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关闭等过程中涉及劳动关系处置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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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XXXX 区企业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等区企业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等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处置工作的暂行办法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处置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等涉及劳动关系处置工作的源头管理和过程监控,规范处置流程,严格协商程序,明确各方职责,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矛盾,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加强信息排摸一、加强信息排摸XX 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各级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积极排摸和收集企业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XX 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方办公室);企业在酝酿、筹划企业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等事项

2、时,也可直接向区三方办公室报告;区三方办公室视情向劳动关系相关方和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通报。二、强化服务指导二、强化服务指导1、提供咨、提供咨询询服服务务。 。XX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发布企业经营状况变更过程中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处置的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2、 、审审核安置方案。核安置方案。企业决定实施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等行为时,各开发区、街镇劳动关系三方应督促其依法制订详尽、稳妥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区三方办公室。区三方办公室视情会同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及相关企业代表组织对方案进行会商,提出会审意见,报 XX 区劳动关系三

3、方协调联席会议领导或 XX 区领导审阅后,2以 XX 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名义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意见或建议,对安置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其中安置方案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企业必须依法修改;涉及优于法律、法规、政策基准,但有利于避免群体性劳资矛盾的合理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全部或部分采纳。3、 、组织组织开展开展协协商。商。企业应当就修改完善后的安置方案,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报和解释企业经营状况变更的必要性,宣讲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召开后,开发区、街镇劳动

4、关系三方应督促企业开展针对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咨询活动,并通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收集意见。对于职工合理合情的意见或建议,企业应视情予以全部或部分采纳。企业方与职工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再次组织协商。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企业所在地总工会组织职工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并按上述程序要求开展企业内部协商。4、加、加强强行政指行政指导导。 。经协商,企业方与职工方就安置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区三方办公室应当牵头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相关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及时组织企业方与职工方进行协商,并就协商结果依法签署协议。对于职工方提出的法律、法规、政策之上的诉求,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开展

5、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职工进行协商。三、明确工作职责三、明确工作职责1、企业作为实施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行为的主体,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矛盾的“直接责任人”。因实施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等行为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或矛盾苗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开发区或街镇3报告或直接向区三方办公室报告;并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协商。2、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矛盾“三不”工作的要求,各开发区、街镇在企业搬迁、关闭和提前解散等行为引发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化解工作中,承担属地牵头责任;应及时组织力量共同到场,会商处置对策。出现职工集聚或其他干扰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所在地开发区、街镇应及时通知公安、信访、司法等部门到场协同处置。出现新闻媒体集中介入报道,但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等情形时,应视情协调公安、宣传等部门依法处置和引导。3、区劳动关系各方应加强工作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及时传达市相关部门的操作口径,共同做好劳动关系纠纷的协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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