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福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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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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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友邦康福终身寿险、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全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福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全同)的构成部分。本合同英文全称为 PHI Basic,简称 PHIB。第二条 保险责任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工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商限额。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了的理赔申请,若根据主同的约定的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给予付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理赔申请。一、每日住

2、院给付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下表所列补偿金:实际住院日数 补偿金不超过四十五日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超过四十五日 基本保险金额42+2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45)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多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二、每日重病监护给付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病症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

3、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被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三、住院前后门诊给付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病症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且于其住院前的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经医院门诊进行必要治疗,则对每次门诊,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门诊给付,最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

4、一住院原因给付。四、出院康复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于其出院后,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三天后的日数,给付康复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予付。五、重大疾风知劲草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

5、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六、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因此入住医院,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病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终身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七、重大手术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因此在入住医院期间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

6、手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四条 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门诊、使用医用救护车、患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第三条所列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4)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5)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9)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可辐射;(10)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13)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工表演;(14)

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15) 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16)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17)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1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20) 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本附

9、加合同各项给付累计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3)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六条保险费率的调整在本附加合同缴费期内,若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相关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在本公司高速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本公司将书而通知投保人。第七条退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申请主合同退保的同时,申请本附回合同退保,但投保人在得

10、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于的友邦康福终身寿险随之终止。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若被保险人因病症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索赔申请人应于入住医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第九条索赔申请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保险金给付:(1) 保险合同(投保单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效力);(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3) 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则应提供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门诊、住院医疗正式收据;(4) 若被保

11、险人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则应提供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5) 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手术,则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6) 若被保险人使用过救护车,应提供救护车费用原始发票;(7)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在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释义一、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

12、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疾病或身故。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四、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每次住院:以办理一次入院及相应的出院手续为准。五、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医院是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并正常经营的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但上述医院不包括观察室、康复病房以及其本院之外的任何分院(本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除外)、联合病房、其他任何从属医疗单位或机构。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附

13、件中列明所有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但本公司保留在整个保险合同期间对上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做出增减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上述医院名单的增减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名单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增减调整的医院名单范围为准。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需紧急就近入住医院,则其入住的医院将不受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及本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指定的认可的医院所限制,但仍需符合主合同释义中约定的医院正义。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后,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住院治疗,则需转院至或入住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及本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

14、后,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需入住医院治疗,则需转院至或入住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及本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后,本公司公按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日数计算实际住院日数。六、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门诊:是指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七、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摇篮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父母、子女以及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八、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15、(以较迟者为准)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等待期。九、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闪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导致成本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录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1) 癌症是指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以恶性细胞不断生长和扩散,并侵润到正常组织为特征,包括恶性淋巴瘤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下列肿瘤除外:(1) 何杰金氏病 1 期;(2) 组织学描述为 TNM 分级 T1(a )和 T1(b)的产列腺癌;(3) 大肠癌,Duke 分期 A 期;(4) 非浸润性导管内乳腺癌;(5) 膀胱移行细胞襄, 0 期或 A 期;(6) 所有皮肤癌及癌前病变,包括表皮有化症,粘膜白斑、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 Breslow 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 1.5mm 或 Clark 分级不超过 2 级的黑色素细胞癌(已发生转移的癌症除外);(7) 乳头状甲状腺癌,组织学描述为 TNM 分级 T1NOMO,且肿瘤直径小于 1cm;(8) 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未达 RAI 第 3 期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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