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浅谈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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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 浅谈交通肇事 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 裁定 (交通运输) 浅谈交通肇事 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 裁定 (交通运输) 浅谈交通肇事 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 裁定 (交通运输) 浅谈交通肇事 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 裁定 浅谈交通肇事损伤且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浅谈交通肇事损伤且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 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 判决,常常涉及到有关损伤且发症及相关费用的问题。因为,治疗损伤且发症的 费用,也是医疗费中不可分割的壹部分。而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且发症费用的 判决或裁定,司法解释又比较笼统。因此,部分基层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标准不 壹

2、、苦乐不均。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偏袒等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及 亲朋好友们为此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怨声载道。这不仅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也损 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仅举壹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壹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 伤。”原告住院 17 天出院后,在距肇事伤害后第 22 天,因肺内感染和骨折再次 住院。医院诊断“骨折且发症肺内感染。”原告在内科和骨科病房先后住院 33 天治疗骨折且发症肺内感染和骨折。原告诉求的全部医疗费,就包括此次住院的 医疗费。壹审借以“肺内感染和肇事伤害无直

3、接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医疗终结 时间仅为 17 天,否定了原告此次住院包括治疗骨折的全部医疗费,只判决了 12 天的护理费。原告不服壹审有关判决1,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 实不清”,裁定2“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壹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 原告仍不服壹审重审有关判决3,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 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4“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二次重审至今(2009 年 12 月 16 日)尚未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壹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根本也没 有什么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为什么迟迟

4、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 是,壹审法院有关领导为偏袒交通肇事人被告,钻司法解释笼统的空子,恶意认 定因果关系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俩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 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实在是令原告和原告的亲朋好友们愤愤不平。原 告的俩任代理人更是极为不忿。原告现已不惜代价对其进行投诉,且在网上多次 发布了消息,让公众评议。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由此可见,公正地判决或裁定损伤且发症的费用,已不容忽视。 壹、必须要依据医学科学正确地认定损伤且发症。它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 决或裁定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是否公正。壹般 应依据医嘱诊断确认。 二、必须要

5、正确认定损伤且发症和肇事伤害的因果关系。它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 相关判决或裁定的壹个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应当依据医学科学和相当因果关系 说确认。 (壹)、医学依据 1.非法侵害所致的人体损伤往往是特定的,就临床医学而言,侵权行为存在的直 接因果关系只涵盖该损伤本身,其所致的且发症,往往体现了疾病发展的特殊规 律和壹般病理过程,它们经常形成壹个见似无关,但确实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系的 疾病锁链; 2.人体众多系统、器官和组织是相互依赖、协调和调节,在其突遭打击形成损伤 时,其相关的系统、器官和组织将发生病理改变。这些改变由于和损伤关系密切, 医学上称之为损伤且发症5。 (二)、损伤且发症和肇事伤害完全

6、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1.损伤且发症是指损伤治疗过程中,由损伤引起的和损伤有关的另壹种疾病。例 如,中老年骨折患者,创伤和手术后,需卧床休息,这就导致其肺通气不足,膈 肌活动差,咳嗽反射受损或受抑制,支气管痉挛和脱水等。因此,极易引起支气 管分泌物滞留,导致肺段不张,进而发生肺部感染,医学上称之为骨折且发症坠 积性肺炎。简称“坠积”; 2.医疗实践中,损伤且发症,在壹般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例如,骨折患 者,髓内针固定及人造关节置换术后,由于骨髓内脂肪进入血流,形成脂肪滴阻 塞血管管腔,致肺及大脑引起继发性呼吸功能障碍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理改变。 医学上称之为骨折且发症脂肪栓塞。简称“脂肪栓塞”

7、6; 3.受害人对损伤且发症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更不存在故意患损伤且发症讹交 通肇事人。而且,受害人突遭伤害已经是很不幸了,在治疗损伤期间,又患上损 伤且发症,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其损伤的后果恰恰是由于交通肇事人的过错行为 造成的; 4.损伤且发症壹般发生在损伤后短时间内或损伤医疗期,其危害往往不亚于创伤 本身; 5.损伤不仅为损伤且发症提供了条件,也是引起损伤且发症的直接诱因; 6.如果没有肇事伤害后果,受害人不可能产生损伤且发症。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壹书中的有 关论述 1.损害的赔偿原则是“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7。” 2.用证据的

8、观点见待损害赔偿,通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 证据包括且发症的证据。法官对其证据,应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 确认8。” 3.确定损害赔偿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9。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受害人举证明确的损伤且发症,如坠积、脂肪栓塞 等,完全能够依据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作出判决或裁定。负全责的,全额赔偿。部 分责任,按责赔偿。 三、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且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先认定受害人的医疗 终结时间。因为,损伤且发症发生在医疗终结前,即医疗期内。而且,它也是医 疗费和护理费等有关判决或裁定的壹个前提要件。应当依据医学科学认定。 四、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且发症费用的

9、判决或裁定,没有必要做损伤且发症和 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鉴定(当事人提出要求的除外)。因为: 1.前文已阐述了损伤且发症和肇事伤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2.据笔者咨询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有关教授、研究生等,他(她)们均 表示,不愿做这方面的鉴定,原因是医学界的意见往往不统壹。同时,也有风险 责任。因此,有关鉴定机构往往只作说明,不出具结论。即使出具结论,也是么 凌俩可。这反倒增加了法官判决或裁定的难度。也给个别法官偏袒壹方提供了借 口或理由。双方当事人更是各执壹词,互不相让,都认为自己有理,法官偏袒对 方。这也是导致上诉、抗诉、申诉等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之壹; 3.即费时费力,也增加双方当事人

10、经济负担和办案成本。 五、为防止滋生腐败,依法惩治交通肇事人,很有必要规范强制判决或裁定由交 通肇事人承担损伤且发症的费用。这对抑制交通肇事是有益的。因为: 1.交通肇事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 2.个别基层法官因利益或关系等因素,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交通肇事人。特别是针 对损伤且发症和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很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认定往往 各行其是、随心所欲。其原因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种类繁多,有直接因果 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等。因此,极易产生不 公正的情况; 3.个别基层法官自身素质差。壹是自身能力水平低;二是利益熏心,胆大妄为; 4.部分交通肇事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 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 5.治疗损伤且发症的费用壹般都不低,甚至仍占据全部医疗费较大比重; 6.对交通肇事人的惩处力度仍很不够,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 综上所述,正确判决或裁定损伤且发症的费用,关系到整个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 关判决或裁定。甚至关系到整个案件判决或裁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 时,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起到了惩戒交通肇事人和安抚受害人的 作用。对警示交通肇事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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