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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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01安全保卫违规经济处罚规定09安全防火制度16安全检查规章制度29长春农商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42监控管理办法46责任追究制度42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防止盗窃、抢劫、诈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2、: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资金营运创造良好环境,保障本行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第四条 本行及所辖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及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总行保卫部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

3、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六条 凡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00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和责任制度第七条 建立各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及辖区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组织、队伍和人员保障。第八条 总行行长对所辖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本地区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并与所辖支行等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三)加强保卫队伍

4、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四)安排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在深入基层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检查内容之一。(五)组织对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保卫部门和支行加强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六)本单位发生案件及时按规定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 支行、分理处、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及时贯彻落实本行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二)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有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组

5、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范和预防犯罪能力(每年不少于4次)。(三)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四)随时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坚持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记录)。(五)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异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本行报告。(六)本单位发生案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组织好人员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七)按上级规定标准搞好本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工

6、具体职责是:第十条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职责是:(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提高防范意识;(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守库、值班、值宿等安全保卫工作;(三)学习有关防卫知识,掌握各种设施使用技术,正确运用各种自卫武器,提高防范技能;(四)增强金融诈骗防范意识,不断提高防假、防伪鉴别技能,及时识破和堵截诈骗犯罪活动;(五)当信用社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时,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六)发生案件及时报告,并认真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侦破案件。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设安全值班员,负责本单位(

7、部门)当日的安全检查工作,其职责:(一)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变化,遇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同在场人员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二)要熟记联防及辖区派出所的电话号码,正确拨打盗警火警电话;(三)安全值班员每日都要戴牌上岗,上岗后要认真检查营业室的门、窗是否完好,防抢报警器、语言提醒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检查内勤岗位人员自卫武器摆放位置是否合理;(四)当班安全值班员每日要负责接款包期间的安全警戒,待款包到达时,及时锁好营业室的门,并要监督款包入库;(五)要对电源、火源进行全面检查,查看灭火器材摆放或悬挂是否正确,用电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六)认真搞

8、好交接登记,对当班检查发现的隐患和处理情况要详细登记清楚,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清除隐患。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本行各级保卫部门是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坚持在本行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部门职责是:(一)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单位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考核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三)组织实施本行领导、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四)协助和配合公安部门侦察和处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五)负责守押人员的

9、培训工作;枪支、弹药、消防、监控等重要技防设施的管理及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工作。(六)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七)协助人力资源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八)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暴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九)负责“四防一保”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档案管理和基层安全台帐管理工作。(十)完成本行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四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辖、调查和管理第十四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后,各级领导和保卫部门要立即赶到现场;及时

10、受理所辖分支机构的报案,保护好现场并进行调查核实。(一)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二)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调查本单位重大案件和治安事故。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三)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上级管理机关报案和汇报案情。第十五条 保卫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所管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五章 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标准和防范规定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包括本行营业部、支行营业网点,各营业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11、的规定实施风险等级防护。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一)营业室、金库、守库室的土建,门、窗、重要通道的防盗设施;(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10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三)枪支弹药及其他防卫器械。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要一次达到标准,保卫部门负责防范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并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本行保卫、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严禁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前建后拆,重复施工。(二)培训员工,做到了解器械性能,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三)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

12、规定的限期整改。第十九条 加强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本行根据确定的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保卫部门提出所需整改项目、预算所需费用并组织实施,会计、稽核部门要监督费用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营业场所的物防要求:(一)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所有窗户,未安装防弹玻璃的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网(栏)。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二)营业柜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应采用防撬、防撞击的金属联动门。(三)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上应安装高度为1.2米(以柜面基准计算)以上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封顶。(四)营业室内应设工作人员专

13、用卫生间,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应设生活区。(五)营业场所的防盗门、防弹玻璃,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的技防要求:(一)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110报警装置,临柜人员工作区应装有手动或脚控交直流两用报警器,营业厅大门内外各装一只大功率报警喇叭。(二)营业场所应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营业期间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库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电视监控,并配置24小时不间断电源。(三)营业室临柜人员应配足狼牙棒等自卫武器,同时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四)警卫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过公安部门检

14、测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各支行要对员工组织防范技能培训,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第二十二条 营业期间安全防范制度。(一)营业期间工作人员要增强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预案,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二)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查工作,防卫器械放在顺手位置,坚持三人当班、双人临柜。(三)营业中,认真执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四)出入边门、通勤门,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做到随开随锁,营业期间严禁外出办私事。(五)营业期间遇上级或公安部门检查时,必须持有上级部

15、门或公安部门签发的介绍信,由本单位现职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应确认在非挟持的情况下),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经被查单位验证确认,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予接待,否则不得开门受检。(六)营业终了要按安全规程及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章印、密押、号码机等入柜、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接交款箱(包)。(七)按科技部门的要求,安全管理使用计算机,确保本行资金和信息的安全。(八)营业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按预案正确处置。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消防安全制度。(一)营业网点实行行长负责下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二)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每日营业终了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报本行保卫部门和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台帐。第二十四条 电视监控使用管理制度。(一)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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