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监督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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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项目 编码项目 名称子项 编码子项 名称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承办 机构公开 范围办理 数量廉政 风险 点收 费(征 收)依 据和 标准前置 条件调整意 见及理 由37132 70902 201- 0011、建 设工程 规划验 线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建设工 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 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 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公民、法 人或其 他组织莒南县 规划局向社 会公 开337

2、中无1、建 设工 程规 划许 可;2 、建 设工 程放 线记 录无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监督类) 部门:莒南县规划局37132 70902 201- 0022、建 设工程 竣工规 划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 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 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 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 关竣工验收资料。”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

3、条:“建设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 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 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 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 件。”第五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 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 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 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 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公民、法 人或其 他组织201143中无1、用 地规 划许 可;2 、建 设工 程规 划许 可;3 、其 他材 料无137132 70902 201建设工 程规划 验线、竣 工规划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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