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20中低压锅炉管管坯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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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B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内控标准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内控标准ZT/NB12-2006替代替代 ZT/NB12-2004 20 中低压锅炉管管坯用钢中低压锅炉管管坯用钢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 20 中低压锅炉管管坯用钢的技术要求和尺寸、 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 20 钢冶炼质量控制、连铸质量控制、热轧质量控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 20 钢连铸方坯(包括矩形坯) 、圆管坯(包括圆钢棒)及其 制品。2、引用标准、引用标准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006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

2、法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13304 钢分类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GB/T 1979 结构钢低倍缺陷评级图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YB/T 5148 钢的晶粒度测定法 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19748 冲击试验方法 YB/T 154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钢连铸方坯和矩形坯 YB/T 153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

3、结构钢连铸方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YB/T 5222 优质碳素结构钢圆管坯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 化学成分化学成分 3.1.1 20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第 1 页(共 7 页)表 1化学成分,化学成分,%牌牌号号指标指标CSiMnSPCrNiCuAlAs上限值0.220.300.600.020下限值0.180.170.450.0 200.0 250. 200. 200. 200.0070.0 2520目标值0.200.200.530.0

4、 150.0 200. 150. 150. 150.0120.0 15 注:表中的 Al 为全铝含量。如化验酸溶铝时,其含量应不小于 0.010%。 3.1.2 钢材(或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3.2 气体含量气体含量 表 2 气体含量,气体含量,10-6-6 牌号牌号冶炼冶炼 方式方式NOH电炉100 20 转炉60303.0注:气体含量供方如能保证,可不做分析。 3.3 冶炼方法冶炼方法 钢应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冶炼方式一般由供方 选择。 3.4 交货状态交货状态 钢一般以热轧状态交货。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否则由供方选择。 3.5

5、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3.5.1 钢材的拉伸、弯曲和冲击等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力学性能力学性能b bMPaMPaS SMPaMPa5 % %未未经热处经热处理的理的钢钢材材 交交货货状状态态硬度硬度HBS10/3 000牌牌 号号试样试样毛坯尺寸毛坯尺寸 mm热处热处理理正火正火 不小于不小于不大于不大于 20259104102452555156 注:1、对于直径或厚度小于 25 mm 的钢材,热处理是在成品截面尺寸相同的试样 毛坯上进行。 2、表 3 中所列正火推荐保温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空冷。 3.5.1.1 用热处理(正火)毛坯制成的试样测

6、定钢材的纵向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以热轧或热锻状态交货的钢材,如供方能保证力学性能合格时,可 不进行试验。 3.5.1.2 直径小于 16 mm 的圆形钢材和厚度大于 12 mm 的方、扁钢材,不作冲 击试验。 3.5.1.3 表 3 所列的力学性能仅适用于截面尺寸不大于 80mm 的钢材,对大于 80mm 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可比表 3 的规定值分别降低 2%(绝对值)及 5%(绝对值) 。 3.5.2 顶锻 3.5.2.1 热轧 20 钢材应进行热顶锻试验检测,根据需要亦可在合同中注明。 3.5.2.2 对于尺寸大于 80mm 要求热顶锻的钢材或尺寸小于 30mm

7、要求冷顶锻 的钢材,如供方能保证顶锻试验合格时,可不进行试验。4、连铸坯、连铸坯第 2 页(共 7 页) 4.1 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4.1.1 连铸坯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mm 边长边长边长允许偏差边长允许偏差对角线长度之差对角线长度之差切斜切斜鼓肚鼓肚1403.05.06.02.01401804.06.08.03.01805.08.010.04.04.1.2 经供需双方协议,连铸坯尺寸的正负偏差可在公差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 整。 4.1.3 根据需方要求,连铸坯可按定尺或非定尺交货,定尺长度允许偏差 0 +40 mm。 4.1.4 连铸坯每米

8、弯曲度不应大于 15 mm。 4.1.5 连铸坯不应有明显的扭转。 4.2 浇注浇注 连铸坯连浇时需由同一牌号钢浇注,不同牌号钢不得混浇。 4.3 炉号划分炉号划分 连铸坯的上下相邻炉号划分方法,以盛钢桶钢水注入中间包时起,中间包 注入结晶器的钢水即作为下一炉的开始。 4.4 切头、切尾量切头、切尾量 新开浇的连铸坯,头部和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长度,以保证连铸坯没有缩 孔。 4.5 低倍低倍 4.5.1 连铸坯的低倍组织缺陷级别按 YB/T 153 进行评定。 4.5.2 连铸坯横截面热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目视可见的气泡、非金属夹 杂、皮下裂纹、翻皮和白点缺陷。 4.2.3 连铸坯允许存在的

9、低倍组织缺陷:缩孔不大于 2.5 级;角部和中间裂纹 不大于 1.5 级;中心裂纹不大于 1.0 级;一般疏松、中心疏松、中心偏析不大于 2.0 级。 4.6 表面质量表面质量 4.6.1 连铸坯表面不得有目视可见的结疤、夹杂(渣) 、翻皮、裂纹、缩孔、重 接,深度大于 1 mm 的发纹,深度大于 1 .5mm 的气孔、皱纹、横向振痕,深度 大于 1 .5mm 的划痕、压痕、冷溅、凸块、凹坑。 4.6.2 连铸坯表面如存在上述不允许有或超出允许规定的缺陷必须进行清理和 修磨方式清除。清除宽度应不小于深度的 7 倍,长度应不小于深度的 10 倍,清 理整修后的缺陷部位应圆滑、无棱角。清理整修的深

