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外经贸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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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外经贸专项资金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2020年外经贸专项资金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和B类,举办时间为2020年1月1日-6月30日的展会,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7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2万元;举办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展会,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A类国别和地区参展人员费用

2、定额补助0.8万元/人;B类国别和地区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人。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展位费补助标准按B类执行,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按A类执行。2.导向性扶持: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参加UFI认证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参加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市场及“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第1、2项扶持标准仅适用于线下展会。3.对2020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仍按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

3、过企业损失的展位费。4.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个线上展会定额扶持1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二)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2020年继续加大力度打造区域品牌,在境外举办“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展会(英文名统一为“BRAND XIAMEN”),重点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前30位的商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产品,以及服务贸易、跨境电商,以厦门整体形象集中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1.申办条件(1)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同一展会平台支持举办一场,展位应位于展会相对集中区域或按商品类别分区集中。按展会相对集中的,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集中区域展位不少于总

4、展位数的70%或50个;100个展位及以上的,集中区域展位不少于总展位数的50%或60个。按商品类别分区集中的,每一类别展位应相对集中,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精品厦门”主类别展位不少于30个,“品牌厦门”及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展主类别展位不少于20个;100个展位及以上的,“精品厦门”主类别展位不少于40个,“品牌厦门”及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展主类别展位不少于30个。(2)展览规模:“精品厦门”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企业不少于20家;“品牌厦门”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汽车、船舶类展会不受参展企业家

5、数限制。服务贸易展和跨境电商展展位数不少于30个且经认定资格的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3)组展要求:公共展示、洽谈或对接区域不少于2个展位(18平方米)且须摆放或播放厦门相关宣传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印制展会宣传册或参展商会刊等宣传材料不少于1册;通过境外广播、电视、报刊或杂志、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的展会推广不少于5则,展会期间举办企业对接会不少于1场。(4)申办单位条件:一是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两家以上组展机构可联合申办同一展会,经组展机构自行协商,以其中一家为主申办单位;二是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三是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对区域品牌展的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

6、商邀请、宣传报道等方面做出详细安排。2.补助内容(1)展位费、人员费及展品运费补助展位费补助不限展位数,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展会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补助。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展会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支持多展位特装,对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的,补助标准上浮50%。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2)公共费用补助境外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其中,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

7、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用按4000元/展位予以补助,获得三年以上支持的项目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区域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3.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承办单位于展前两个月提交申办方案,市商务局按承办单位申报方案评分,评定得分9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当年度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评分表见附件4),承办单位签订承诺书(附件5),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未达到规模要求和组展要求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4.由外贸转型升级基

8、地协会组织并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境外展会项目(每年度每个基地限1个项目且每个项目参展会员企业不少于3家),不受上述申办条件限制,公共费用补助、展位费及人员费用补助按境外区域品牌展执行。二、国际营销网络项目(一)支持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布点对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租期不少于6个月)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参照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二)支持海外

9、仓建设(运营)及运用1.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25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5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12000个(含)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0万元。2.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2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50000个(含)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200万元。3

10、.支持企业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对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处理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因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采用销售收入抵扣费用方式的,按年平均客单价分档予以补助,即: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的,补助0.5元/单;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的,补助1.0元/单;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的,补助2.0元/单;不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20万元,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限额。三、企业宣传推介项目(跨境电商项目)(一)支持运用电子商务平台推介推广对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阿

11、里巴巴、环球资源、亚马逊、Google Ads、中国制造、环球市场、慧聪网、米奥会展E路通、贸发网、e展网、外贸牛、indiegogo、网上广交会、Amoy Brand)进行推介推广的,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1万元。上述名单之外的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可申请进入白名单,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覆盖超过10个国别或处于行业国际领先地位的国际性知名平台;2.服务厦门企业100家以上或运营主体在厦且服务厦门企业20家(含)以上。列入上述电子商务平台白名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两个政策实施年度内服务厦门企业累计未达50家次的自动退出名单。(二)支持创新业务模式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

1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此业务模式下垫付资金按基准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期限不超过90天,每年度封顶200万元,不计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四、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一)企业其他项目1.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取得ISO9000、ISO14000系列认证、职业安全认证、卫生认证、食品安全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00元补助。2.支持企业产品认证。对企业取得CE、UL(CUL)、FDA、GS、FCC、E-MARK及CSA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3.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企业信

13、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4.对企业境外广告、商标注册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购买境外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按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支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编制重点市场贸易投资指南等,服务我市双向投资及开拓海外市场。2020年外经贸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

14、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5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完善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助力防疫保供,现将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标准(一)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对企业2019年在北京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所发生的仓储物流、报关查验等综合成本给予支持。支持范围:2019年在京纳统B2

15、C清单总量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支持标准:依据企业2019年在京纳统B2C清单总量,给予每单0.35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对于经北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小组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2019年,每新增服务1家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新增入驻1家有经营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园区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已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商电商字201913号)申报并获得支持的入驻或服务企业,不再重复计算和支持)3.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企业2019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二)对疫情期间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给予支持4.支持企业通过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2020年上半年,企业使用海外仓所发生的场地租金,依据审定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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