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间,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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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2013 年年 1111 月月 1 1 日日 星期五星期五 阴阴 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间,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间,如何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如何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今天在社居委值班时,我家小孩的同学母亲,请我帮忙处理他家现在遇到的一件棘手的事情。情况是这样的:她的父亲在去年 10 月份受聘一家私营家电小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在上班时不幸被产品砸伤了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当时所在的公司就安排人员送到医院就诊,他与该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保,公司为他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先后支付了两个月的生活费,后续公司叫他在家休息,也不再过问,每次去找公司协商治疗费用的支付事宜,公司以

2、领导不在或正在研究等借口,一致拖至现在,不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此时她请教我这事现在该如何处理。我了解后发现,此种情形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期间,现在开始申请很有可能被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也可能不被支持。因此我建议她:收集证据,先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能达到支持,再以民事侵权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条例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

3、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 1 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而本案中已经超过 1 年时限,有可能不被受理。经过劳动仲裁不能获得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以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那是属于对该损害事实及争议所作出的程序性处理。这种程序性处理不应剥夺当事人对于自身所受损害得到相应赔偿的实体性权利。故对于受伤的职工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理解为病情稳定、损害结果基本确定之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从受伤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起算,较为合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受伤职工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不幸发生工伤时,无论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千万不要因用人单位提出私了解决,就放弃了工伤认定。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随着时间流逝,当初发生工伤的证据就难以收集,如再遭遇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不予承认受伤劳动者是在工作时发生的伤害,这时候很有可能给其主张工伤赔偿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困难,此时将失去了主动权,只好让步获得较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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