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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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提高贷款综合收益以及市场占有率,本着“服务三农 ,发展自身”的宗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精神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县的实际经济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等;农户(含城镇居民)贷款:指对农户(含城镇居民)个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和个人消费的贷款。包括种养殖业贷款、农户发展生产贷款、农户日常生活消费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等;农村工商业贷款

2、:指对农村各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和小型项目建设发展的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指对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农业科技研发等项目的贷款;其他贷款:指以上三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第三条 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合规经营原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执行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服务三农的原则:支持三农发展,对涉农贷款体现利率支持。利润最大化原则:农村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作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存贷利差是农村信用社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贷款定价时,必须首先确

3、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定价与提供贷款所付出的成本、信用社承担的风险与预期资金回报相匹配,风险越大贷款利率越高;差别化原则:确定贷款利率价格水平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状况、综合回报、银企合作情况、入股额度、贷款期限长短等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对入股社员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差别利率要体现出以下要求:从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防范风险,实现贷款“安全、流动、效益”的有机结合等多方面出发,确定贷款利率的高低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抵押状况、入

4、股状况,对风险大、以往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人要对其执行高贷款利率;而对信用等级高,担保抵押状况好(含存单质押) ,安全性高的客户,可享受较低贷款利率。规范管理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定价能力和定价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按照贷款通则要求,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第三章 贷款利率浮动标准第六条 农户贷款按以下指标确定计息。种植业贷款退耕还林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70%至 80%;茶叶发展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

6、率上浮 60%至 70%;蔬菜发展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70%至 80%;小香葱种植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80%至 90%;烟叶、药材种植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70%至 80%;其它种植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60%至 90%;养殖业贷款传统禽、畜(猪、牛、羊、鸡)养殖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60%至 70%;水产养殖(鱼、虾)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70%至80%;特种养殖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80%至 100%;其它养殖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60%至 100%;“农家乐”开发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80%至100%;深山独居户贷款:按同档次

7、基准利率上浮 20%至 30%;农户助学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30%至 40%;农户生活消费(如:婚、丧、嫁、娶以及建房、购买大件商品等)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80%至 100%;其它农户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50%至 100%。以上贷款,如果借款人系信用社入股股东(指增资扩股后新股东) ,应按照“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结合农户信用等级(按当年年审确定等级) ,予以贷款利率优惠,具体办法是:A.入股额度达到贷款金额 5%(含)以上农户:在按以上至标准确定利率后,按信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未评级) ,分别下浮 10%、0、上浮 10%、20% 。B.入股额度未达

8、到贷款金额 5%以上农户:在按以上至标准确定利率后,按信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未评级) ,分别上浮 0、10%、20%、30% 。第七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以下指标确定计息。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在确定贷款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 50%。入股情况: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 0.5 万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 0.5 万元以下,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两年内有存贷款记录、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 20%。信用等级状况:分为 AAA 级、AA 级、A 级和未评级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 30%。

9、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浮动系数 1.5 1.6 1.8 2 权重1 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52 入股情况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 0.5 万元以上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 0.5 万元以下 非信用社社员但两年内有存贷款记录 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 0.23 信用等级 AAA AA A 未评级 0.3第八条 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按照法定基准利率上浮 5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按照以下指标确定。信用等级指标:农业经济组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AA级、AA 级、A 级和未评级四个等级,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 30%。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农业经济

10、组织(企业) ,一律不得发放贷款。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 30%。入股情况:入股越多(指入股额度占其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越大) ,贷款利率越优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 20%。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浮动系数 1.5 1.7 1.9 2.1 权重1 信用等级 AAA AA A 未评级 0.3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3 入股情况 5%以上 5%以下 0.24 单

11、笔贷款额 100 万元以上 50100 万元 1050 万元 10 万元以下 0.2第九条 其他贷款政策性贷款业务,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票据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定价标准要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市场利率经双方协商而定。第十条 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的利率在上述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再上浮 20%。第四章 贷款利率优惠标准第十一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确实需要优惠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属于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户(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或因其子女就学所需的贷款,且额度在 3000 元以下的,执行国家现行法定基准利率。借款人为信用社的黄金客户(经联社认

12、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贷款利率不得优惠,但经县联社批准的除外:借新还旧贷款;借款人曾经发生逾期还款行为。第五章 其他利率问题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第十四条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五条 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第六章 审批与管理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的审批权限按贷款审批咨询审查权限确定。贷款调查报告,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明确贷款的执行利率,并将执行利率的计息过程,以书面形式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第十七条 各信用社应按季将本季发生的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填列“贷款利率浮动情况表” ,逐级填报汇总后报联社计划信贷科。第七章 罚则第十八条 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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