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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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 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 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 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 (国发201421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 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 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 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2、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 行规定。 2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 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 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 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 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 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 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3

3、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 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 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 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 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 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 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 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 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

4、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 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 4 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 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 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 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 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 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 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

5、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 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 核实后使用。 5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 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 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 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 指标缺失的,从 90 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 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6、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6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 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 A、B、C、D 四级。A 级纳税 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90 分以上的;B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 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的;C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 指标得分 40 分以上不满 70 分的; D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 标得分不满

7、40 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 为 A 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 3 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 D 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 3 个月或者累计 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 7 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 为 D 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

8、避缴纳税 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或者存 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 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 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 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 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 款的; 8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 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

9、接责任人员注册 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 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 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 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 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 形。 9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 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 4 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 价结果,并

10、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 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 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 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 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 10 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 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 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

11、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 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 A 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 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 B、C、D 级纳 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11 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 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

12、发票用量,需 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简称 3 连 A)的纳税 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 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B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 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 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C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 12 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 办法

13、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 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 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 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 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 13 业任职资格、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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