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计算机管理违规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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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计算机管理违规处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管理,保障计算机安全,预防各类违规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每日营业前,必须按正常顺序开启设备:开市电电源开 UPS 开关一开启打印机、终端一开启显示器、主机。营业终了,按以下顺序关闭系统:关机账号(halts )一关闭主机、显示器一关闭终端、打印机一关 uPS 开关一 关市电电源(或电源稳压器) 。违反上述开关机顺序者,每次罚款 50 元,由此造成硬件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第三条 在 Unix 业务系统正在启动或尚未关闭状态下,严禁强行关闭主机电源,否则会损坏系统文件或帐务丢失,直至系统崩溃,非法操作视后果影响

2、大小,处以有关责任人员 100 一 200 元罚款。第四条 储蓄业务每日“日初始化”时,输入的初始化日期有误,或使用“数据恢复”致使业务系统崩溃的,处以相关责任人员100 一 200 元罚款。第五条 储蓄、对公、信贷系统日终后,必须至少做一套数据备份。1保证数据正确性,请按时间顺序使用备份介质。对于损坏的磁带、软盘、U 盘须立即更换并上报联社技术人员。2保证数据安全性。备份磁带、软盘、U 盘要与主机隔离,并放至防潮、防火、防盗的安全地方,妥善保管。3保证数据保密性,防止案件发生。未按规定执行或保管不当造成数据损坏丢失、失密的,罚系统管理员(会计主管)100 元,对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第

3、六条 将 计算机运行工作日志) )设为每日登记,记录当天计算机运行和账务处理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事由、处理过程及结果”等(特别是“冲、抹账业务”等) ,为技术人员软硬件维护提供必要的参考。每日由会计主管和操作员填写、保管。对于各种登记簿漏记、错记或故意不记的,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 50 一 100 元。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定期(每月)修改口令,并如实在 操作员代码、密码登记簿 记录“修改时间” 等;电脑操作人员的调进或调离,会计主管应在 操作员代码、密码登记簿 中登记操作员代码的创建与注销时间,并督促操作员及时修改口令。未定期(每月)修改口令和未及时登记创建与注销操作员代码的,罚责任人 50

4、一 100 元。第八条 UPS 管理。1如两个月内未停市电,需对 UPS 进行放电处理。月底时切断市电电源供电,直至 uPS 发出急促报警声时,插入市电电源(恢复市电) ,同时要作详细记录。 (记录:开始放电时间和恢复市电时间等) 。2在市电停电、UPS 放电日,下班后要插入市电电源,对UPS 进行充电。3不准在 UpS 专线电路上接入电感性或大功率负载,如:电钻、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电热台板、充电器等。4不准在接入设备电源未关闭情况下,带负载开启或关闭 UPS 。5.长时间停电且 UPS 电量不足要使用发电机时,应先使发电机响动 10 分钟、输出电压趋于正常(210 伏蕊发电机输出电压蕊

5、225 伏)后,UPS 方可接入发电机输出电源,对 UPS 进行充电。6雷雨天气,应及时拔掉 UPS 充电电源(市电电源) ,避免雷击造成 UPS 损坏。未按以上规定执行,处以罚责任人 50 一 200 元,绝对禁止将发电机输出电源接(插)在 uPS 输出电路上,造成硬件损(烧)坏的由责任人赔偿。第九条 不准随意修改业务系统工作日期或恢复帐务,遇到帐务问题需补记帐等情况下,应通知联社技术人员,取得同意后方可恢复往日帐务,同时作记录备查。不准对系统作试验性操作,以免产生意外情况。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第十条 机房、计算机、终端及打印机等设备应保持清洁,各网点应安排值日人员每日进

6、行清洁打扫(应关闭计算机设备的电源) ,不可用湿布擦拭,对于清洁状况较差的网点,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第十一条 除本社业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接触、使用主机及外部设备;不准未经授权的外来人员安装、维修电脑及外部设备;不准安装使用来历不明软件,避免产生业务系统安全问题。违反本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并责令限期整改,联社技术人员停止对该网点的软硬件维护工作,造成信用社利益受损或导致案件发生,将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信用社电脑设备及其所需的软盘、磁带、色带芯(架)等耗材,信用社不得自行购置,由联社统一购置下发;信用社不得自行更换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配件。违反本规定对其责任人罚款 1

7、00 元。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下述有关规定的,处以 50 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硬件损坏的,按价赔偿。1 储蓄、对公业务记帐使用凭证种类,凭证输入不正确或不明确。2 对公业务系统支票管理混乱。3 临时离柜,未退出操作画面或随意交由他人电脑操作。4 操作员口令不保密或随意泄露口令。5 未及时上报联社月终备份磁带(U 盘)或备份介质标签填写不明确,上报数据有误的。6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关闭电源后,需经 30 秒后才能重新打开,不准即关即开。7 在电源未关闭的情况下,擅自用手强行挪动打印头、带电插拔各类数据线、电缆线等。8 计算机处于工作状态下随意搬动或震动计算机。9 电脑设备旁放置盛有液体容器和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磁等物品。10 键盘、打印机、终端等设备内部有指甲、回形针、大头针等杂物。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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