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汉语_名物化_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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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语 “名物化” 研究综述张高远一、 引子自五十年代初期汉语语法学界就开始争论的汉语 “名物化” 问题因争议时间长、 卷入人数多而著称,成了学术界一桩议而未决的 “公案” 。它实际上是1938 - 1940年 “文法革新” 讨论的继续(吕叔湘1999:269)。其争论焦点是什么?论争各方的观点如何?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争论?本文就此综述如下。二、“名物化” 的提出及其背景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 的制定及其历史贡献由张志公主持制订(1956)的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以下简称 暂拟)吸收了 马氏文通 以来各家的说法,增加了一些新的意见,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其功劳在于给当时全国中小学规定了一个“

2、共同纲领”,给全国师范院校和一些综合性大学的汉语教学提供一个基本依据,从而推动了我国汉语语法教学,内普及了语法知识,引导许多人(尤其是青年们)关注语法问题,促进了我国语法学研究队伍的建立与扩大。它的出现在汉语语法学史上无疑是一件大事。鉴于它曾发挥过的积极作用,其历史贡献受到了充分肯定(见华萍1981 ;沈开木1981)。而它的历史局限性也在时践中暴露出来(见附注)。2.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 “名物化” 提法的滥觞“名物化” 这一提法最早见于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 。张志公在 暂拟 中并非折衷当时各派意见,择善而从;事实上,这一教学纲领除了有意识地反映了张氏早在 汉语语法常识(1950)一书中的

3、语法观点,还提出了一些和前人不同的新观点,如将助词分成结构助词、 时态助词、 语气助词三类(这个观点影响很大,尽管今天看来不很全面,很多助词无法归入适当类别)。另一个新观点(或处理方法) ,是把句子主宾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视为 “名物化”,从而引发一场长期争议,以致 暂拟 与 “张志公” 这个名字几乎被汉语学界相提并论(参见胡明扬2003)。虽说它是英语nominalization这一术语的对译(但不确切) ,对于熟谙印欧语语法的学人根本称不上发明。“名物化” 这提法出现于特定历史背景。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语法学界展开了一场有关现代汉语词类问题的讨论,这一场讨论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1938 - 1

4、940年中国文法革新大讨论(见吕叔湘1999 :269)的继续,当时讨论的实质问题也是词类。这一针对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的后续讨论存在三种不同见解:其一曰 “依句辨品” 说,即将句子成分功能作为判定词性的标准,先使词性与句子成分对号入座,反过来又按句中 “位号” 判明词语的类别。据此词性观,主语位置上的 “这本书的迟迟出版” 中的 “出版”既然充当主语,自然就是名词。这种意见的主张人物以 新著国文语法 作者黎锦熙为代表。其二叫 “广义的形态” 说,首倡者为方光焘,积极赞同者有胡裕树、 张斌等人,主张划分词类应以词语的短语组合功能为标准。例如,可以说 “一块墨”“一块铁”,“墨” 和 “铁” 既和前

5、面加数量词 “一块” 组合,则可判定为名词(方光焘1939 ;另见陈望道等1958 ;吕叔湘1999 :242)。同理,其前可加 “很、 非常” 等程度副词的词语可以判定为形容词;前可加情态动词“能、 会” 等,后可加 “了、 着、 过” 等黏着成分的,可判定为动词(胡附、 文炼1955 ;胡明扬2003)。这些以鉴定别类词语之 “词性” 为己任的词或格式被称为“鉴定词/字” 或 “鉴定格式”(参见吕叔湘1999 :243)。胡附、 文炼(即胡裕树、 张斌)赞成方光焘的意见,认定 “这本书的迟迟出版” 一句中的 “出版” 及类似的词语为名词性,但在归类上认为 “出版” 仍属动词。第三种主张为

6、“词义 语法范畴” 说,认为汉语的词类是 “从个别和具体的里头把一般的抽象出来”,是一种 “词义 语法范畴”(龙果夫1958)。这种意见以当时苏联汉学家兼语法学家龙果夫教授为代表。龙氏没有具体涉及 “这一本书的迟迟出版” 中的 “出05语文学刊 2004年第1期版” 这一类问题,只是谈到 “很小” 这个形容词词组“跟动词、 前置词” 相结合的时候,它就事物化、 名词化了”(龙果夫1958 ;胡明扬2003)。龙氏在考虑汉语词类的时候实际上考虑了句法功能,但他使用的术语 “词义 语法范畴” 没有明确界定,使人认为他主张 “词义加语法功能” 这一双重标准,当时也的确有不少中国学语法家认为 “从个别

