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拿地类】XX工业地块项目合作协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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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业项目名称】项目之合作协议本协议模板的编号均为可更新域的自动编号,正文中提及的全部条款亦使用了交叉引用功能,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相关条款后,可点击右键选择“更新域”,以通篇调整编号,但为审慎之目的,请更新后再次进行核对。本关于【工业项目名称】项目之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共同签署。甲方:【华夏关联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供地合作方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协议中,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鉴于: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若拿地公司并非房

2、地产开发企业,则删除本段内容。2. 乙方持有位于【】填写工业地块所在地信息。的共计【】亩/平方米地块(下称“目标地块若涉及多个地块,则可按照目标地块1、目标地块2等分别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若该地块并无地上物,则删除本部分表述。3. 乙方拟就目标地块向【】市/区国土资源局】填写对应国土部门的准确全称。(下称“国土局”)申请收储,甲方拟在目标地块收储完成并公开出让时参与竞买目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此,乙方拟协助甲方通过合法方式公开竞买取得目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方则同意在取得目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下称“补偿费”)。有鉴于以上,根据现

3、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目标地块基本情况若涉及多个地块,则应分别列明各个地块的基本情况。1.1 乙方在此向甲方披露,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地块的基本情况如下:1.1.1 目标地块位于【】,四至为【】(详见本协议附件1目标地块红线图/平面图)。1.1.2 目标地块的用地性质/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取得方式为【】根据具体取得方式填写, 如划拨,或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1.1.3 目标地块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若目标地块存在多个土地证,则可考虑分别罗列土地证对应的各个编号,但土地使用权面积记录总数即可。,土地使用

4、权面积共计为【】平方米,使用权到期日为【】年【】月【】日若有多个土地证,到期日又不相同,则可分别罗列。1.1.4 【目标地块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证扫描件详见本协议附件2】。若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并未对该项目进行过尽调,为确保地块权属的真实性,建议将土地证作为附件列后。若已进行过尽调或对地块权属信息确认核实无误,则可酌情删除此内容。1.1.5 乙方已经就目标地块按时、足额缴纳了目标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1.1.6 目标地块的建筑物现状:【】。1.1.7 【有关目标地块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3所列之目标地块概况】。若基于项目地块复杂性或交易安全考虑,除本条所列信息外,还需要根据项目实际

5、情况对项目地块进行更为细致具体的描述的,则可考虑将其单独作为附件列入附件3中。若无须单独罗列,则可删除本条。第二条. 交易先决条件是否需要在本协议中设定先决条件,请业务部门酌定。2.1 各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与乙方开展合作的前提为如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2.1.1 本协议已经经双方有效签署并生效。2.1.2 【乙方/乙方的关联方】除保函可以由甲方直接委托银行出具外,其他担保措施均需甲方的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表述。已就乙方将及时、全面且妥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了令甲方满意的【质押担保、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法人保证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与交易对方确定

6、具体的担保措施后,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及优化本段的表述。,且该等担保已经生效。为免存疑,该等担保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乙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之次日起的两(2)年。2.1.3 【】如项目有重大瑕疵或风险,建议将该等瑕疵或风险的解决作为收购的先决条件。比如,项目土地存在闲置问题,则取得土地部门的明确意见应作为先决条件,并由双方届时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2.2 若截至本协议签署届满【十五(15)】日时,本协议第2.1条所述之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成就的,则除非获得甲方的豁免或宽限,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而不被视为违约。届时,本协议将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

7、日终止。若甲方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立即协助甲方解除对共管账户的共管视情况而定。如果意向阶段无诚意金,或此时意向阶段的诚意金已解付回乙方账户,则直接删除此表述。;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00)】的违约金。供参考,请考虑是否需要收取违约金。第三条. 目标地块的收储与出让3.1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国土局/土储中心】请确认是国土局还是土储中心。提出申请,由国土局收购目标地块作为开发储备用地,并保证国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年【】月【】日前完成目标地块的全部收储工作,包括对目标地块上建筑物(如有)的拆除安置迁移清理工作。3.2 乙方承诺,将促成国土局在【】年【】月【】日前

8、就达到【“场清地平”/“【】通一平”标准(即【】通【】通及土地平整)】就目标地块需要达到的出让标准,还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酌定为场清地平,还是需要达到【】通一平的状态。的目标地块以净地方式发布公开出让公告(下称“出让公告”),且出让公告中载明的目标地块的基本出让指标须至少满足本协议附件4所列的各项出让条件若涉及多个地块,则可根据各地块的情况分别约定出让条件。3.3 乙方承诺,目标地块挂牌出让的起始单价应不高于人民币【元(¥.00)】每亩(下称“挂牌起始单价”,以出让公告公示内容为准)。3.4 受限于本协议第5.5条和第5.6条之约定,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豁免,若乙方未按时完成本协议第3.1条至第3

