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瞬变电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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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登记编号:合同登记编号:合合 同同项目名称: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TEMHZ75TEMHZ75 矿用本安型瞬变电磁仪矿用本安型瞬变电磁仪 买受方: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受方: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甲方)出卖方:出卖方:山西德坤科贸有限公司山西德坤科贸有限公司(乙方)(乙方)签订地点: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签订地点: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司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20132013 年年 月月合同编号合同编号:DCNY-SHEBEI-2013-013 出卖方;山西德坤科贸有限公司出卖方;山西德坤科贸有限

2、公司买受方:买受方: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买卖 TEMHZ75 矿用本安型瞬变电磁仪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标的设备序 号设备名 称生产厂家规格 型号计量单 位数 量单价 (元)总价 (元)备注1矿用本 安型瞬 变电磁 仪武汉地 大华睿 地学技 术有限 公司TEMHZ75套1490000490000含安 装及 运送、 培训 等合同总价 RMB 490000 元(大写:肆拾玖万元整 )(一) 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总价已包括但不

3、限于: 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制造、包装、税费、关税、商检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等出卖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二)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履行期间,若设备、材料、人工等价格和政府有关税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出卖方不得请求调整合同单价或主张索赔,也不减少或免除出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三)本合同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合同总价不一致时,则以合同谈判的最终单价为准并修正和合同总价。第 2 条 质量保障(一)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设备在正常使用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

4、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 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投标不符,或证实设备有缺陷的,买方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2. 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3. 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一)整体质量、性能达到:(Q/320306ML03-2010 企业标准规定 )(二)特殊要求鉴于本合同标的为用于 TEMHZ75 矿用本安型瞬变电磁仪,故出卖方除严格遵

5、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外,尚须满足买受方工程施工生产需要。第三条 安装、调试与维修响应(一)安装调试 :设备的安装、调试全部由出卖方完成,在安装和调试前,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向买受方作技术讲解,并示范将要进行的安装程序和使用方法。(二)培训、指导服务: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卖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三)维修响应:若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12 小时内响应, 48 小时内完成维修(如设备需返厂维修的不受此限制) ,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货到现场后由于买受方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出卖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买受方负担。出卖方须指派专人(姓名 郭溪林 ,联系方式 13

6、834159871 。 )第四条 包装(一)包装要求: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二)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三)出卖方包装箱内注明主机名称、部件名称。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四)出卖方必须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保修卡、煤安产品证书、防爆产品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各 1 份。第五条 风险及所有权转移(一)货物损毁、灭失的风

7、险,在货物交付前由出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受方承担。本合同中的货物交付是指将买受方所采购的货物运至买受方指定地点并经买受方验收合格后签字,对验收合格货物视作已经交付。(二)出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且即使货物已经移交买受方仍应由出卖方承担。(三)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要求的,买受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方承担。(四)货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主张。(五)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及转移买受方。 (买受方签字收货后为交付完成)第六条 运输、交付时间、地点、收货人(

8、一)本合同所售设备由 出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费、卸车费、货物交货前等全部费用由 出卖方 承担。(二)运输方式为: 汽运 。(三)交付时间: 2013 年 8 月 。(四)交付地点: 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付地点 。(五)收货人: 杨永恩 ,联系方式 13015406351 。(六)出卖方运至交付地点后,由出卖方负责卸车。双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办理验收及交付手续,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第七条 验收(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卖双方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出卖方责任后,由出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双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

9、和质量,如检验时,出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受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受方向出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二)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出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受方向出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非出卖方原因也非买受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出卖方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费用由出卖方自负;如果由于买受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出卖方在接到买受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部件,费用由买受方自负。(三)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国

10、家有关部门进行商检。检测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八条 质量保证、(一)保证期限:自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双方验收签认之日起 壹 年。(二)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出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属出卖方责任,则买受方有权向出卖方提出索赔。如出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日内派员到买受方处查明产品缺陷原因,确定属出卖方责任的,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直至无偿退货,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则即认为出卖方负有产品责任,应立即对买受方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直至无偿退货并可视为未按时交货

11、而承担违约责任,出卖方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收到买受方索赔之日起7 日。(三)质量保证金:买受方保留合同价款的 10 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给出卖方。第九条 结算与支付(一)价款的结算依据:1、出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向物资供应部提交质量验收证明、买方接收单。2、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出卖方开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物资供应部办理入库手续、开据 90%收据办理付款手续,买受方 30 日内将合同价款的 90%(人民币: 441000 元)付给出卖方。3、质保期满后根据地测部提供质量验收单和出卖方 10%余款收据办理付款手续。买受方

12、 30 日内将合同价款的 10%(人民币:49000 元)余款付给出卖方。4、买受方如需赔偿,买受方有权从最后一笔付款中扣除。注: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1)发票;2)产品质量证书;3)详细配置、数量清单;4)验收单;5)其他相关资料(二)价款的支付方式: 银行电汇、网银或银行承兑汇票。(三)价款的支付时间: 收到验收合格证明后 30 日内付款 。第十条 通知(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通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当面递交、电子信息等方式传递。(二)各方通讯地址如下:出卖方:太原市杏花

13、岭区五一路 584 号。买受方: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通知另一方,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一)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海啸、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二)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

14、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于中止。(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具有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

15、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二条 税费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承担。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

16、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一)出卖方违约责任1.出卖方所交产品的型号、规格、性能、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买受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买受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出卖方负责包换或保修,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或者由买受方选择退货,且出卖方要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按合同约定时限可以施工的误工损失等。2.出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买受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方应赔偿买受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出卖方负责赔偿。3.若出卖方逾期交货的,则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千分之 五 计算,向买受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买受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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