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限购限牌限号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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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月 20 日,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市交管局副局长何建伟介绍,今年以来,本市已新增小客车 42 万辆,以目前城市的承载能力计算,远远不能满足车辆增长的需求,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车速远远低于国际拥堵警戒线 20 公里/小时,长时间、大范围的拥堵经常发生。目前,本市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路口和路段达到 135 处,如不采取措施,交通拥堵状况将更为严重,小客车总量调控势在必行。何建伟表示,市政府出台限购限行政策是十分慎重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赴北京、上海、广州进行调研,吸取经验和教训,并征求交通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结合各地经验,调研结果显示,限

2、行、限购政策出台宜早不宜迟,而且限行、限购要同时出台才有效果。如果限购不限行,会导致市民纷纷赴外地购车,限购效果不佳;如果限行不限购,反而会刺激机动车增长。以下为以下为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全文(原文地址:http:/ 天津政务网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咨询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电话: 24539021,24539022,24539353,24539354邮箱: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 169 号 邮编: 300250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0 日至 12 月 26 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

3、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要申请小客车指标。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4、一)增量指标以 12 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 10 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二)增量指标按照 1:5:4 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 1 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 5 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 4 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 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五条 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

5、的主管部门,加挂“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牌子,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第二章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

6、获取申请编码;(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 20 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每月 9 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

7、会公布。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 5 万元以上;(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 5 万元以上;(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 1 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

8、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 1 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十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 5 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 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 5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申请编码;(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 5 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 1 个

9、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 5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申请编码;(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 1 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 1 亿元可以增加 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 4 个申请编码。(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 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 1 个申请编码,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 2 个申请编码。(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 1 个申请编码。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 8 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 200万元可以再增加 1 个编码;累计达到

10、12 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 1000 万元可以再增加 1 个编码。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4.持有效天津市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

11、强制注销。(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第十二条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 8 日 24 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工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第十三条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

12、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调控办。市调控办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第十四条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 23 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市调控办规定流程提出复核

13、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其他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 12 月 31 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 3 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在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 3 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第三章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增量指标管

14、理第十六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 1 次。市调控办应当在每月 9 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 26 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第十九条 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

15、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第二十一条 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十二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 18 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 2000 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 1 万元,不设最高限价。第二十四条 竞价机构每月 25 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

16、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 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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