9、.2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选择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届时,若甲方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单方解除书面通知之日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届时给予的宽限期完成本协议第3.1条至第3.2条约定的全部义务,否则甲方仍有权在宽限期结束后随时解除本协议。3.5 乙方应确保甲方在取得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国土局与甲方就目标地块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地块交付方式应为净地交付,且交付标准不违反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条件。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将目标地块整理至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条件

10、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或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将目标地块整理至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条件所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3.6 乙方应确保在目标地块收储及出让过程中,其地块范围内的任何拆迁清理、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事宜均不会构成甲方在取得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时的任何附加义务或阻碍因素,亦不会因前述事项的未决纠纷使得甲方在取得目标地块的过程中以及后续的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如发生因此对甲方开发建设及经营活动产生实质影响的事件,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四条. 目标地块的竞买4.1 受限于本协议第5.3条之约定,若乙方按时

11、完成本协议第3.1条至第3.2条约定的全部义务,或未完成本协议第3.1条至第3.2条约定的全部义务但取得了甲方的书面豁免,甲方将有权决定根据出让公告的要求参与竞买目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2 若甲方根据出让公告要求参与了目标地块的竞买,则在目标地块公开出让的过程中,在竞买价格不超过人民币【元(¥.00)】每亩的情况下,将参与目标地块的竞价。如果竞买价格超过人民币【元(¥.00)】每亩,则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参与竞价。4.3 如果甲方决定不再继续竞价,则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届时,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单方解除的书面通知之日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4.4 如果甲方决定继续竞价且最

12、终成功竞得目标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则若甲方最终实际竞得目标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中,单价超过人民币【元(¥.00)】每亩的部分均由乙方承担,建议修订为超过部分全部由对方承担,否则约定一个基准价的意义并不大。若在具体项目中无法实现全部由对方承担差额,则可采用第4.5条约定,删除第4.4条。并应在甲方成功竞得目标地块之日(以甲方与国土局签署目标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之日为准,下同)起的【十五(15)】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4.5 【如果甲方决定继续竞价且最终成功竞得目标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则若甲方最终实际竞得目标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中,单价超过人民币【元(¥.00)】每亩的部分

13、应由乙方负责承担百分之【五十】(【50】%),并应在甲方成功竞得目标地块之日(以甲方与国土局签署目标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之日为准,下同)起的【十五(15)】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在具体项目中无法实现全部由对方承担差额,则可采用由对方承担差额中的一部分的方式,具体比例由业务部门酌定,但建议不低于50%。若采用第4.5条的约定,则应删除第4.4条。4.6 若甲方未能成功竞得目标地块,则本协议自目标地块被第三方竞得之日(以竞得方与国土局签署目标地块的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为准)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4.7 若甲方按照本条的约定成功竞得目标地块,则甲方应根据本协

14、议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费。4.8 若目标地块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则在甲方成功竞得目标地块后,有关目标地块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应全部归甲方所有。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若在项目中不涉及保证金,则本条全部内容及本协议中提及保证金的内容均应删除。5.1 双方应在乙方与国土局就目标地块收储事宜签订收储协议且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之交易先决条件满足后【()】日内,在【】银行(或届时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家商业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一个由甲方预留财务章、乙方预留人名章的共管账户(下称“共管账户”),专项用于收支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下称“保证金”)。5.2 甲方应在共管账户开立后的【()】日内向

15、共管账户汇入人民币【元(¥.00)】的保证金。5.3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任何其他约定,乙方应在出让公告发布后的【两(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关于目标地块公开出让的信息,否则甲方不承担未参与竞买目标地块的责任。5.4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1条之约定,未参与竞买目标地块,或违反本协议第4.2条之约定在目标地块公开出让过程中怠于参与目标地块竞价的,共管账户中的保证金归乙方所有。届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共管账户中的保证金本金一次性解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乙方则应配合甲方解除对共管账户的共管。为免存疑,双方确认,共管账户中的其他款项(如保证金存于共管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5.5 本协议签订后,若出现如下任一情况:(i)乙方就目标地块与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第三方就目标地块的出让、转让、使用、合作开发等进行磋商、接洽或签署合同、协议、备忘录或任何其他法律文件);或(ii)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获得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或(iii)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于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同时立即配合甲方解除对共管账户的共管,且不得对保证金主张任何权利。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补偿。5.6 若出现本协议第3.4条所述之情形,无论届时甲方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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