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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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研究来源:网络作者:不详发布时间:2010-4-30 13:25:00浏览次数:801次此信息由 zjyzjy 志愿者发布提要 农民工是指户口仍在农村、户籍身份是农民的,但是长期生活在城镇或城市,临时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以此来获得主要收入的劳动者。他们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产生的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是指户口仍在农村、户籍身份是农民的,但是长期生活在城镇或城市,临时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以此来获得主要收入的劳动者。他们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产生的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

2、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他们的流向以家庭附近的小城镇居多,多在本乡或本村的乡镇企业里或小工厂和其他服务行业劳动,大部分不离开家居住。二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他们的流向以小城市、中心城市或大城市为主,目的是有更多的机会获取比较高的“打工”的工钱。四川是劳动力资源大省,也是劳务输出大省,据统计,2007年四川省转移输出农村劳动力2002万人,其中省内转移888.8万人,省外输出1109万人,全省实现劳务收入1077亿元。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

3、、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研究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维护,

4、对于解决农民工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现状(一)就业权益的维护与缺失1、就业政策逐步走向公平,但是妨碍农民工公平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控制到公平的演进过程,大致分为五个阶段:(1) 1979年1983年为控制流动期。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农村劳动力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后,虽然解开了对城镇职工流动的禁锢,但加强了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2) 1984年1988年为允许流动期。国家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从而使农村劳动力

5、的转移和流动进入了一个较快增长的时期。(3)1989年1991年为控制盲目流动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出来。为此,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民工盲目外流的管理,引导农民“离土不离乡”,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从严或暂停办理农民工外出务工手续等。(4)1992年2000年为规范流动期。这一时期,对农民工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就业制度,并对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与此同时,受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下岗职工增加的影响,部分省市出台了各种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及外来劳动力务工的规定和政策。如上海在1995年发布了上海市单位使

6、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对农民工进入上海就业进行了行业限制。此后,青岛、武汉等城市也实施了类似的做法。(5) 2000年以后,国家开始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积极推进就业、保障、户籍、教育、住房、小城镇建设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农村劳动力就业进入“公平流动期”。一系列政策的调整表明,中央政策及有关部门在改革城乡分割体制,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方面已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而且劳动法也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是,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

7、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2、农民工失业现象未被引起充分重视有资料显示,约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有没活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看,失业在3个月以上的占到89%,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可以说,农民工是失业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农民工在城里没有户籍,他们的失业情况并不纳入城市失业率统计。因此,地方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时往往不会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失业问题。3、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但工资水平低,且工资被拖欠现象依然严重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维护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在内)报酬权的各种制度:一是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

8、度;在多数大中城市也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因此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近年来各地政府把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追讨拖欠工资确立为维权服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四川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坚持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监察执法,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4月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

9、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下半年又联合省建设厅、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从而形成了一套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办法。与此同时,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不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执法大检查,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尽管如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被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下。这已成为中国分配领域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据国家2002年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收入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区的农民工工资20多年不变,平均月工资只有600元左右。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平均每年以9.5%的速度高速增长,而农民工工资居然20多

10、年来原地踏步。尽管各地都有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但是一些企业主往往就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二是各类拖欠工资、拒发工资的事件数不胜数。尽管2004年1月建设部会同中央有关部委及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从而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在农民工的众多被侵害的利益之中,拖欠工资、拒发工资依然是最为严重和最值得

11、关注的问题之一。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2006年年底,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四川省也存在工资拖欠绝对数量减少,而新的拖欠又时有发生的现象。(二)劳动福利权的维护与缺失1、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证。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也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但是,当前很多企业里的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没日没夜的加班加点,而且没有星期天和

12、节假日。2000 年底对北京市丰台区483 名民工的抽样调查显示,仅有26.5%的民工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尚有73.5%的民工属于超时劳动。而2002 年对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的调查更是有高达80.5%的人每天工作10-14小时,47.2%的人没有休息日。特别是赶上订单任务急任务重的时候,农民工有时要连续多日每天都要工作十三、四个小时以上。休息权被剥夺,不但危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使他们普遍感到“太累”、“睡不够”;而且阻碍了农民工的全面发展。据四川省据对155名农民工的抽样调查表明,89人平均工作在8小时以内,30人工作9小时,19人平均在10小时,9人平均在12小时,还有8人工作超过了

13、12小时。而休假情况不容乐观,57.7%的人无法保证劳动法规定的每周至少1天的休假,其中有近30%的民工根本就没有假期。2、健康权、获得劳动卫生和安全权被严重漠视。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虽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一些企业,尤其一些有毒有害的私营及中小企业,受单纯的趋利目标的影响,对安全卫生隐患重视不够,导致安全卫生事件频繁发生。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的研究者调查,参加过所在用人单位为其组织的岗位安全培训的农民工仅占63.1%。企业不仅在职业安全教育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在劳动防护方面也缺乏重视,仅有47.5%的农民工能够按时领到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

14、防护用品,68.2%的女性农民工在“三期”没有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农民工大多数从事重、脏、苦、险等工作,不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教育、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提供必需的特殊保护,很大程度地提高了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率。3、农民工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实现的困难较多职业教育的作用在于提高劳动者的基本技能,使其成为具有“一技之长”的实用型人才,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既保证了安全生产、提高了生产和服务质量,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是人口大省又地处西部,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在跨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相当数量的人员没有稳定的职业和居所。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

15、技能培训的仅占9.1%。在2001年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18.6%。国家和省虽然出台专门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农民工的培训,但目前仍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培训力度不够。由于师资力量缺乏、培训经费不足、整合培训资源不够,各地尚未完全建立农民工培训师资力量人才库,尚不具备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条件,影响了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农民工主体接受培训意识差。由于经济条件差,就业安于现状,认为培训既耽误时间,又影响收入,希望政府或企业出钱参加培训。三是培训经费紧张。由于劳务输出地一般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比较困难,难以投入大量的培训经费。(三)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与缺失尽管各级政府都在积

16、极探索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仍然普遍缺失。国家从未放弃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许多地区一直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体制建设进行积极探索。在养老保险方面,已经有“北京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几种实践经验;医疗保险方面,除个别地区探索建立城镇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外,在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也引导流入城镇的农民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将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本身正处于探索和不断完善的阶段,现在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明显的身份局限,加之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事实上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之外,甚至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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