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新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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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对未委托人防专业监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2、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人防办)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人防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人防协会)可依据自治区人防办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人防工程监理专业技术培训和单位诚信评估等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甲、乙、丙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2、具有1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含)以上,安装专业3名(含)以上;3、

3、近5年独立监理过3个(含)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二)乙级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2、具有10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含)以上,安装专业2名(含)以上;3、近5年独立监理过3个(含)以上的人防工程。(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2、具有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含)以上,安装专业1名(含)以上。第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可承担本区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含)及建筑面积2万

4、(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三)丙级:可承担本区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办理第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等事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执行,由国家人防办审批。第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审批,由自治区人防办受理。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人防办审批。自治区人防办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其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九条 人防工程监

5、理乙、丙级单位资质延续等事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1正3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自治区人防办申请办理变更(见附件2)。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先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自治区人防办提出补办申请(见附件2)。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单位,按

6、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资质核验材料,经自治区人防办审核同意,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第十四条 我区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员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理员。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须每3

7、年参加自治区人防协会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人防工程的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不少于2人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3个(不含)以上人防工程项目总监,现场监理员不得担任其他人防工程项目监理。因特殊原因,项目部监理人员确需进行更换的,应

8、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员更换申请,经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项目部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浇注,防护(化)设备安装等关键施工环节,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实施旁站监理。第十九条 在我区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申请进入目录的监理单位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

9、人防办审批。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目录登记:(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被撤回、注销、吊销或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二)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三)近一年,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四)近一年,所监理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的。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符合目录登记条件或未按时申请目录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其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不得申请新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

10、依职能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的;(三)将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六)将承揽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转包;(七)涂

11、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八)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加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单位信用记录。监理单位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主动提交信用档案。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信用档案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辖区内的监理单位信用进行管理,并在每年3月份将单位信用记录上报自治区人防办。第二十五条 单位失信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一般和轻微(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3),公示期分别为1年,6个月和3个月,公示期内单位不得申请资质升级,不得参与人防工程的招投标。第二十六条 区外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我区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区

12、外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须具备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办核验(见附件4),进入我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目录后,方可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二十七条 区外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我区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应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申报、延续材料要求2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办材料要求3单位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表4区外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单位核验材

13、料要求附件1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申报、延续材料要求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两份,见下表1);(二)附件材料一套。以下材料初审时须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包括: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单位资质的无需提供);5、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6、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

14、书(印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7、监理业绩表(包括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能够反映公司实力的工程项目等);8、无行贿记录证明;9、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3个(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手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单位资质的无需提供)。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延续的,应提交上述第(一)款,第(二)款中18条所列材料。表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申请单位: (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年 月 日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申请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升级、延续使用。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三、申请人应按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及提交的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舞弊,本单位愿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基 本 情 况企 业 名 称申请内容乙级丙级延续注 册 地 址联 系 电 话邮 政 编 码成 立 时 间企 业 类 型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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