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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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 业 税 改 增 值 税 试 点 政 策 学 习 第 一 部 分 试 点 概 况一 、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一 ) 指 导 思 想 。建 立 健 全 有 利 于 科 学 发 展 的 税 收 制 度 , 促 进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 支 持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1.统 筹 设 计 、 分 步 实 施 。 正 确 处 理 改 革 、 发 展 、 稳 定 的 关 系 , 统 筹 兼 顾 经 济 社 会 发 展要 求 , 结 合 全 面 推 行 改 革 需 要 和 当 前 实 际 , 科 学 设 计 , 稳 步 推 进 。2.规 范

2、税 制 、 合 理 负 担 。 在 保 证 增 值 税 规 范 运 行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和 不 同行 业 发 展 特 点 , 合 理 设 置 税 制 要 素 , 改 革 试 点 行 业 总 体 税 负 不 增 加 或 略 有 下 降 , 基 本 消 除重 复 征 税 。3.全 面 协 调 、 平 稳 过 渡 。 妥 善 处 理 试 点 前 后 增 值 税 与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衔 接 、 试 点 纳 税 人与 非 试 点 纳 税 人 税 制 的 协 调 , 建 立 健 全 适 应 第 三 产 业 发 展 的 增 值 税 管 理 体 系 , 确 保 改

3、革 试点 有 序 运 行 。二 、 改 革 试 点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改 革 试 点 的 范 围 与 时 间 。1.试 点 地 区 。 综 合 考 虑 服 务 业 发 展 状 况 、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 征 管 基 础 条 件 等 因 素 , 先 期选 择 经 济 辐 射 效 应 明 显 、 改 革 示 范 作 用 较 强 的 地 区 开 展 试 点 。2.试 点 行 业 。 试 点 地 区 先 在 交 通 运 输 业 、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等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开 展 试 点 ,逐 步 推 广 至 其 他 行 业 。 条 件 成 熟 时 , 可 选 择

4、部 分 行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进 行 全 行 业 试 点 。3.试 点 时 间 。 2012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试 点 , 并 根 据 情 况 及 时 完 善 方 案 , 择 机 扩 大 试 点 范围 。( 二 ) 改 革 试 点 的 主 要 税 制 安 排 。1.税 率 。 在 现 行 增 值 税 17%标 准 税 率 和 13%低 税 率 基 础 上 , 新 增 11%和 6%两 档 低 税 率 。租 赁 有 形 动 产 等 适 用 17%税 率 , 交 通 运 输 业 、 建 筑 业 等 适 用 11%税 率 , 其 他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适 用 6%税 率

5、。2.计 税 方 式 。 交 通 运 输 业 、 建 筑 业 、 邮 电 通 信 业 、 现 代 服 务 业 、 文 化 体 育 业 、 销 售 不2动 产 和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 原 则 上 适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 金 融 保 险 业 和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 原则 上 适 用 增 值 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3.计 税 依 据 。 纳 税 人 计 税 依 据 原 则 上 为 发 生 应 税 交 易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 对 一 些 存 在 大量 代 收 转 付 或 代 垫 资 金 的 行 业 , 其 代 收 代 垫 金 额 可 予 以

6、合 理 扣 除 。4.服 务 贸 易 进 出 口 。 服 务 贸 易 进 口 在 国 内 环 节 征 收 增 值 税 , 出 口 实 行 零 税 率 或 免 税 制度 。( 三 ) 改 革 试 点 期 间 过 渡 性 政 策 安 排 。1.税 收 收 入 归 属 。 试 点 期 间 保 持 现 行 财 政 体 制 基 本 稳 定 , 原 归 属 试 点 地 区 的 营 业 税 收入 ,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收 入 仍 归 属 试 点 地 区 , 税 款 分 别 入 库 。 因 试 点 产 生 的 财 政 减 收 , 按 现 行财 政 体 制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别 负 担 。2.税

