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监察法》4.27精编版

上传人:ahu****ng1 文档编号:132182267 上传时间:2020-05-13 格式:PPTX 页数:40 大小:2.7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读《监察法》4.27精编版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解读《监察法》4.27精编版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解读《监察法》4.27精编版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解读《监察法》4.27精编版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解读《监察法》4.27精编版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解读《监察法》4.27精编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监察法》4.27精编版(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解读 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监察法 颁布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同时废止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制定监察法 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 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 监察的对象范围 包括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解读一 法条 第三条 第十五条 一是全体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公务员主要包括8类 1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 2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 3 人民政府公务员 4 监察委员会公务员5 人民法院公务员 6 人民检察院公务员 7 中

2、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 8 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 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在我国 很多地方和领域 法律 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其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的数量 由于这些人员也行使公权力 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 调查 处置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

3、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等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 总裁 副总经理 副总裁 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等 此外 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 包括部门经理 部门副经理 总监 副总监 车间负责人等 在管理 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包括会计 出纳人员等 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 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

4、调查 四是公办的教育 科研 文化 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 科研 文化 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 公办学校的校长 副校长 科研院所的院长 所长 公立医院的院长 副院长等 公办教育 科研 文化 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 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 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 在管理 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包括会计 出纳人员 采购 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此外 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

5、理事务 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 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在招标 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 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包括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 这里的 从事管理 主要是指 1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的管理 2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 代征 代缴税款 6 有关计划生育 户籍

6、 征兵工作 7 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 避免挂一漏万 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 但是对于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 判断一个 履行公职的人员 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 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 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解读二 法条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执法部门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7、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 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监督 调查 处置等 解读三 法条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 调查 处置职责 一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对其依法履职 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涉嫌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 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赋予了监察委

8、刑事侦查权及侦查手段和措施 解读四 监察委权限和措施 监察委权限和措施 法条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 涉及案情重大 复杂的 二 可能逃跑 自杀的 三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 隐匿 毁灭证据的 四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非公职人员 法条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 并报上一级监

9、察机关批准 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 自动投案 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 积极退赃 减少损失的 四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法条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 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 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法条 第三十四条优先管辖权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10、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 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留置取代 两规 解读五 留置相关规定 具体法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一次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 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11、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但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 被依法判处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 折抵拘役 有期徒刑一日 监察机关收集的有关证据无需转化 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解读六 法条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 固定 审查 运用

12、证据时 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重要取证 全程录音录像 解读七 法条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 询问 留置 搜查 调取 查封 扣押 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 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 出具书面通知 由二人以上进行 形成笔录 报告等书面材料 并由相关人员签名 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 查封 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 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留存备查 处置 行政处分 提出问责或者监察建议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 解读八 法条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 调查结果 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13、 按照管理权限 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 人员 进行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或者予以诫勉 二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的 制作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提起公诉 五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 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撤销案件 并通知被调查

14、人所在单位 对违法或者涉嫌犯罪所得财产的处理 解读九 对违法或者涉嫌犯罪所得财产的处理 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 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违法所得的 可以依法直接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调查人死亡不必然终止调查 解读十 法条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 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 有必要继续调查的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 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被调查人逃匿 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死亡的 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解读十一 法条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 地区 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 引渡 司法协助 被判刑人的移管 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