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四)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13520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四)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四)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四)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四)(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2 年 3 月 20 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 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 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 774.59 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 1185.9 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 年 12 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 22 号房屋的房地产价

2、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 年 12 月 12 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 年 1 月 16 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裁判结果】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

3、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 10 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 22 号

4、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