門。受御寶聖旨的達魯花赤、總管屬於五品以上的宣命雜職官,受敕雜職人員為六品至九品官,其他受令旨 、王傅 、本府、都省、行省等劄付的大小官員屬於無官品的雜職官。投下官員必須將所受令旨換受朝命,才能上任。元典章吏部四職制一赴任投下人員未換授不得之任條(373374 頁)記載,成宗大德六年(1302),捏不烈大王位下管領本投下安西、鳳

15、翔、延安、興元等路打捕鷹房人匠諸色戶總管府總管段世賢受大王令旨任職,“未經還受,輒于欽受宣命之上畫字”,受到廉訪司彈奏。御史台擬定“各投下差委人員,比及換授以來,無令先行之任署事”。都省批准吏部意見:“合准御史台所擬,投下人員未受朝命,不應之任。”本總管府轄下的某提領所管理180 戶,官吏多達15 名。這類總管府及其轄下的提領所官員,元典章吏部三官制三投下官投下職官公罪明確說明“系雜職官員”(298 頁)。軍官世襲、授任自成系統,不由中書省,既非常調官,亦非雜職官。監察系統的官,雖然也是自為一選,但是從常調官選任。中書省、御史台的選缺本來並無分野,御史台用人自成系統後,亦往往省、台共選,“台官舊無選法,俱與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台各為一選。宜令台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台共選。若台官於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於台憲選人,亦與台官共議之。”31陳高華先生在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第9 章第 1 節介紹了一般行政、軍事、監察部門官吏隊伍的結構狀況,又說:“此外,還有教官、醫官、陰陽官、倉庫官、局院官、場務官、站官、捕盜官等,自成系列,但又在各級行政機構管轄之下。這些系列的官員中大多數品級較低,和行政、軍事、監察系統的官是有區別的。”32 行政、軍事、監察系統以外自成系列的官,構成雜職官的主體部分。元典章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內外諸官員數(228229 頁)記載元前期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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