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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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配置合理、注重效益。做到职责明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2、固定资产的购建、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2-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等。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二、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后勤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能,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各二级部门在后勤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有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

3、具体管理。各二级部门可根据实际,按室、组等设置下一级管理单位,使各类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条 学院后勤管理办公室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小型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簿。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减、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 -3-(六)会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指导二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 第八条

4、 二级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二)申报部门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三)登录部门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四)组织实施部门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清查统计等工作。(五)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申请,并根据批复协助实施。 (六)根据部门固定资产实际状况申请并参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规范、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日常使用情况。三、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

5、计价 -4-第九条 学院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教学、实验、实习)仪器设备。 (三)一般(办公、科研、生产)仪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资料。 (六)其他(生活、后勤、家具等)固定资产。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6、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5-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

7、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四、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6-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盲目购建。第十五条 学院购建固定资产实行政府采购或学院招标采购,零星仪器设备购

8、置实行比价采购。由学院后勤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财务、使用、审计、纪检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第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七条 学院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流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

9、出退货或索赔。五、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 二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7-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二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10、由后勤管理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财务办公室、后勤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签订契约,登记备查帐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 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入帐,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部门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8-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

11、用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院财务办公室、后勤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离任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出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组织二级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前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六、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

12、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第三十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9-(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二)后勤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办公室组织技术鉴定和初审。(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复核和审定,并报院长批准。(四)送省教育厅审批。(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及处置总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由院长批准后,经学院董事会审

13、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院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财务办公室、后勤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资产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应按规定上缴学院财务入账。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10-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第

14、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七、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一)学院后勤管理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簿。 (二)二级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帐簿。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七条 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种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有关人员签章和院领导审批,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 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剂,由调出部门填写调拨申请,经后勤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审批。调出、调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11-第四十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第四十一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固定资产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院领导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 年 12 月 30 日印发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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