7、的和具体的里头把一般的抽象出来” 讲的就是语义问题。因此,过去主张根据词义区分汉语词类的语法学家(如王力、 吕叔湘)均赞同这种意见。但是他们对处于主语位置上的 “这本书的迟迟出版” 中的 “出版” 的词性问题依然存在分歧意见。从 “词义不变,词性不变” 的立场出发,王力和吕叔湘认为仍然是动词。由于当时历史背景及学术民主氛围,这次词类问题大讨论的结果是多数语法学家及国家颁布的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 都采纳了 “词义 语法范畴”(词义 后改称为词汇)这一提法。对于处于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的词性问题,暂拟 提出了 “名物化”的处理意见,却因其潜在的争议性而引起各家注意。 暂拟 是这么说的:动词

8、和形容词的特殊用法,下边三种格式是动词和形容词的特殊用法(1)分析是必要的我们重视分析。诚实才好。他喜欢清静。(2)他的来使大家很高兴狐狸的狡猾是很出名的。(3)作品分析是文学教学的重要内容说这些动词和形容词的用法特殊,是因为:第一,在意义上,他们不表示实在的行动或性状,而是把行动或性状当作一种事物;第二,它们用作主语或宾语,而这些成分是常用名词或代词来表示的。然而,(1) (2) (3)三种情况又有显著的区别。在第(1)种格式里(即动词、 形容词单独做主语、 宾语) ,动词、 形容词还保留着它们的全部语法特点:可以重叠(分析分析是必要的,诚实诚实才好) ,可以受副词修饰(反复分析是必要的,不

9、诚实不好) ,动词可以带宾语(分析问题是必要的)。在第(2)种格式里(即动词、 形容词有了名词、 代词作修饰成分,而这修饰成分是助词 “的” 表示的) ,动词、 形容词失去了一部分特点 不能重叠,不能作谓语;保留着一部分特点 受副词修饰(他的不来 ,他的不聪明)、 形容词有了名词作修饰成分,动词、 形容词失去了一部分,动词带宾语(他的爱劳动不是真爱) ;同时取得了名词的一个特点 受名词、 代词修饰。在第(3)种格式里(即动有了名词直接作修饰成分,不用助词 ”的”) ,动词失去了全部特点 不能重叠,不再受副词修饰,不能带宾语,同时取得了名词的一个特点 受名词修饰。但是,第(3)种格式里大都加得进

10、助词 “的”(作品的分析) ,而一加进 “的” 就成了第(2)种格式;所以(2) (3)两种格式是相近的。从语法特点着眼,我们把(1)和(2) (3)区别开来。(1)里的动词、 形容词保留着全部的语法特点,所以只是动词、 形容词的特殊用法,没有更多的变化;(2) (3)里的动词、 形容词失去了动词、 形容词的特点(或一部分特点) ,取得了名词的一个特点,我们称之为动词和形容词的名物化用法。(语法和教学语法1957 :1718)暂拟 的观点可以归纳为:1(1)类仍然是动词、 形容词,在主、 宾语位置上是一种特殊的用法;2(2)和(3)类失去了部分动词、 形容词的特点,取得了名词的一个特点,是动词

11、、 形容词的 “名物化用法” 。在对待第(1)类词上,暂拟 趋同于别家意见,一般争议不大。但 “名物化用法” 却显然是从语义角度着眼的,那么在 “词性” 上,究竟仍然是动词形容词,还是已经 “化” 为名词?从 暂拟 这一节的标题“动词和形容词的特殊用法” 来看,应该仍然是动词、形容词,但是实际上这一提法是含混的,很容易被理解为已经 “名词化” 了。正因为其逻辑的不严密,自然导致争议与批评,以致 “名物化” 这一提法成了朱德熙等人(1961/ 2001 :193 - 224)瞄准的靶子。三、“名物化” 引发的各派观点对句中词性的判定问题的分歧并未因 暂拟 的推广而消失;围绕主宾位置上动词、 形容

