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午餐补贴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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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午餐补贴的税务处理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各企业对职工午餐补贴的形式各不相同,有的是设置职工食堂,有的是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

2、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分析如下:1、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2、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 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

3、,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3、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

4、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与依法需要

5、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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