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887518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48.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七)物权法律制度(七)第八单元第八单元 抵押权抵押权【考点考点8】8】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P55P55、P59P59)(4)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针对“确定”的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应“确定”抵押财产: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律制

2、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A.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时,抵押权设立B.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抵押权设立C.该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如第三人已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则抵押权不得对抗该第三人【答案】BCD【解析】(1)选项ABC: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D: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2)债权的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

4、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相关链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九单元第九单元 质权质权【考点考点1】1】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P60P60)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动产质

5、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010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1】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并未发生移交),根据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质权不生效。【解释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指示交付)。(2012年多选题)【例题多选题】6月6日,丙向甲借用劳力士手表,约定6月10日归还。6月7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该劳力士手表出质担保。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

6、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手表直接归乙所有。6月8日,甲通知丙于借用期满后直接将手表交给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B卷)A.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7日B.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8日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的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D.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的债务,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答案】BD【解析】(1)选项AB: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6月8日)“视为移交”,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选项CD: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

7、“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在本题中,乙不能直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但乙的质权仍然有效,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1)证券权利(2014年单选题)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基金份额与股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

8、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解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出质。(4)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解释】所谓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

9、规定,下列物权中,其设立、变更未经登记即可发生效力的有( )。(2009年原制度)A.建设用地使用权B.机动车所有权C.地役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D.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BCD【解析】(1)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B: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选项D: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题2多选题】

10、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2009年新制度)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答案】AD【解析】(1)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

11、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例题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有( )。(2009年原制度)A.甲委托乙保管名贵字画一幅,已交付B.甲借给乙现金100元,已交付C.甲赠送乙手机一部,已交付D.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已交付【答案】AD【解析】选项B: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乙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甲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例题4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

12、付时设立的是( )。(2014年)A.仓单B.基金份额C.应收账款D.股票【答案】A【解析】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考点考点2】2】对质物的处分(对质物的处分(P62P62)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进行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2.“出质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

13、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009年案例分析题)(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解释】(1)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或者进行转质;(2)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相关权利。【相关链接】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