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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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每学年综合测评的结果是评定“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一) 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班学生总数的 1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1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在成绩在 75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6%,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可获得一等奖学金;(二) 在综合评测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 2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2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在 70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6%,

2、为校级“三好学生” ,可获得二等奖学金;(三) 在综合评测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 3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3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在 65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6%,为院级“三好学生” ,可获得三等奖学金; 以上均不考虑双学位情况,学分绩点以注册学号所属专业为准(第一学位绩点) 。第四条 当年度具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一)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二) 德育单项分在 75 分以下者;(三) 体育不达标者;(四) 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五)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第五条 各级奖学金的标准:一等奖

3、学金的标准为每人 3000 元,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1500 元,三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 750 元。第六条 “三好学生”确认:(一) “三好学生”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 9-10 月;(二)各院根据各年级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确认各级“三好学生”人数;(三)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由各院审查认可后,将名单及材料记入学生本人信用档案;(四)学院级“三好学生”由各学院审查认可后。将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本人信用档案;(五)对不符合条件者,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控制。第七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称号的毕业生,由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粤商院200586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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