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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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大科字201411 号 各二级单位: 经 2014 年 3 月 27 日第十六次校务会研究,决定对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科字20122 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学校通过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的 50%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 20%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20%划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10%支付中介费。拨付给课题组收益的 50%作为报酬分配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与学校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指导和服务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2、办法管理。 ” 改为“学校通过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的 70%作为报酬分配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15%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15%划入-2- 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中介费可计入成本。与学校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指导和服务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 二、 第十八条 “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 50%的股份,学校持有 50%的股份。学校持股所获货币收益按 6:4 的比例在学校和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 (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

3、级单位之间分配。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 改为“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 70%的股份,学校持有 30%的股份。学校持股所获货币收益按 6:4 的比例在学校和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之间分配。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商定并签订书面

4、协议,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修订后正式执行,不再试行。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科字20122 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南大学 2014 年 5 月 30 日 -3- (2012 年 3 月 12 日中大科字20122 号发布,根据 2014年 5 月 30 日关于修改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激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和运用,维护学校及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师生员工与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5、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教技发20052 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学校对于校名、校训、校标、校徽、网络域名等标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校的各类研究机构、平台、直附属单位和校办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下同)和课题组三级管理。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依托科学研究部设立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

6、由其主管领导负责管理;重大项目课题组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4-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研究院,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专利信息检索、预警分析等服务。 第五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专项支持学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学校知识产权基金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预算到位的知识产权经费、政府和学校的专项补助经费以及知识产权运用获得的收益分配等。 第六条 对于为学校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承担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各类项目以及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学校名义所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7、,均属于职务成果,其依法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学校。计算机软件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 2 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接受捐赠时必须事先-5-

8、 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 外单位来我校进修学习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客座或兼职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学术活动人员、留学生等)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向外单位派出的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客座或兼职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生、参加校外学术活动人员及其他外派人员等)应事先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其在外单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我校在籍学生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适用职务成果的有关规定, 其

9、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生不得擅自发表,也不得擅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一)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及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三条 学校是职务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其对于职务智力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因智力成果完成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更或者转移。在保证智力成果完成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依法享有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的智力劳动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6- 请专利或私自许可实施及转让。 第十

10、四条 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学校时,学校书面决定不申请专利或者不实施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有权申请专利或者实施专利。 学校转让专利权或者放弃专利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 转移和运用 第十五条 鼓励以许可使用、转让、入股和作价出资等形式转移和运用学校的知识产权。学校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应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持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如许可费、转让费、作价金额或股权比例等)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具备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 转移和运用学校的知识产权,获得知识产权

11、收益后,学校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的 70%作为报酬分配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15%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15%划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中介费可计入成本。与学校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指导和服务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70%的股份, 学校持有 30%的股份。 学校持股所获货币收益按 6:4 的比例在学校和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

12、者)所-7- 在的二级单位之间分配。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依法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备案: (一)质押、转让、许可或者受让知识产权的; (二)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发起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投资的;本款涉及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或清算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作价金额应以评

13、估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作价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学校所投入的经费数额(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和设备投入、人员工资等) 。 第四章 监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以下科技活动实行知识产权审查: (一)重大技术改造、技术研发、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成果转化等; (二)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申报奖励; (三)学校核心技术转让; (四)在国内外展览会展示、发布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 (五)其它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活动。 -8- 上述重大科技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提交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价报告,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编制国家科技重

14、大专项(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时,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学校应对申报材料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应建立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 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阶段报告和验收报告应包含知识产权信息,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类别、权利人、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状态等。 第二十四条 发表论文、学术报告及向公众披露研究成果前,二级单位应进行知识产权审查,涉及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 第二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在申请专利前,知情人员应当对技术内容

15、严格保密。有关人员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将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实验记录、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交还学校,并确保交还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涉密知识产权的申请、信息发布及许可、转让等按学校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考评制度。 (一)学校进行年度考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将考评对象、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学校进行科技项目立项和结项、科技奖励评审、安-9- 排专项扶持资金时,将申请人、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学校认定和考核重点实

16、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将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四)理工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是其毕业或者出站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2014 年 5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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