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管理使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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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延边州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延边州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管理使用 细细 则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延边州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延州发200730 号)精神,按照延边州贫困党员“帮扶工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规范党内帮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内帮扶基金由州、县(市)两级分别设立,其他党组织不得设立。党内帮扶基金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管,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第三条 党内帮扶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州和县(市)管理的部分党费(按照年每名党员 2 元标准设立);二是在职党员自愿捐助。第四条 党内帮扶基金主要用于城镇党员和遭受自然

2、灾害、意外事故、大病治疗以及特别贫困党员的生产生活、就业培训、子女上学以及需要特殊救助的其他党员。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党员捐赠帮扶基金的,州、县(市)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及时将捐赠资金存入党内帮扶基金账户,并建立台帐。2第六条 党组织关系在延边州的贫困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党内帮扶资金:一一一缺乏主要生产资料的;一一一需要技能培训的;一一一本人或子女上学缴费困难的;一一一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一一一因病或受意外伤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一一一病故或意外死亡的。第七条 党内帮扶基金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批:一一一县(市)申请、审批程序:

3、1.符合申请党内帮扶基金条件的贫困党员向其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党内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病故或意外死亡的贫困党员由所在党支部代为申请;2.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在基层党委;3.基层党委调查核实,研究同意后,分别在党员所在党支部和家庭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市)委组织部研究审查,并报州委组织部审批备案。(二)州直申请、审批程序:1.符合党内帮扶基金申请条件的贫困党员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党内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病故或意外死亡的贫困党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代为申请;32.所在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州委组织部审查、审批、备案。第八条 党员申请党内帮扶基金,除了书面申请和填写党内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外,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以第六条一、二、四款为依据再次申请,必须提供上次申请所得款项使用的发票或证明。(二)以第六条第三款为依据初次申请党内帮扶基金,属于义务教育的,必须提供户籍证明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再次申请,必须提供上学年缴纳学费发票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属于非义务教育的,初次申请必须提供户籍证明和入学通知书。再次申请,必须提供上学年缴纳学费发票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三)以第六条第五款为依据申请党内帮扶基金,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合法证明。(四)

5、以第六条第六款为依据申请党内帮扶基金,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九条 党内帮扶基金扶助标准:(一)缺乏主要生产资料的贫困党员给予 3000 元以内资金扶助。(二)需要技能培训的贫困党员,原则上选送到州内各级培训机构培训,确需到州外培训的,必须先经审批部门同意,4每人给予 2000 元以内的资金扶助。扶助资金由管理部门直接从党内帮扶基金中划拨给相关培训机构。(三)本人或者子女上学缴费困难的贫困党员。1.小学生每人每学年给予 200 元以内资金扶助;2.初中生每人每学年给予 300 元以内资金扶助;3.国民教育中专(含高中、职高)学生每人每学年给予500 元以内资金扶助;4.国民教育大学(

6、含大专)学生每人每学年给予 800 元以内资金扶助。(四)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党员一次性给予 3000元以内资金扶助。(五)因病或受意外伤害造成家庭困难的党员一次性给予5000 元以内资金扶助。(六)对于病故或意外死亡的贫困党员一次性给予该贫困党员家庭 500 元以内资金扶助。第十条 党内帮扶基金申请时间要求。属于第六条一、二、三款情形的,原则上要提前 30 天提出申请;属于第六条四、五、六款情形的,要求在 30 天内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党内帮扶基金的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和批准发放党内帮扶基金,已经发放的,一年内一经发现,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一一一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一一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一一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错报瞒报或将扶助资金挪作他用的。第十二条 建立受扶助党员管理档案。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公布一次党内帮扶基金收支情况,每两年对党内帮扶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在党内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党员监督。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边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延边州委组织部20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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