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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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内部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约束机制,促进信用社增收节支和扭亏增盈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对辖内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制定、财务制度执行、财务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税后利润分配等涉及信用社财务收支变化及所有者权益调整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组成。省、地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由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由联社法人代表、分管

2、财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由信用社法人代表、财务部门负责人、主办会计和职工代表组成。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信用社财务制度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第五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六条 省、地级财务审批委员会主任由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县级财务审批委员会主任由县级联社法定代表人或主任担任。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主任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担任。财务审批委员会主任具有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二)签署财务审批委员会决议和督促检查决议执行情况。(三)定期代表财务审批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审批委员

3、会陈述职责履行情况。(四)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各级财务审批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第八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委员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履行对审批事项讨论、建议和表决职权。第九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财务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申报材料的汇集、纪录、整理。第十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成立后要以正式文件通知辖内信用社,并上报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财务审批委员会成立后不得无故调整财务审批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章 职能 第十一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是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监督与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审定信用

4、社财务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二)审定固定资产的购建及处置。(三)审定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方案。(四)审核信用社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五)审核信用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六)审定辖内信用社财务管理方案和费用审批权限。(七)检查财务部门对财务审批委员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八)对下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九)制定财务审批委员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十)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能,以及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财务审批委员会授权。第十二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职能行使依据:(一)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5、(二)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三)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将年度财务计划、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基建投资方案、电子化建设项目预算方案、费用开支项目等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审批委员会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专兼职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汇集、记录和整理,报财务审批委员会。第十四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常设机构收到下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申报材料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再由常设机构专兼职人员记录、整理,报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例会或常务会议对审批材料进行讨论、决定。第十六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会

6、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对所讨论议题必须逐项进行并实行记名表决。财务审批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否则无效。第十七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作出决议,应于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审单位,需要由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事项,应于会后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第十八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参加成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字。第十九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审查决议由专人进行档案管理,任何人无权修改、删除会议记录及审查决议。第二十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应对决议承担责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审批程序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信用社受到严重损失,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信用合作协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文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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