10、度单面应不大于连铸坯边 长的 8%,两相对面清理整修的深度之和应不大于连铸坯厚度的 12%。 4.7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每炉次连铸坯质量控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序序 号号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数数 量量取样部位和方法取样部位和方法试验方法试验方法1化学成分1熔炼分析 在盛钢桶或浇注中取样 成品化学成分按 GB/T 222GB/T 223 的有 关规定 2低倍组织1每炉任意流尾节坯尾部GB/T 226 3尺寸逐块直尺,卡尺 4外形逐块目视 4.8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第 3 页(共 7 页) 4.8.1 检查和验收 连铸坯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进行复检。 4.8.

11、2 组批规则 连铸坯组批每批由同炉罐号,同一截面尺寸的坯组成。连铸坯应按批进行 检查和验收。 4.8.3 尺寸测量 4.8.3.1 边长 在连铸坯长度的垂直方向测量,以最大尺寸为边长,测量部分应在煎切变 形和缺陷区以外。 4.8.3.2 长度 沿连铸坯侧面中心线量至两端的长度。 4.8.4 复验规则 化学成分复验可在任意流取样,低倍复验增加一流。 4.9 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4.9.1 标志标志 4.9.1.1 每根连铸坯应在端部或靠近端部的侧面打印或写明牌号、炉号、流号, 并在每流钢首块坯的头部、尾节坯的尾部分别打或写上头、尾标志。 4.9.1.2 可在连铸坯的另一端打或写上钢

12、材的数字代号 A5,用绿色油漆一条和 棕色油漆两点打或写上作为识别标色。 4.9.2 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 4.9.2.1 用于销售的连铸坯应开具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证明书。 4.9.2.2 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T 2101 的规定。 4.9.2.3 填写连铸坯的质量证明书必须字迹清楚,证明书中应注明: a. 供方名称及地址或厂标; b. 需方名称; c. 发货日期; d. 合同或协议号; e. 标准号; f. 牌号; g. 炉罐号、交货状态、加工用途、重量、支数; h. 品种名称、规格尺寸; i. 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包括协议要求的指标) ; j. 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4.10 运

13、输或转运、储存运输或转运、储存 4.10.1 用于销售的连铸坯运输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0.2 用于下道工序生产加工的连铸坯运输,必须按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尺 寸分开单独运输或转运,不得混炉运输或转运。 4.10.3 储存 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尺寸的连铸坯必须集中单独储存,不得混炉。5、圆管坯或圆钢、圆管坯或圆钢5.1 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5.1.1 尺寸及允许偏差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1 管坯直径及允许偏差和不圆度应符合表 6 的规定。第 4 页(共 7 页) 表 6 mm 直径直径允许偏差允许偏差不圆度不圆度 50+0.5/-0.30.75060+0.7

14、/-0.40.86580+0.8/-0.51.185110+1.1/-0.61.4115130+1.3/-0.81.85.1.1.2 同一支管坯头、中、尾的同一部位的尺寸差不得大于 0.3 mm。 5.1.2 定尺和倍尺长度定尺和倍尺长度 管坯的定尺和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其允许偏差为 0+40 mm。 5.1.3 外形外形 5.1.3.1 弯曲度 管坯每米的弯曲度不得大于 6 mm,总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度的 0.5%。 5.1.3.2 端部 管坯端头应切得正直,其切斜度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mm 直径直径切斜度,不大于切斜度,不大于 1005 1001606 5.1.3.3 重量

15、 管坯应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按理论重 量交货。 5.2 交货状态交货状态 5.2.1 管坯以热轧状态交货。 5.2.2 每件管坯可以根据需方要求。按全定尺或带部分非定尺交货。 5.3 低倍低倍 5.3.1 在管坯低倍的横截面热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目视可见的白点、缩 孔残余、分层、裂纹、气泡、夹杂、翻皮和皮下气泡。 5.3.2 管坯上允许存在的低倍组织缺陷:一般疏松、中心疏松、偏析各不大于 2.5 级。 5.4 高倍高倍 5.4.1 非金属夹杂物非金属夹杂物 5.4.1.1 根据标准、协议及需方要求,管坯钢材应进行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 5.4.1.2 钢材中非金

16、属夹杂物定义 A 类(硫化物类):具有高的延展性,有较宽范围形态比(长度/宽度)的单个灰色夹杂物,一般端部呈圆角; B 类(氧化铝类):大多数没有变形,带角的,形态比小(长度/宽度一般小于 3) ,黑色或带蓝色的颗粒,沿轧制方向排列成一行(至少有 3 个颗粒) ; C 类(硅酸盐类):具有高的延展性,有较宽范围形态比(长度/宽度一般大于 3)的单个呈黑色或深灰色夹杂物,一般端部呈锐角; D 类(球状氧化物类):不变形,带角或圆形的,形态比小(长度/宽度一般小于 3) ,黑色或带蓝色的,无规则分布的颗粒, DS 类(单颗粒球状类):圆形或近似圆形,直径大于 13m 的单颗粒夹杂物。 5.4.1.3 取样第 5 页(共 7 页) 5.4.1.3.1 夹杂物的形态在很大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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