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殡葬倡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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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明殡葬倡仪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殡葬改革是党和国家一贯倡导的社会改革,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 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推行文明殡葬, 对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减轻市民负担、促进城市文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我市殡葬改革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丧事大操大办,乱搭灵堂、送葬队伍招摇过市、随意燃 放烟花爆竹、殡葬沿途抛散纸钱等不文明现象有所抬头,为此,特倡议如下: 一、转变观念,树立厚养薄葬的孝道理念。培育“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弘扬“爱老、 孝老”的传统美德,提倡对在世老人多尽孝,多关心,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人逝 去后,坚持从俭治

2、丧,文明祭祀,不搞虚假孝敬,让逝者欣慰、生者心安。 一、移风易俗,改变陈旧过时的丧葬方式。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人力推行火葬, 提倡生态安葬,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安葬方式、不得乱埋乱葬。大力推行公墓 内集中埋葬,提倡将骨灰撒散,深埋,不留坟头,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 三、崇尚文明,倡导简朴节约的丧葬礼俗。办理丧葬礼仪,重在感情,贵在真诚,提倡佩 戴白花、鞠躬吊唁、家庭追悼会的丧葬仪式,从俭办丧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以文明、 健康、科学的方式告慰逝者,用真诚的情感和感恩的心灵追思故人。 四、遵守公德,杜绝过于冗繁的丧葬仪式。自觉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室内场所 举行吊唁活动

3、。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合理表达对逝者的追思,不乱搭灵堂帐篷,小 在公共场所鸣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祭品,不在出殡沿线抛散纸钱,用安静、生态、环保 的方式进行丧葬活动。 五、率先垂范,争当文明殡葬的模范标兵。全体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以倡导文明殡葬为 己任,特别在操办直系亲属的葬礼时,坚持节俭简朴的原则,不大操大办,不参与封建迷 信活动,模范带头,争做文明科学的倡导者和传播者。要加强对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 员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用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 生活在人人文明、环境优美、繁荣进步的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推动殡葬改革,倡导文 明祭祀,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市民

4、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条例 , 坚决响应市委、市政府推行殡葬改革的号召,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用实际行动为创建全 国文明城市和建设美好新娄底贡献力量!娄底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2015 年 10 月 10 日娄办201547 号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殡葬新风,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323 号)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民发201221

5、1 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2015-2020 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 政办发2014115 号)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持有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常住户口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常住户口居民死亡按殡葬管理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火葬后, 可以享受以下项目的费用减免: (一)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遗体接运费、平板炉火化费、抬尸费、24 小时内遗体冷 藏费) ; (二)在合法

6、经营的公墓、陵园购买墓穴在 8000 元以内的,减免 20%的购墓费; (三)在市殡仪馆或民政部门规定场所租用吊唁厅的减免 500 元。 超出以上项目和标准的,由丧主或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条 对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等绿色生态葬法的,除可以享受上述减免政策 外,另给予每例 2000 元的奖励。 第六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其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遗体冷冻等费用全免。第七条 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区(村) 、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等绿色生态葬法的,须向市殡葬

7、管理处提出申请, 由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在指定地点实施。 殡葬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向申请人附加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费用结算时予以直接减免;对实行生态葬法的,由市殡葬 管理处予以现金奖励。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的费用,由殡葬服务单位按季度报市殡葬管理处审核 后到市财政局结算。实行生态葬法奖励的费用由市殡葬管理处到市财政局按季度进行结算。 其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按 1300 元/人包干。 无名无主遗体和因刑事、交通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处置费用,经公安机关确认后出具认定 证明,由市殡仪馆报市财政局据实结算。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

8、作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相关单位违规享受基本殡葬服务 费用减免的,按自动放弃死者丧葬费、抚恤金处理。 第十一条 从事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放的工作人员不得为违规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 免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发放丧葬费、抚恤金,违规审批发放的,责令其追回,并视情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10 月 17 日印发的娄底市城区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248 号)同 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31 曰殡葬管理法规摘录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摘录2012 年

9、修订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 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 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 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节约

10、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 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 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 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

11、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 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 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 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 体、建造

12、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介法权益的,由民政 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法治安竹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制造、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13、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摘录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 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 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 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

14、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 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 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前款第(三)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 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第十三条 火葬区内的县(市、区)应当建立火化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

15、 体到殡仪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 得超过 7 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 处理后火化。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 物。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

16、殡仪馆出具的遗体 火化证明办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 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4 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 1 人, 可以增加用地 2 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安 葬 3 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2 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 20 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 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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