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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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管理办法.txt 结婚就像是给自由穿件棉衣,活动起来不方便,但会很温暖。谈恋爱就像剥洋葱,总有一层让你泪流。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管理,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根据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倡导构建和谐金融环境为核心,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

2、作用为导向,以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的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培育优秀员工队伍,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示范单位是指经过中银协组织评比和考核认定,具有严格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基层银行经营机构中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或集体。第四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 2 年举行一次。评选数量由中银协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示范单位的覆盖率控制在银行业经营机构总量的 1%以内。第五条 示范单位由中银协命名、授牌,并予以公

3、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评选活动的组织第六条 中银协是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一)制定银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考核标准以及年度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示范单位评选及检查验收工作;(三)组织审查和拟定示范单位名单,报协会理事会审定;(四)组织示范单位的命名、表彰、公告和宣传;(五)组织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各地银行业协会是评选活动的地方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银行业会员单位开展评选活动。(一)制定本地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中银协备案;(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评选活动,组织示范

4、单位的申报、审查、初评、推荐,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三)配合中银协开展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复查、考核等工作;(四)组织本地区示范单位的经验交流;(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第八条 中银协各会员单位为评选活动的系统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机构积极参加评选活动。(一)制定本单位的服务规范、标准和评选活动方案,并报中银协备案;(二)推动本系统各级机构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对候选单位进行报备管理和检查监督;(三)总结推广本系统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第九条 会员单位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及评选活动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联动工作。对协调配合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中银协将中止

5、其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第三章 示范单位的条件第十条 申报资格:(一)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所辖经营机构(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暂不在此列) ;(二)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三)综合性支行(含其所属各经营网点)或单点式营业机构;(四)开业 2 年以上(不含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原则上,申报单位需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特殊情况须报经中银协认可方能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坚决杜绝和抵制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二年内(含评选年度和上年度)未发现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无

6、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二)出色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且经营业绩在系统内表现突出;(三)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银行服务工作,在年度评选活动中,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员工积极参与,团队和谐上进。第十二条 示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基本规定, 积极倡导和实践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满足客户不同服务需求,坚持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系统中和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第四章 示范单位的申报和初选第十三条 申报和推荐(一)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自愿向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提交申报表和申报材料;(二)地方协会会员单位对申报单位

7、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地方协会推荐;(三)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必须提交其上级主管机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审查和初选(一)根据会员单位的推荐材料,地方协会对候选单位进行初审;(二)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组织检查和审核。可以采用明察或暗访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参评资格、服务软硬件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进行全面公正审核;(三)通过评选,初步确定本地区示范单位名单,提请当地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四)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地方协会理事会审议确定初

8、选名单;(五)地方协会向银行业内和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 15 天;公示可以采用门户网站发布、张贴公告、印发通报等形式;(六)公示无异议,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上报示范单位名单和推荐报告。第五章 示范单位的认定第十五条 中银协会同各地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对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一)中银协根据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组成验收组,培训验收人员,安排验收任务,受理被验收单位的复议申请。(二)验收组由各级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管理专业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不得少于三人,设组长一人,负责领导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三)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应选派熟悉银行服

9、务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各地协会和被验收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第十七条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公开检查、暗访检查等形式;非现场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验申报材料、召开座谈会、调阅录像资料等形式。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服务设施、环境状况、员工礼仪、服务行为、服务技能、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二)访谈或询问。随机选择客户和员工了解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服务需求信息。(三)审阅。查阅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文件或档案

10、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全面了解其服务工作情况、质量和效率。(四)座谈会。召开候选单位不同层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沟通和交流意见。(五)评议。对被验收单位申报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和服务是否符合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评议鉴定。(六)验收结论反馈。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结论,包括: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七)报告。根据验收和反馈沟通情况,进一步检查核实,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被验收单位的基本情况、验收过程、验收结论、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并经地方协会和验收工作组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单位进行审议,报中银协理事

11、会审定。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表彰第二十条 中银协组织对示范单位的表彰,可采取文件通知或举行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第二十一条 中银协、各地方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有效的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学习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对本系统获得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示范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通过

12、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第二十七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请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发生各类案件

13、及重大责任事故的;(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五) 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情况属实的。第二十八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中银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7 年 8 月 13 日 14 时 57 分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

14、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考试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第三条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第四条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第二章考试第五条资格考试每年五月、十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每次考试前 2 个月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第六条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银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第七条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专业证

15、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八条资格考试大纲由认证办公室组织制定。第九条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第十条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第十一条资格考试统一评卷。第三章考试组织第十二条认证办公室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承办资格考试工作。第十三条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考试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报名条件第十四条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一)年满 18 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 2 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第五章考试成绩第十六条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七条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第十八条资格考试成绩 2 年有效。第六章责任第十九条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 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二)违反考场纪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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