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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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居住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住宅建筑设计-建筑设计居住区空间景观设计-景观设计一、基本概念、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2、(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人口(人)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

3、、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常与城市支路同级。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13、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14、其它用地(E)规划围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

4、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

5、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7、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6、(%)。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围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33、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4、土地开发费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

7、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三、用地与建筑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2)居住区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4、居住区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

8、地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1.层级空间式2.均质式3.自由式4.几何式5.混合式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

9、、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五、住宅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

10、照1小时的标准。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

11、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

12、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六、公共服务设施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

13、本规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2)本规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3)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注: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

14、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5)在、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容可酌情选用。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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