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概述 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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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明确刑法各论的研究范围,并结合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了解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意义及建立、完善的概况,掌握其特点与组成;区别注意规范与法律拟制;明确具体罪刑规范的构成,包括罪状的概念、种类及各自的特点,罪名的概念、功能、种类和确定罪名的原则与方法,法定刑的概念、规定方式、刑法典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区别。重点难点 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特点;罪状的种类以及各自的特点;确定罪名的原则与方法;法定刑的规定方式。教学计划 四学时;采用讲授法、讨论法、比较分析法教学(第六节指导学生自学)。第一节 刑法各

2、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本节讲述刑法各论的含义、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及其具体表现。一、刑法各论的含义刑法各论,又称刑法学各论、罪刑各论、刑法分论、罪刑分论,它以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2 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为主要研究内容,其主要研究对象为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二、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反映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一)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1总则和分则:刑法典的两大部分组成。总则主要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分则主要是罪刑规范,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罪名和法定刑。2刑法典总则和

3、分则的关系。二者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二)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刑法学以刑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刑法总论以刑法典总则为主要研究对象,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主要研究对象。因此,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后者反映前者并且二者相互作用。三、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一)刑法总论指导刑法各论1犯罪论与犯罪观。刑法总论中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等基本理论,有助于法律职业者1树立正确的犯罪观,指导他们科学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的危1 为适应法律职业化

4、建设的实际和需要,本教案以“法律职业者”取代以往的“法律工作者” ,其范围主要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专职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以及其他以法律事务为业的人员。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3 害本质、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等。2刑罚论与刑罚观。刑法总论中关于刑罚的目的、功能、刑罚体系、量刑原则和情节、行刑制度等内容,有助于法律职业者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指导他们(特别是审判人员)正确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根据每一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适当的宣告刑和执行刑。(二)刑法各论丰富刑法总论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理论是从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和对各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刑法各论对各具体犯罪的认定

5、和处罚的研究,不断丰富和加深人们对刑法总论基本理论的认识,从而推动刑法总论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本节讲述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建立与完善、特点与组成。本节重点是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特点以及注意规范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首先是指刑法典分则的体系,是立法者在刑法典分则中对各种具体犯罪的分类及其排列次序。刑法分则体系其次也涉及刑法典分则与其他刑法分则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二)刑法分则体系的意义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有如下意义:1方便查阅罪刑规范。2突出罪与罪、刑与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便于准确定罪量刑。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4 3有

6、利于认识各类犯罪的共同本质、特征和确立打击重点。4为建立刑法各论的理论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二、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犯罪的分类标准和章节制的选择1分类标准。同类客体或者法益性质的共同点。2章节制的选择。对于刑法分则体系曾经有大章制与小章制的不同主张。立法者最终对大章制与小章制进行折衷,选择了章节制。2即以涵盖面较大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所有犯罪分成 10 大类(章),在第三章和第六章这两个大章之下再以涵盖面较小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 2 级分类,每小类作为 1 节,其中,第三章分为 8 节,第六章分为 9 节;其他 8 章不分节。这种章节结合的刑法分则体制就是“章节制”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

7、建立1979 年刑法典建立的刑法分则体系采用大章制,共由八章构成:第一章反革命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第八章渎职罪。此外,一般认为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3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是1979 年刑法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三)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1997 年刑法典对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表现为“一改一并三分三增”8个方面。2 有学者认为,章节制实际上还是大章制。参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P.472。 3 1981 年 6 月 10 日

8、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 198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已被 1997 年刑法典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废止。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5 1 “一改” 。指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 “一并” 。指“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三分” 。指对“投机倒把罪” 、 “流氓罪” 、 “渎职罪”这 3 大“口袋罪”进行了分解。4 “三增” 。指新增了危害国防利益罪、4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1997 年刑法典分则体系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0211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39) 第三章 破坏社会

9、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4023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50) 第二节 走私罪(15115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16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9220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0121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1322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2123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226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6327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7736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7730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30531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

10、管理罪(31832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324329)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3303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3834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35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58362)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63367)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6838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382396) 第九章 渎职罪(397420)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421451)4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5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同日公布施行。为配合 本法的实施, “根据有些

1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军委法制局的意见” ,增设了 14 种危害国防利益罪。参见王汉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第十三部分: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报,1997(2),P.227。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6 三、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特点(一)主要依据同类客体(保护或侵害法益)分章分节,同时考虑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和章节之间的协调。后者如,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就考虑其主体的特殊性;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则主要由于该类犯罪的条文和种类较少。(二)主要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大到小排列次序,同时考虑某些犯罪的特

12、殊性。后者如,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有刑罚较轻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也有 11 个死刑,均由这些犯罪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三)对各章节具体犯罪的排列,也主要依据社会危害性从大到小排列次序,同时考虑某些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后者如,115-25规定的 5 个过失犯罪,均是相对较轻的,但由于它们与114、115-1 规定的 5 个故意犯罪有对应关系,因而被规定在一起;119-2 规定的 4 个过失犯罪与116、117、118、119-1规定的 4 个故意犯罪的关系也是如此。四、刑法分则体系的组成刑法分则由刑法分则规范刑法分则规范组成,刑法分则规范是组成刑法分则的基本单位。主要有 4 种:(一)罪刑

13、规范。5 为使行文简省,以“”表示“第条第款第()项” 。其中,引用条的,作“” ;引用款的,作 “-” ;引用项的,分两种情况,对条中不分款的项作“()” ,对条中分款的项作“-()” 。例 如,3 表示第三条,6-2 表示第六条第二款,33(2)表示第三十三条第(二)项,39-1(2)表示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连续引用条、款、项时,以“”表示。如35 表示第三条至第五条,224(1)(4)表示第 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下各章亦同。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7 刑法分则罪刑规范,是指规定犯罪和/或刑罚的规范,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刑法分则规范。有两种情况:一是,将犯罪与刑罚

14、规定在同一条款中,这是最普遍的情况;二是,将犯罪与刑罚规定在不同条款中,例如,382 与383,385 与386,389 与390 等少数情况。在罪刑规范中,有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之分。(二)解释或者定义规范。解释或者定义规范,是指对刑法概念、术语等含义加以解释或者定义的规范。例如,141-2 对“假药”和142-2 对“劣药”的解释,196-2 对“恶意透支”的定义,205-4 对“虚开”的解释,219-2、3对“商业秘密”和“权利人”的解释,357-1 对“毒品” 、367 对“淫秽物品”的定义,420 对类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450 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范围的定义,451 对“战

15、时”的定义。(三)注意规范。又称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有规定的前提下,再作提示、强调以免人们忽略或者误解的规范。例如,163-3、184-2、185-2、196-3、259-2、271-2、272-2、265、287 等,在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不增减内容,只是将已有内容加以重申、强调,目的是引人注意,以便明确有关规范或者罪名之间的界限。(四)特别规范。是指在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或增加新的内容,或减少原有内容。因此,它与注意性规定根本不同。此类规范数量众多,可分类5 种:1增加罪状,例如,277-4 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 8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为妨害公务罪的罪状。2增减刑罚,例如,113 增加死刑和附加刑,164-3 减轻法定刑。3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例如,120 之一-2、125-3、150、200 等。4规定数罪并罚,例如,157-2、198-2、244 之一-2、294-3 等。5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例如,236-2、269。前者将不符合强奸罪的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以强奸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事后行为原本不符合抢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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