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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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到目前为止,以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形式在梧州市设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共有 53 户,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对于采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总机构是否同在一地,凡属于征收增值税为主营业务范围的,要求其每月按税法规定申报增值税,每季按规定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二是采取“非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分支机构:(1)分支

2、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地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总机构在异地(外省)的,分支机构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则由其总机构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未能及时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准确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管理好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防止税款流失的关键。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在办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颁发的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规定总机构为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核算方式是“独立核算”;而

3、分支机构为非法人资格,核算方式则没有确认。因而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由企业自填。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容易造成征管漏洞。如某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设立了一家酒店和一家机械设备安装公司,该公司在办理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时,在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的项目“是否独立核算”一栏中,填的是“独立核算”。开业后税务人员要求这两户分支机构按季申报所得税,但这两户分支机构并未按时申报纳税。当税务人员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这两户分支机构进行罚款处理时,企业有关人员则解释说是“非独立核算”企业,其所得税已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税务人员指出企业自行填报的核算方式是“独立

4、核算”时,企业有关人员解释说是办证人员误填的。由于无法确认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所以当分支机构有盈利,而总机构是亏损时,其分支机构的盈利额总被用以与总机构的亏损额相抵,在总机构的帐上反映出总的亏损,不用缴纳所得税。所以,对企业核算方式的确认是防止税款流失,杜绝“合理避税”的关键。2.难以掌握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难以准确核定企业的”两税“及所得税。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分支机构,若是与总机构在同一地的,其经营情况尚可通过总机构进行了解。但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地的,如分支机构在外省时,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税务人员就不好掌握。如某一药业有限公司在外省设立了分支机构经

5、营部,其经营方式为“非独立核算”,该经营部销售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已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而所得税则由总公司汇总申报。但该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是盈利或亏损,费用及成本的具体数据,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公司申报递交的汇总表进行核实。若要对其填列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则要花大量人力、财力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才有可能查证,由此增加了税收成本。3.难以及时监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等事项。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两种情况:一是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地、市的,由同一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分支机构

6、营业执照,并同时更换总公司营业执照,在执照内容上增加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二是分支机构设在异地的,总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公司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的批文,由该公司去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同时换发总公司营业执照。但由于部分外商投贸企业人员法律观念不强,或出于某种原因,在办理分支机构工商执照后,未及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加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在给企业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手续后,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情况,导致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了解并监控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税收征管出现滞后。在梧州市,有的企业

7、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将近一年,税务机关只是通过每年一次的税务登记证联合年审检查,才查出该企业已增设了分支机构,才将该分支机构纳入管理。而对于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已及时在外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证和申报纳税有关事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更没有有效途径在事前、事中及事后及时掌握。4.税收法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规范性。核算方式不同的分支机构在申报时(特别是所得税),应具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凭证),或者还应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何种(例如完税情况等)证明资料;对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情况又应如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

8、管税务机关反映,应分别提供何种相关资料,目前在税收法规上都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为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更好的监控管理,防止企业偷逃税款,堵塞征管漏洞,针对上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为了准确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互相协调。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核算方式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能最大限度地堵塞纳税人钻税法“空子”的漏洞。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横向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注销分支机构时,当地工商部门应同时

9、提供其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给当地税务机关和异地的工商、税务机关,以便有关部门能及时取得工商部门新办或注销(本地或异地)的分支机构名单,并对其办证纳税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一方面要改进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明确规定“凡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工商登记,并核发证明文件后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和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这种修订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漏征漏管的分支机构业户。一方面应尽快建立税务部门与工商、海关、技监等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特别是与工商行政部门的联网已成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当

10、务之急,要与工商部门联网,形成户管协作集约化管理,及时交流户管资料和户源户数的情况,提高户源监控力度。加强与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对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能及时通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配合,取得有关资料,及早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堵塞征管漏洞,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建立信息共享、征管全程控制的网络,尽快实现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联网,全国统一使用同一征管软件,使全国税务系统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全国范围的税务征管体系,有利于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高科技优势,将纳税户相关资料进行磁卡化管理。当地税务机关按月或季将有关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等情况以计算机磁

11、卡化,异地税务机关凭磁卡输入电脑核实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纳税申报等情况,以提高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有关规定明确规范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法,对不同核算方式,同地或异地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应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何种相关经营情况证明资料,在有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的征管难点、对策及审计思路总分支机构的征管难点、对策及审计思路目前,我国总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所涉及的政策规定主要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 号)、关于进一步

12、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 号)、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 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 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号)等。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对总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总分支机构管理的复杂性,征纳双方容易发生争议。本文通过对总分支机构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管理对策,并提出审计思路。一、总分支机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总分支机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不强 自身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有:不

13、主动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税务登记后不申报纳税,或者虽申报纳税但申报信息不真实;一些总机构利用自身的财务人员或与税务代理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谋,针对税收征管漏洞,为其总分支机构经营进行不合理的纳税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造假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甚至由分支机构直接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并截流提成款,私设小金库,直接造成税款流失;不按规定提供“总机构已汇总纳税的证明”等。2、税务机关日常监管不力 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忽视分支机构的税源潜力,管户人员缺位,日常监管措施薄弱,不能经常、有效地对分支机构实施实地巡查,对分支机构是否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是否存在

14、涉税异常变化等具体情况不清楚;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也难以全面掌握分支机构的真实经营状况,管理上是“有心无力”。3、征纳税双方信息不对称 税收管理处于被动地位一是设立环节,分支机构遍布各地,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属地管理是分支机构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空挂、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分支机构数量多,且“消亡”得比较随意,管理部门对其缺乏约束、缺少制约,分支机构管理呈现随意性。尤其是在异地设立生产车间而不办理证照登记的分支机构“黑户”更是难于控管。二是经营环节,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异地移送货物的真实经营情况,在信息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难以区分判断,进而确定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三是注销环节,一些“挂名

15、”的分支机构,其与总机构间是“松散型”联系,总机构松散管理甚至是不进行管理,这些分支机构是否建账、纳税、购票等,总机构均不过问。部分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自身不建账,带来管理上的漏洞。4、税法尚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管理缺乏有效措施一是对分支机构资料管理缺乏明确规定。二是对分支机构的具体问题难以有效掌管。主要包括分支机构资金物流的真实状况、总分支机构间转移流转税税负、控制所得税税负问题等。三是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证明亟须进一步加强管理。现行的汇总纳税证明填写的项目较少、内容不多,不能提供税收征管所须的足够信息。对汇总纳税证明的真伪情况,也有必要采取措施予以核实。5、缺乏有效信息共享

16、机制 部门协调不力一是目前使用的税收征管软件还难以对征管信息进行全面处理;二是国税与地税之间、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无法及时有效互通信息,致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收支状况、纳税申报真实程度的监控非常有限,对异地信息更是难以准确掌握。二、征管对策及建议二、征管对策及建议1、完善现有税收法律体系明确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不同核算方式,本地或异地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何种相关情况证明资料,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及征管办法;建议对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何种征收率、分支机构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建账要求、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总分支机构来往费用的判断(可要求总机构提供有关来往费用证明)、无法提供汇总纳税证明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方法等政策进行明确以方便操作。2、健全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机制一是抓好税务登记环节。应由总机构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资料,使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掌握总公司的投资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产品及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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