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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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http:/ - 当前页码:1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3-04-07【实施时间】1993-04-07【时 效 性】有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树造林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采伐和经营管理第五章林业资金第六章林政管理第七章林业科教第八章管理职责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网址:http:/ - 当前页码:2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林业管理,

2、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 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林业是自治县的重要产业,应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动员全社会办林业 。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 业建设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的林业工作。第四条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实行科技兴林,实施科技 、生产、计划

3、、财务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第五条凡在自治县境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植树造林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全国植树节和我省植树月期间,要广泛开展植树 造林宣传教育,认真按规划落实植树造林任务,适时组织和领导植树造林。县、乡(镇)、村应层层营造样板林,为植树造林作出示范。第七条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的开发性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 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并可继承、转让。网址:http:/ - 当前页码:3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县、乡、村、场可以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在规划区内营造、经营经济林木 和用材林

4、,营造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用林,自治县提供土地资源和给予优惠条件 。第八条植树造林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以工程造林为主同时搞好群众造林。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低于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优先扶持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林化、林特产品的商品基地建设。第九条未完成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不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并限期更新 。第十条农村植树造林实行义务工和积累工制度。义务工用于完成法定植树任 务,积累工应参加收益分配。公民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未履行义务植树的,限期补种或由绿化委员 会按规定收取绿化费。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第十一条按照造林规划营造农田防护林。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公路两

5、侧要 分别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堤林、护岸林和护路林。第十二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城乡空隙地,都要在当地政府 规定的期限内植树造林。城乡新建或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有绿化设计内容。生产单位在组织生 产的同时或生产作业结束后,要恢复植被并搞好造林绿化,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第十三条植树造林必须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栽保活,并有 计划、有步骤、按比例地发展经济林木和速生丰产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网址:http:/ - 当前页码:4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 以及水源涵养林,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鼓励集体和个人营造

6、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种植经济林木,发展乡村、 家庭林场和果园。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搞好庭院绿化,鼓励有条件的 单位兴办绿色企业。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植树造林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对县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 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二)林区的单位和居民,要进行烧材改革,推行节能节柴措施,努力降低 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严禁烧好材。(三)煤炭、冶炼、造纸、交通、农业、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安 排造林绿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四)对珍稀动

7、植物实行特殊保护。第十五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把植树造林、林政管理、护林防火、防治森 林病虫害、森工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及时调处林权纠纷 ,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和其它破坏森林的行为。第十六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层层划定护林防火责 任区,建立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县人民政府签订 护林防火合同,把护林防火工作与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网址:http:/ - 当前页码:5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六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二月至五月为森林火险期,火险 期内,林区内禁止

8、一切野外用火。重点林区设立火险了望台,配备必要的交通工 具、通讯设施和灭火器械。乡、村应制定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制度和村规民约,设立专职护林员,重 点林区的乡、村在防火期间,应当设立巡山员,集体所有制森林应当有固定的看 山员和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护林防火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扑灭的方针,采取打早、打小、打了的措施。 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人员在防火期,应加强森林防火巡逻和监测。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立即组织扑救。交通、邮电、物资、卫生等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第十七条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横断山新主林区、老君山九十九龙潭主要林 区,要重点保护管理,严

9、禁采伐、狩猎、采挖药材和从事其它有害活动。单位和 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开发性活动进入林区,须经自治县人 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划定的水源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第十八条对新造林地以及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水土流失危害严 重等地区和需要进行封山育林的地方,要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分别采取全封 、半封和轮封。封山育林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公布。第十九条中幼林应按规定进行抚育性间伐,抚育间伐应作出设计,按审批权 限上报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加强技术指导和 现场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禁止毁林开荒以及其

10、它毁林行为。对确需在林地采矿、采石、采沙 、采土和其它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尽量减少林木损害,按有关法律、法规 经批准并缴纳补偿费。网址:http:/ - 当前页码:6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对国家颁布的、级保护植物只能保护发展,不得采伐;级保护植物可 实行保护性利用。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古树名木,进行特殊保护。严禁破坏林区护林设施。第二十一条对进入、调出县内的森林植物的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 、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依法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一 律不准销售。第二十二条国家和地方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

11、采挖、买卖 、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 民政府同意,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收取资源保护费。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烧柴的消耗,推广改灶节柴,以煤、沼气、太阳能和电 能代柴。有林地区农民采伐烧柴实行限量,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无林地区的农户,应充分利用各种条件营造薪炭林。禁止乱挖树根。第四章采伐和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森工企业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区域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集体林经营方案。不编制经营方案的单位和乡(镇 ),不得采伐和经营木材。网址:http:/ - 当前页码:7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

12、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生产生活用材、培殖业用材 、工副业用材和烧柴的专项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 变更采伐限额。中幼林的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采伐限额计划。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都必须申办采伐许可证,在年度计划内 凭证采伐。国有林场凭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 证,凭证采伐,严禁超额采伐。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下达的年 度计划内安排,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经批准采伐的建房用材不得出售。第二十六条集体和个人自产自销木材,每立方米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按

13、林 区价提取预留更新费,专户储存用于本地区造林护林。对保证质量按期 完成更新造林的,如数返还,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予返还。凡批准采伐销售的林木,应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损伤的林木需要采伐的,由林业工作站会同乡(镇 )人民政府核定数量,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进行采伐。因紧急抢险就地采伐树木时,可由当地行政首长批准,先组织采伐满足急需 ,事后立即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由林业主管部门补办手续。第二十八条木材经营应严格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址:http:/ - 当前页码:8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自

14、治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方便交易、互通有无,有 利管理的原则确定木材交易的范围、市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二十九条上市木材必须在指定市场凭证交易。出县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签证。经营木材的单位凭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可异地销售。经营木材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第三十条从事木材、林产品经营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从事林产品经 营的个人,必须先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再凭证 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第三十一条供销部门可以按计划经营木农具材、烧柴及加工农用家具。乡(镇)木材加工厂,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加工指标,按计划加工销 售成品、半成品,一般不得经营原木。要积极扶持兴办乡村集体林场,实行造、采、加工综合经营。第三十二条持经营木材营业执照的单位,可凭证进入木材市场销售或者采购 有证木材;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者可凭营业执照在木材市场采购有证出售的木材 。第三十三条除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经营木材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对确需要到林区收购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指 定地点、时间、数量、材种收购。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积极兴办林产化工、林产品加工工业。实 行林工商综合经营,统一管理以木材为原料的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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