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纺织服装厂隐患检查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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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 纺织服装、服装制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 患自查 标准 级隐 患自查 标准 级隐患 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 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 基础管 理 资质证 照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 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 消防验收 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3 条 安全管 理机构 及人员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 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 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

2、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 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 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19 条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或文件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 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4 条 安全生产责任 制覆盖企业所 责任人 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法 第 5 条、第 17 条、第 38 条、第 49 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 条; AQ/T9006

3、2010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第 5.2.2 条 安全生 产规章 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7 条 企业安全 制度 具体要求 各项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 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 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 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 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 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 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 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 全管理、

4、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 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 理,事故管理等。 AQ/T9006 2010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第 5.4.2 条 安全教 育培训 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 人员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 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 号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 培训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 学时。新聘用的 从业人员上岗

5、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换岗的,离 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 号 企业安全 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 学时。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 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 安全设备、设施、 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 管知识; (五)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 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 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19 条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6、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3 条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记录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 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国家安监总局 44 号令第 25 条 安全检查 及事故隐 患排查记 录 安全检查及事 故隐患排查记 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 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 条 企业

7、安全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和管理记 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和管理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 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 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国家安监总局1 号令) 事故管理 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 档案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 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 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 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 拒绝归档。 安监总办 2008202号第 5 条 工伤社会 保险缴费 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 缴费记录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 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 条 与承租单 位、承包单 位签订安 全生产管 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 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 10 条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机构和人 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3 条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5 条 应急

9、救援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 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65 条 企业安全 档案记录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6 条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 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保养记录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 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第 31 条 特种作业 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 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 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

10、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9 条 应急救 援 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 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 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 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17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 号 令)第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 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 项应急预

11、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 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 号 令)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 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 应急救援 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 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69 条 应急保障 应急队伍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 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 障方案。

12、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第 5.8.2 条 应急物资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 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 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第 5.8.3 条 应急通信与信 息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 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 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 急期间信息通畅。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第 5.8.1 条 企业安全 职业卫 生基础 管理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或操作规 程 职业卫生

13、管理 制度或操作规 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 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 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 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 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 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 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19 条,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11 条 危害告知危害告知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 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 更,从事与

14、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 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30 条 警示标识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 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 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22 条 生产布局生产布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 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防护设施 和个人防 护用品 防护设施和个 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

15、家 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 劳动防护 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 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 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 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 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 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 ( 耳塞或耳罩 ), 燥声符合标准( 85dB以下)。 (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 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 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 ( 六)呼吸防护: 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中华

16、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 产资金 保障 安全生产 资金保障 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 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予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 第 18 条 安全生产 资金的提 取 安全生产资金 的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 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4% 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2% 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第8 条; 企业安全 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 安全生产 资金使用 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 使用情况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 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 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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