12、词是否 “名物化” 的争论直至90年代还未罢休,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数量蔚为大观,而影响力较大、 较有代表性的属黎锦熙而 “ 仍然保留 四种动词特征(指 可以重叠可以黏 “着” 尾可以带状语可以带宾语) ,乃是冲着名词性词组内的动词去的。 ”(同上)他们的观点可以归纳为:1)单个儿的动词、 形容词相当于暂拟 的(1)类是抽象名词;2)带副词修饰语、 黏着成分 “着” 、 或宾语的动词、 形容词相当于 暂拟 的(2)类 仍然是动词、 形容词;3)它们所在的词组是名词性的,这些词组前面的定语是修饰整个名词性词组的。同年,史振晔发表 试论汉语动词、 形容词的名词化(1960)认为就语义方面而论,不论是

13、龙果夫的“事物化”,还是 暂拟 的 “名物化”,大家的意见比较一致,问题在于句法平面:在主语位置上的动词、 形容词究竟仍然是动词、 形容词,还是已经 “化” 为别的词类,不再是动词、 形容词了?他首先综述了当时各派不同观点:1)黎锦熙认为是抽象名词,2)王力和叔湘认为仍然是动词、 形容词,因为他们两位都是根据“词义” 来定词性的,如王力说 “(我们如果从概念上去辨别,)聪明 当然是一个形容词,因为它表示一种德性;选择 断然是一个动词,因为它表示一种行为”(王力1954 ,上册/胡明扬2003) ;吕叔湘只承认受数量词修饰的动词和形容词 “已经变成” 名词(吕叔湘、 朱德熙1951 - 1952

14、/ 2002) ;3)龙果夫称之为“事物化”,史氏认为这跟黎氏 “抽象名词” 说实同而名异罢了;汉语 课本的 “名物化” 可以跟龙氏的 “事物化” 归为一类,不过 汉语 课本只承认带有名词、代词定语的动词和形容词词组是名物化,而认为可以重叠、 已受或可受副词修饰、 已带或可带宾语的动词和形容词仍然是动词、 形容词。史氏认为这是受了王力和吕叔湘的影响。他自己的观点是:这些都是动词、 形容词的 “名词化” 。史文的 “名词化” 涵盖范围比黎、 刘等人提到的更广,“化” 得更明确、 更彻底。1961年,朱德熙等人联名发表 关于动词形容词的 “名物化” 问题,不意从 氏文通 和 新著国语文法 以来一直

15、认为 “动词形容词作主宾语的时候跟作别种成分的时候性质不一样的观点,而认为动词、 形容词作主宾语的时候跟作别的成分的时候性质没有本质差别,仍然是动词、 形容词,所以不同意 “名物化” 或 “事物化” 等等的提法。作者认为,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 形容词是 “当名词用的”,已经 “转成” 名词,“干脆说,就是名词”,或者说 “名物化” 、“名词化”都是大同小异的一种观点,由于 “ 名物化 的说法影响比较大,以下就用 名物化 来概括这些大同小异的说法”(朱德熙1961 ;1980/ 2001 :193 - 224)。朱氏把各种主张 “名物化” 的意见归纳为三点:1)从意义上看,主语宾语位置上的动词

16、形容词已经由 “行为范畴” 或 “性状范畴” 转入 “事物范畴”;2)用作主语宾语的动词形容词具有一系列的“名词的语法特点”;3)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失去了动词形容词的全部或一部分语法特点。然后,朱氏针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了批驳。他首先区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 “事物” 这一概念,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 “事物” 概念和作为语法范畴的 “事物” 概念。他认为 “名物化” 论者混淆了不同层次的“事物” 概念,他们所说的 “事物” 实际上是一般意义上的 “事物”,不是作为语法范畴的 “事物” 。在批驳第二个观点时,作者区分了 “语法性质” 和 “语法特征” 两个不同概念:“词类的语法性质指这一类词的全部共性。既然是全部共性,其中当然也包括这一个词类与其它词类之间的共性在内。词类的 语法特征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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