7、 收 优 惠 政 策 过 渡 。 国 家 给 予 试 点 行 业 的 原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可 以 延 续 , 但 对 于 通 过改 革 能 够 解 决 重 复 征 税 问 题 的 , 予 以 取 消 。 试 点 期 间 针 对 具 体 情 况 采 取 适 当 的 过 渡 政 策 。3.跨 地 区 税 种 协 调 。 试 点 纳 税 人 以 机 构 所 在 地 作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地 点 , 其 在 异 地 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允 许 在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时 抵 减 。 非 试 点 纳 税 人 在 试 点 地 区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继 续按 照

8、 现 行 营 业 税 有 关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4.增 值 税 抵 扣 政 策 的 衔 接 。 现 有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向 试 点 纳 税 人 购 买 服 务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 可 按 现 行 规 定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三 、 组 织 实 施( 一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根 据 本 方 案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相 关 政 策 和 预 算 管 理 及缴 库 规 定 ,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和 解 释 工 作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 选 择 确 定 试 点 地 区 和 行 业 。( 二 )

9、 营 业 税 改 征 的 增 值 税 ,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负 责 征 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制 定 改 革 试点 的 征 管 办 法 , 扩 展 增 值 税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税 收 征 管 信 息 系 统 , 设 计 并 统 一 印 制 货 物 运 输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全 面 做 好 相 关 征 管 准 备 和 实 施 工 作 。第 二 部 分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一 、 纳 税 人( 一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的 基 本 规 定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10、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提 供 交 通 运3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服 务 ( 以 下 称 应 税 服 务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以 下 称 纳税 人 )。 我 省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 自 规 定 的 试 点 之 日 起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再 缴 纳 营 业 税 。( 二 ) 单 位 , 是 指 企 业 、 行 政 单 位 、 事 业 单

11、位 、 军 事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 三 ) 个 人 ,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 即 自 然 人 )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机 构 所 在 地 应 当 在 试 点 地 区 内 , 即 为 在 试 点 地 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其 他 个 人 的 居 住 地 应 当 在 试 点 地 区 内 。 ( 四 ) 境 内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是 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方 或 者 接 受 方 在 境 内 。1、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提

12、 供 应 税 服 务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的 应 税 服 务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判 断 境 内 外 收 入 的 2 个 原 则属 人 原 则将 境 内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都 纳 入 了 境 内 应 税 服 务 的 范 围 , 即 境 内 的 单 位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13、服 务 无 论 是 否 发 生 在 境 内 、 境 外 都 属 于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来 源 地 原 则只 要 应 税 服 务 接 受 方 在 境 内 , 无 论 提 供 方 是 否 在 境 内 提 供 , 都 属 于 境 内 应 税 服 务 , 即 单 位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接 受 应 税 服 务 , 包 括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接 受 应 税 服 务 ( 含 境 内 单 位和 个 人 在 境 内 接 受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外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 和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接 受 应 税 服

14、 务 。 ( 四 ) 对 试 点 地 区 油 气 田 企 业 的 特 殊 规 定试 点 地 区 的 油 气 田 企 业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按 照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再 执 行 油气 田 企 业 增 值 税 管 理 办 法 ( 财 税 2009 8 号 ) 。 如 增 值 税 生 产 性 劳 务 征 税 范 围 注 释 中 的 第 一 项 地 质 勘 探 、 第 十 五 项 其 他 中 的 运 输 、 设 计 、 提 供 信 息 、 检 测 、 计 量 、 数 据 处 理 、租 赁 生 产 所 需 的 仪 器 、 材 料 、 设 备 等 服 务 , 应

15、 按 照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再 执行 油 气 田 企 业 增 值 税 管 理 办 法 。 二 、 承 包 人4单 位 以 承 包 、 承 租 、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 承 包 人 、 承 租 人 、 挂 靠 人 (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出 租 人 、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以 该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否 则 ,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三 、 纳 税 人 的 分 类 管 理试 点 纳 税 人 分

16、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划 分 , 以 增 值 税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及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为 主要 标 准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和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计 税 方 法 、 凭 证 管 理 等 方 面 都 有 所 不 同( 一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暂 定 为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售 额 500 万 元 ( 含 本 数 ) 以 下 。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 应 申 请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随 着 试 点 工 作 的 开 展 , 财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将 根 据 试 点 工 作 的 需 要 , 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售 额 标 准 进行 调 整 。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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