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可否加重处罚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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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7/6,1,税务行政复议可否加重处罚?,案情介绍 深圳经济特区某水泥预制板企业2003年全年纳税合计800万元(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2004年的盈利率比上年增长5%。该企业2004年度取得销售水泥预制板收入13,851,358.70元(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3,067,319.53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005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在查处中认为,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构成了偷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所偷增值税784,039.2元,并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1倍的罚款78,403.92元。该企业负责人拒不接受对该企业的处,2

2、020/7/6,2,罚,多次到税务机关扰闹。2005年6月30日,又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认为企业偷税行为事实成立,其性质较为恶劣,且拒不接受处罚,认错态度不好,因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将罚款变更为156,807.84元。 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 税务行政复议能否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2020/7/6,3,专题讲授 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税收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中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税

3、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1)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 (2)以税收争议为客体; (3)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2020/7/6,4,(4)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2020/7/6,6,申请救济的权利,同时也使其财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 3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复议前置条件有违宪之嫌,应当尽早予以废止。 宪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4、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020/7/6,7,2004年宪法修正案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 台湾地区1980年修订的“税捐稽征法”第35条,1991年修订的“关税法”第23条,以及“海关缉私条例”第49条等均规定,人民不服稽征机关的征税决定时,必须缴纳部分或全部税款、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当担保,才能申请税收复查。 针对复查限制的问题,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前后四次释宪,虽然其中存在一些波折,但最终宣布税收复查限制违宪。,2020/7/6,8,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简要评述,1税收行政复议前置

5、的意义: (1)给予税务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 (2)纳税争议涉及高度的技术性; (3)疏解讼源。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绕开复议前置,导致复议前置虚化。 3法理上的批评:当事人的诉权,税务争讼的效率,以及复议本身的公正性。,2020/7/6,9,四、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予受理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8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

6、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2020/7/6,10,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2020/7/6,11,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

7、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2020/7/6,12,(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可予受理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范围: (1)税收相对人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以其对税务具

8、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条件; (2)属于复议范围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仅限于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某些特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内容仅限于该,2020/7/6,13,行为是否合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9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2020/7/6,14,五、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9、,1一般管辖:也称为上级管辖,即税收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1)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指不能按照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的税收行政复议管辖,主要是针对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2020/7/6,1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2条 对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10、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2020/7/6,16,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

11、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2020/7/6,17,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3移送管辖: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

12、,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管辖。,2020/7/6,18,六、税务行政复议程序,1税收行政复议申请:指税收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1)申请的条件:略。 (2)申请的方式:书面和口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3条第1款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收行政复议受理: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2020/7/6,19,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以审理的活动。 案例分析 3税收行政复议审理: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 4税收行政复议决定: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判。 分为: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决定。 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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