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担保合同(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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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借款/担保合同出 借 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借 款 人: 抵 押 人: 出 质 人: 保 证 人1: 保 证 人2: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利率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第三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 出借人交付资金方式4.1 借款人

2、与出借人协商,出借人将出借金额人民币 万元 (小写: ) 通过银行打入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2 出借资金从出借人账户转出即视为出借人的资金交付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实际借款日,因转账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出借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3 资金交付当日,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第五条 还款 还款方式为: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 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到期

3、还本。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以及到期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保证金借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前需向出借人支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出借人全部退还借款人。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1、2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的担保约定承担责任,并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七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1、2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八条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鉴定金、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出借人所有其他应付

4、费用。第九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从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 抵押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条 抵押物10.1抵押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10.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10.3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孽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10.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

5、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10.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在抵押权人同意后,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获得的收益,按照第10.8条的约定处理。10.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10.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出借

6、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借款及利息。10.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10.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且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及利息,同时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并赔偿抵押权人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赔偿金。第十一条 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

7、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12.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12.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处分13.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0.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

8、方式达成一致的,出借人可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B、发生第10.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13.2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或依法提存。13.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13.4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四条 质物14.1出质人自

9、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14.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以其他形式的替代物。14.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14.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14.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B、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第十五条 担保范围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六条 交付和登记16.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

11、用出质人承担。16.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第十七条 质物的处分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4.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B、发生第14.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照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

12、的;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17.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17.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7.1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17.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其他条款第十八条 担保约定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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