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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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权解除合同.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7.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2 条款是保险合

2、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5 保险金的给付 8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1 合同构成 3.6 宣告死亡处理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7 诉讼时效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投保年龄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4 合同的签收 4.1 保险费的支付 9.1 年龄错误 1.5 犹豫期 4.2 保险费支付的宽限期 9.2 未还款项 2 我们提供的保

3、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4.3 保险金的自动垫交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1 基本保险金额 4.4 减额交清保险 9.4 合同内容变更 2.2 保险期间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5 地址变更 2.3 等待期 5.1 现金价值 9.6 争议处理 2.4 保险责任 5.2 保单贷款 10 轻症轻症疾病的定义及范围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2.5 责任免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1 重大重大疾病的定义及范围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12 释义释义 3.1 受益人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13 特别说明特别说明 3.2 保险事

4、故通知 7 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附表一附表一 3.3 保险金的申请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4 司法鉴定 7.2 合同效力的终止 中意人寿2016疾病保险 01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中意中意悦享安康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6第 215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本产品可通过电话渠道、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 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5、.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 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12.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2.2)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6、任。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周岁(12.3)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 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12.4) 。自

7、您书面申请 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轻症疾病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90天天 内(含第内(含第90天)的期间。天)的期

8、间。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内发发病(病(12.5)或确诊患有本合同第或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0条条或第或第11条约定条约定的任意一种疾病的任意一种疾病, 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将无息向您向您退回本合同及其有效的附加合同实际退回本合同及其有效的附加合同实际已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同效力终止。但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2.6)事故引起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首次发病(12.7)并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

9、(12.8)首次确诊首次确诊(12.9)患有符合我我 们们第第 10 条约定条约定的任意一种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且两次确诊确诊符合本合同第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约定轻症疾病的条约定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日期间隔不小 于一年,于一年,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两次后,次后,此项责任终止此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续有效。符合本合同符合本合同第第 10 条约条约 定的同一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仅

10、给付一次。定的同一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2.4.2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我们第我们第 11 条约定的任意一条约定的任意一 种重大疾病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重大疾病 保险金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条约定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 一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符合本合同第一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符合本合同第1

11、1条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条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 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2.10)为零。为零。 若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附表一对应关系的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附表一对应关系的轻 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症疾病和重大疾病, 我们, 我们给付给付的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之和以以本合同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轻症疾病保险金仅

12、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申请保险金时已经符合重大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申请保险金时已经符合重大 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4.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 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

13、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身故前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此项责任自动终止。如身故前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此项责任自动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4.4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任一保险事故,我们将自发生该保险事 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

14、有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轻症疾病; (2)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 3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身故或患有我们约定的我们约定的疾病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付保险金和和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15、复之日起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被保险人未经医师(12.11)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12.12)或处方药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险人酒后驾驶 (12.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1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2.15) 的机动车(的机动车(12.16) ;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17) ;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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